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王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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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标准
发表时间:2010-02-04 10:2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0]3号
(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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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缺少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觉悟
发表时间:2010-02-04 09:48
李庄缺少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觉悟
请看报道:
重庆“律师门”案二审第二天
李庄当庭宣读悔罪书
本报记者 郑琳 庄庆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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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什么都可以,千万别说李压
发表时间:2010-02-02 18:11
说什么都可以,千万别说李庄
如果你有时间,
可以说说你家那条狗,
它虽然不知道做人,
但它知道怎样做狗,
虽然爬行,
但却忠诚,对自己,对主人,对同类,对一个狗眼中的氛围。
说什么都可以,千万别说李庄。
如果你老了且寂寞,
可以说说你手中的那根竹拐杖,
从那里捡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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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规定》
发表时间:2010-02-01 16:56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发关于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局修订了《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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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发表时间:2010-01-27 09:34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09)61号
2010年01月27日 08:46: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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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看李庄案庭审
发表时间:2009-12-31 13:42
村妇看李庄案庭审
我先声明,我是一个村妇,人长得很丑,而且是个色盲(看啥都是黑白的),而且是个文盲,而且是个法盲,一辈子没走出过这个一泡牛尿可转一圈的村子。简单说,我是一个啥也不懂,没半点见识的妇人。
所以,我说的话,大伙不必在意。
李庄,首先是个帅哥们。你笑什么?我要告诉你,长得丑的女人才知道什么是帅而且他心中一定有个帅哥,不然他怎么活呀!如今要过年了,村子里的男人们都去打牌赌博喝酒撩别人媳妇开着手扶拖拉机嫖娼去了。李庄,你这个帅哥,只有我在关心你,我在电视上看到你,你始终是个黑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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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李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严重违法(视频)
发表时间:2009-12-30 16:28
法院驳回李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严重违法
(点击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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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熊猫烧香”制造者出狱
发表时间:2009-12-26 16:26
感想“熊猫烧香”制造者出狱
“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的制造者是李俊,李俊是“熊猫烧香”的制造者。“熊猫烧香”,“李俊”,两者可划上等号,相互替代,一个犯罪恶果与罪行实施者的名字如此高度统一,这在中国的刑罚案例史上实不多见。
李俊,2007年因犯罪而入狱,所触犯的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今年圣诞前夜,他出狱了。李俊堪称中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第一人。当时,虽然国人热衷互联网,互联网的事业如火如荼,但知道肆意玩弄电脑还构成犯罪的人却并不多。李俊在国人的疑惑、惊讶与好奇中走进了监狱。李俊进了监狱,互联网好象因此而平静了许多。但当人们正准备投入今年圣诞夜的狂欢,试探着把那个“烧香”的憨态可鞠的“熊猫”淡忘时,李俊出狱了,李俊回来了。李俊一去一回,几年的光阴弹指之间消失。“熊猫烧香”没有改变互联网,改变的是李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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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李庄案异地审请求被驳回
发表时间:2009-12-23 10:48
遗憾:李庄案异地审请求被驳回
建议同行高子程律师进一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向最部人民院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法院将李庄案指定重庆之外的其他法院审理。期望北京市律协和全国律师有所作为。
附媒体相关报道:
律师“造假门”异地审请求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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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庄案能否异地审判看司法机关的法治胸怀
发表时间:2009-12-22 17:03
从李庄案能否异地审判看司法机关的法治胸怀
做人,要有做人的胸怀,否则,会活得小肚鸡肠,没有人味;搞政治,要有政治胸怀,否则,会胸无大志,没有朋友和和盟友,所谓的事业也必定不会成功。一句话,干什么都要有胸怀。
搞法治,也是要有胸怀的。没有辽阔的视野,缺乏高瞻远瞩的眼光,心胸狭隘,如此,不是真的在做法治。
什么是法治胸怀?
法治胸怀,是排除一切干扰始终将法治的基本要义牢记在心中,而不是想方设法对法律精神进行变通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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