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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一家高素质、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十五号楼中国五矿大厦,与奥运主场馆“鸟巢”隔街相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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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3-14 16:10  
  吴某将减肥胶囊送给朋友,谁料朋友服用后出现头晕、恶心等副作用,吴某将销售该保健品的医药公司与商场一同诉至法院索十倍赔偿。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吴某称,被告北京昌药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开设有药品柜台,2010年10月21日,吴某以每盒199元的价格在该柜台购买了绿瘦玉人胶囊8盒,共计1592元。吴某将该保健品送给朋友服用后,朋友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2011年4月1日,吴某将该产品举报到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要求核实该产品真伪。2011年6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出具告知书,告知其要求核实的产品并非外包装上标示的陕西君碧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其所购保健品价格的十倍共同赔偿其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表时间:2012-03-14 16:09  
  56岁的边女士到超市购物时被地面铺设的铁板绊倒受伤。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边女士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边女士的诉讼请求。
  边女士起诉称,2011年8月16日,她到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地面铺设的铁板绊倒受伤,经诊断边女士左桡骨远端骨折。当日,边女士被送至301医院骨科住院治疗,住院5天。左手四根钢钉外支架直至两个月后才拆除。3个月中,由于行动不便,边女士一直由家人护理。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边女士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元。
  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不是在店内摔伤的,而是在店铺门外摔伤的;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其受伤,被告公司有 “注意脚下”的提示,而且被告知道原告摔伤之后,及时将边女士送到医院,也承担了一部分的医药费,因此原告主张的费用应该其自行承担;原告没有提交纳税证明,其提交的护理费证据没有陪护的诊断医嘱,此外,护理人员的工资也应该有纳税证明;精神损失费,因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不同意承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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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3-14 16:07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的加快,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也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如土地纠纷、房屋拆迁事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特别是土地涉法问题已经成为第一位的突出信访问题。我认为,造成土地涉法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处理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也要采取多元化的对策和方式。
  从土地制度本身看,我国宪法规定实行土地公有制,其理论基础是,每个公民应该可以平等地使用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或使用一套在国有土地上的带有福利性质或商品性质的住房,因此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遏制不合理住房投资或需求,防止过多挤占土地资源,同时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
  从国家财税体制看,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中涉及土地和房产的较多,而且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归地方政府后,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所以要调整财税体制,合理分配中央地方财权,规范地方政府财源,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抑制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经营扩张地方财政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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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3-14 16:02  
  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被外界简称为“限娱令”。广电总局公开回应称,这是误解,新规目的不是“限制”娱乐,而是引导和规范娱乐节目。在回答何谓“过度娱乐化”时,其重申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工具”,要求它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影响和塑造公众的思想。
  文化唯物主义代表、著名人类学家马文·哈里斯曾说,在表达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现代社会,影视娱乐节目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着思想控制的工具,将公众的注意力吸引到远离琐碎现实的梦幻场景上,从而不再关心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而在缺乏表达自由的社会,媒体则更为直接地宣扬和表达政治权威所欲表达的价值和观念。
  如今的信息社会中,媒介的多元化已经使得两者之间的实质区别越来越小,除非全面封锁外部信息渠道,成为全球化海洋中的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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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22 16:11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长沙宁乡金店抢劫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姜文兮、张胜强、姜波、肖勇分别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5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姜利国、黄强、宁双、金美玲分别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运输枪支罪、窝藏罪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姜文兮、张胜强、肖勇、姜波等人商量到宁乡县城抢劫金器店。姜文兮联系宁湘广(另案处理)要其找人送两支枪到沩山密印寺门口,后来又联系姜利国接枪,黄强和宁双从宁湘广外婆家拿了两支枪送到了宁乡县沩山密印寺门口,交给姜利国。同年11月24日下午姜文兮、张胜强、肖勇、姜波等人在姜利国家二楼客厅里进行抢劫金店的演练。2010年11月25日12时50分许,姜文兮、张胜强、肖勇、姜波四人开车来到宁乡县张万福金店门口,姜文兮将车停靠到了张万福金店门口,张胜强、姜波、肖勇从张万福金店的大门直接冲到店内右边的黄金柜台,张胜强、肖勇各持自制手枪威胁柜台工作人员,姜波则用铁锤砸烂黄金柜台玻璃,张胜强、姜波分别将柜内的黄金手圈、项链、耳环等首饰装入各自携带的旅行袋中,后四驾车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被抢黄金吊坠3个、黄金耳环47个、黄金手镯37个、黄金手链28条、黄金镶钻手链9条、黄金项链89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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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22 16:10  
  2011年5月5日晚上10点多,原本昏暗安静的江阴市澄张路托运站门口忽然火光冲天,地上摆放的大量布匹剧烈燃烧,等消防车赶到,扑灭大火时,布匹已燃烧殆尽。布匹主人崔某欲哭无泪,大火烧尽了2万余米布料,损失金额达76000余元,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放火案进行了审理。
  这场大火并不是天灾或意外。托运站外的几个摄像头记录下了当时的经过。火起前,几个男人鬼鬼祟祟地到过这里,向布匹上倒汽油,点火后逃离。几天后,涉嫌放火的庞某、赵某、许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又一名当事人王某投案。
  原来,被告人庞某与布匹主人崔某在生意上互相竞争。事发前,庞某有一单物流生意被崔某抢走,遂怀恨在心,找到被告人赵某,让赵某找几个人教训教训崔某。赵某便找来了许某、王某,几个人获知崔某在澄江路托运站门口堆放着大量布匹,商量一番后,决定放火烧布。征得庞某同意后,赵某几人便着手准备,购置了几桶汽油。5月5日晚10点多,前后无人,夜色掩护下,赵某、许某、王某拎着汽油到了托运站门口,将几桶汽油尽数扑上布匹,点燃布匹后迅速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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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22 16:08  
  一、问题的提出
  如果把上个世纪50年代《财政部设置检查机关办法》(1950年1月15日政务院批准)第6条中的“申请复核处理”之规定,当作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雏形”的话,[1] 那么行政复议制度史在中国已有半个多世纪了。[2] 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标志当是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该条例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配套的立法工程,因此《行政诉讼法》框架在《行政复议条例》中的痕迹十分明显。1999年《行政复议法》和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行政复议制度从行政诉讼的身影背后走了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
  晚近的10余年来,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长期在低位徘徊,并远远低于同期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这多少可以说明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基本上处于虚置状态,与现实的要求相距甚远。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即使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相当高的维持率也多少透露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3] 早期当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工程时,这个问题并那么不引人注目。但是,在21世纪之后行政纠纷骤增、违法行政四处蔓延的社会背景下,行政复议立法目的被重新关注,成为修改行政复议法时不可绕过的基本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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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22 1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和第54条确定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格局,即人民法院仅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进行合理性审查的制度。显然,若依这个原则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我国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是无权也无法对行政成本进行权衡的。然而,近一两年来有关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思路也越来越清晰,正是在相关理论准备接近成熟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了立法规划之中。[1]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面临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一系列宏观、中观和微观制度的调整,有些甚至会涉及到司法审查的制度格局,其中合理性审查的问题就成了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如果届时能够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合理性审查的制度,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在司法审查中对行政成本进行权衡。基于此,笔者认为探讨司法审查中的行政成本权衡既有理论依据也有实践上的可行性。本文将对司法审查中行政成本权衡的概念、制度价值、涉及的范畴及其原则等作一探讨,以求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一、对司法审查中行政成本权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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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22 16:01  
  我们一般都认为,从整体上看,西方世界中不仅权利的观念和意识而且权利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制度,都是最为发达和完备的。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世界—更不用说诸如非洲之类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从整体上看,不仅在传统上就比较缺乏权利的观念和意识更缺乏相应的法律权利制度,而这种情况直到20世纪前半期实际上也没有太大的实质性改变。所以,当时间进到20世纪90年代初,面对全球范围之内众多的国家对于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人权文献所宣示和记载的各类具体人权的高度认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不无自豪而欣喜地宣告说:“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而“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1] (前言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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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22 15:53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施行的。宪法颁行29年来,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法治在进步,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笔者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重温宪法,深感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是实现法治的关键。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因为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制度、国家的政体和权力主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
  1.宪法确立了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序言明确宣示,新中国建立,“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是国家政治制度中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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