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又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原、被告为姐弟关系,被告弟在行政机关工作。本地政府有一批腾空房对内部人员出售,弟具备竞购资格但不愿购买,原告姐借用弟的名义参与政府内部人员竞购,出资竞购得本案讼争房屋。
弟出面与政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房屋权属登记在弟的名下,《房屋转让合同》、权属证书及购房款、税费票据现由原告持有。
弟向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讼争房屋以自己名字购买,实际上为姐购买,所有房款由姐出资,今后可以办理变更手续时,随时配合。恐后无凭,特写此据为证。
接收讼争房屋的前两年,弟将房屋出租。两年后,姐开始出租管理房屋。后双方因房屋权利归属发生争议,弟以遗失为由将原权属证书作废,并重新补办了新的权属证书。
姐诉至法院要求房屋确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姐所有。被告弟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裁判结果目前尚未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