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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十年法律执业经历,四百起诉讼案件的代理经验,擅长案情分析、法律论证及诉讼风险评估。专注于合同、物权、债权、侵权等民事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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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1-06 18:54  
    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打官司(这里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是一个诉讼律师对你的告白,你应当知道如下与诉讼有关的规则:
 
    一、普遍的情况下,打官司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式,官司的胜败结果对涉案当事人具有重大的利益影响。不要轻易选择打官司,一旦决定打官司,你需要做好百分之百的准备;
 
    二、打官司是为了维护合法利益,但维护利益需要支出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
 
    三、如你选择委托律师提供诉讼服务,你需要支付的经济成本包括律师代理费、法院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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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07 19:14  
【问题提出】
 
   《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就是不动产财产的真正权利人。但在少数情形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却不是真正的财产权利人。出现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原因很多,比如:登记机构的过失而错误登记、侵权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非常特别的情形:即真实权利人基于某种原因,按照事前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在约定不动产民事权利不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登记机关在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下将他人作为真实权利人予以登记。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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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06 12:21  
案情介绍:
 
    又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原、被告为姐弟关系,被告弟在行政机关工作。本地政府有一批腾空房对内部人员出售,弟具备竞购资格但不愿购买,原告姐借用弟的名义参与政府内部人员竞购,出资竞购得本案讼争房屋。
    弟出面与政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房屋权属登记在弟的名下,《房屋转让合同》、权属证书及购房款、税费票据现由原告持有。
    弟向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讼争房屋以自己名字购买,实际上为姐购买,所有房款由姐出资,今后可以办理变更手续时,随时配合。恐后无凭,特写此据为证。
    接收讼争房屋的前两年,弟将房屋出租。两年后,姐开始出租管理房屋。后双方因房屋权利归属发生争议,弟以遗失为由将原权属证书作废,并重新补办了新的权属证书。
    姐诉至法院要求房屋确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姐所有。被告弟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裁判结果目前尚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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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1 17:18  
【法理逻辑】
 
    行为人的具体事实行为受其意思表示的支配,一般情况下,具体事实行为是意思表示的实现,两者应当前后一致。但如果出现具体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就应当分析该具体事实行为体现的“意思表示”是否还是之前的“意思表示”,若两者不能对应、有矛盾,则应当以具体事实行为所反映的意思表示来认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
 
【案件简介】
 
    一起案情复杂的房地产确权纠纷案:讼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认为讼争土地是其母(已去世)生前出资购买、并在该土地上修建了讼争房屋,讼争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不属于被告。原告举证了其母亲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以及修建房屋的证人证言。原告之母与被告系同胞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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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06 15:05  
一、租赁房屋的拆迁规定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出租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由拆迁人对出租人进行补偿;出租人与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出租人实行产权调换,兑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上述法规明确了在房屋租赁的履行期限内,承租人应与出租人一同作为被拆迁安置的对象。在拆迁人、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的租赁争议纠纷是否能够先于拆迁安置的处理,条例没有规定。
  
  二、案例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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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6-05 14:15  
一、案例回放
    被告系建设银行的职工,分配有50余平方米的福利住房一套。1999年,依据国家的房改政策,建行将该福利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被告,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2003年,被告将该房改房作价4.5万元出售给原告。因该房在交易时尚未交纳土地出让金,被告未取得《房地产市场交易上市许可证》,双方约定:今后的房产过户和补交土地收益,原告予以配合,费用由原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实际履行了付款、交房的行为,原告搬入居住。此后,双方一直未履行补交土地收益,也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10年,该房所在地面临征地拆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因该房将获得数十万的拆迁补偿,被告提出当时出卖的只是户头房,现在需重新约定价款。拆迁办协调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诉请:1、确认买卖合同有效;2、判决被告协助履行该房的过户登记义务。
 
二、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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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5-12 15:48  
一、案例介绍: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一则户头房出售广告,张某见报后与中介公司联系。中介公司安排员工何某为卖方、自己为中介方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定金契约》,约定:张某购买文庙巷848平米的拆迁安置房一套(某房管所建设),价款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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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2-11 15:04  
     老《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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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11-25 1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案件的原告,可以主张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原告的起诉和撤诉都是原告权利处分权的体现,但其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起诉和撤诉能否发生原告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则取决于法院的决定。
    在案件做出宣判结果之前,原告的撤诉请求能否得到准许,取决于由法院对案件所持的态度。但这种态度应当建立在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基础上,否则,偏见和主观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案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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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11-06 18:28  
一、实务案例
    
    一起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本地三级法院均对原告举证的“检察院技术鉴定报告书(下称报告书)及公安局对被告一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下称询问笔录)”认定为属于刑事证据,并认为上述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需由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核实、确认,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一方当事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故不予将报告书和询问笔录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笔者对于三级法院就上述证据的认定观点持有不同意见。
 
二、律师观点
     
    1、报告书证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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