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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事就是天大的事。
只人坚持“无罪推定”,才能真正保障人权。

王万雄律师 中国人权律师 著名刑事律师 资深辩护人 湖北AAA信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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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5-15 12:01  
在我的刑辩生涯中,我和很多刑事法官打过交道,其中不乏优秀法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法官。这些好法官到底好在何处,仔细分析,我发现,是他们良好的个人品质在吸引着我们。 我的内心深处十分看重法官的私人品质。法官集体的私人品质关乎中国的法治,法官个体的私人品质更关乎当事人的命运。本人认为,法官的私人品质包括:才华、声望、包容。而我,更看重法官的包容品质。
 
具有极佳包容品质的法官,往往是知名法官。这些知名的法官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个性随和。个性随和的法官好沟通,其性格具有吸纳性和圆通性,没有故意的刻薄和习惯性的刁难,遇到问题不回避不躲藏不推卸不拖拉不模棱两可,和律师探讨问题时切中实际,愿意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以律师的逻辑思考法官的问题,以平常人的心态揣度刑罚的轻重,乐意在原则之内和律师相互帮助,信守私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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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5-14 17:29  
 在刑事辩护生涯中,可以说经常遇到“另案处理”的情况。有些被告人的命运完全是由躲在背后的一个甚至几个“另案处理”人的黑手所掌控的。不了解现实情况的人,可能觉得我言过其实。我还要说,我们为数不少的辩护律师没有充分注意到“另案处理”背后那只无形的黑手,没有全心全意彻头彻尾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些同行看了我这篇文章,可能觉得我不地道。     如果你对这个问题有兴趣,可以先和我一起了解一下“另案处理”的相关常识。
     “另案处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另案处理”意味着被“另案”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种共同犯罪,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审查起诉、审判,而被列入“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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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5-14 17:22  
 
 
昨天,我的学生拿着一份他写的辩护词让我指导。看后,我对他说:你知道一个精彩的辩护词是如何写成的吗?
 
你必须要有激情。我从你的辩护词中没有感受到任何激情,我只感受到了你的无奈,感受到了你为拼凑一篇文字的东西所做的艰苦卓绝努力。
 
你必须首先要感动自己。如果你所写的辩护词连自己都无法感动,又怎能感动法官?我所要告诉你的是,任何人都不傻,特别是法官更不傻,如果你把法官当作一个随便可以感动人,很显然你自己就是傻瓜。
 
你必须清楚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子。你必须为每一个案子量身定做辩护词,抄袭、粘贴和复制给你带来了便利,但却给当事人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灾难。
 
你必须要有独到的见解。如果你的辩护词只是对所有人都知道的情况和理由进行简单罗列,其实当事人就没有聘请你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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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4-01 11:18  
     我的童年,是在一个山中小屋里度过的。那小屋有一个一尺见方的小窗口。记得我的整个童年就是趴在那个窗口往外看。窗外是连绵的群山,群山间有一条隐隐约约的路,我沿着这条路无穷无尽地遐想,我的人生就在这遐想中从童年走到现在,还在继续走向未来。
    我遐想着那条隐隐约约的路的尽头,我向着尽头一路起来,但却见不到尽头,如今的眼前仍然是那条隐隐约约的路。
    我遐想着牵着爱人的手在那逶迤飘渺的山岭上快乐地奔跑,过着云蒸霞蔚的日子。现在好像都快跑不动了,仍然牵着爱人的手,在那条隐约的山脊上慢慢行走。
    我遐想着在那条隐隐约约的路边,有很多不知名的小草、荆棘和藤蔓,还有一片又一片的灌木、乔木以及我在梦中似曾见过的一切。这所有的所有都会令我驻足、留连、陶醉乃至心痛。
    如果我对人生还有一星半点的感悟,都是那条隐隐约约的路所指引。
如果要问我的人生为何总与艰难坎坷相伴,那是因为那条隐隐约约的人生之路对我的无私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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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3-27 17:17  
     人生,很多时候,就像是一个人的林海,监狱中的人生更是如此。
    当你躺在那棺材一样的铺板上,看着久久期待的阳光从布满蛛网的铁窗挤进来,在同样是布满蛛网的墙角心神不定地游走,此时你会想到你已经身处林海。这林海中只有孤孤单单的你一个人,林海深处那斑驳、摇曳的阳光是你简单、全部的希望。
    你最初来到监狱时,你一定惊恐各种声音,铁门声,镣铐声,类似禽兽们为争夺食物、交配和地盘而发出的各种本能的声音,这些声音听久了,你就不会惊恐了。到后来,你不仅不觉得惊恐,你还会觉得这些声音十分和谐悦耳。再后来,你会为听不到这些声音而惊恐不安。到最后,这一切的声音都将离你远去,你耳边所听到的只是你一个人踌躇在林海深处的窸窣之声。这窸窣之声让孤寂的心中堆积更多的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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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3-12 08:55  
    我到全国很多地方去开庭,审判长有时会根据需要在庭审过程中安排对质程序。当审判长问及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共同被告人或证人与被告人进行同庭对质时,我观察到有的辩护律师对审判长的这一安排深感愕然。很显然,有的律师对同庭对质不甚了解或者可以说一无所知。
    刑事诉讼中对质的基本要素是“面对”和“质询”,它有利于揭穿假话、发现真相。古今中外都将对质作为一种查明事实的方法,同时往往也将其作为受到指控的人的一种权利。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曾经写道:“人们有权与持反对意见的人面对面质证,你不能在别人背后诋毁人家,损害别人的利益,……在我们这个国家,如果有人憎恨你,控告你,他就必须站出来面对你,而不能躲在阴影里。”对质权已被多项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确认,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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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2-02 11:04  
     笔者经常见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明显有罪,但辩护人却十分勉强地做无罪辩护,并强烈要求法庭当庭释放被告人;二是被告人明显无罪或者指控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但辩护人却做罪轻辩护,并祈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发落。
    前一种情形属于“太过”,后一种情形属于“不及”,辩护人“太过”或“不及”的辩护策略对被告人都是有害无益的。
    《黄帝内经》上说,未至而至,此谓太过, 至而不至,此渭不及 。 至而至者和,至而不至,来气不及也,未至而至,来气有余也。
太过者暴,不及者徐,暴者为病甚,徐者为病持。
    《黄帝内经》指出,疾病发生发展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体机能的太过与不及。因而,中医治病就是调节这种太过与不及,使之趋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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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1-29 14:03  
     今天是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
    年年的今天重复着一种曾经的相似,整个城市里到处爆竹声声,每个人在每个角落都在为自己新的一年祈祷。祈祷上升、发财、子孙旺......
    我为我的当事人祈祷:
    我祈祷你的生命有惊无险。你的生命走到险境,可能不是你的错,或者可能主要不是你的错,或可能是你不得不犯的错,当然也许全是你的错,不管是哪一种情形,你的生命在被法律最终决断之前,作为你的律师,我将一如既往地以法之程序给予最大的珍重并为之祈祷。有时候,险境、错误、冲动也是一种无法抗拒的选择,既然曾经选择,过多的自残自损地永无止境的后悔也是没用的,即使你把肠子悔青了悔烂了也是无济于事,不如和我并与你的家人一起为仅存的那点希望而努力,并为生命而祈祷。新年伊始,我要告诉你的是:有时候努力加祈祷,真的能使遥远而渺茫的希望变成令人狂喜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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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1-11 15:49  
    侦查机关采取特殊侦查(技术侦查)措施获取证据的情形越来越多,公诉人在法庭上往往以保密为由只向法庭口头或者书面说明经过特殊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之证明内容而不向法庭出示该证据。遗憾的是很多辩护人对公诉人这一做法不敢提出质疑。
    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不应该保持沉默。
    近几年,每当有公诉人以保密为由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时,我都会毫不犹豫提出;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细细一想,我的这种坚定而负责的做法让不少当事人受益匪浅。举例: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夏某贩卖毒品45公斤,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将我的当事人杀10次头也不为过。在开庭时,公诉人所举证据中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是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一段音频资料(其实就是对我的当事人的电话监听),但公诉人并未在法庭上出示这样一份证据,而只是说有这样一分证据及证据的内容是什么。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指出:证据必须要公开,不公开就等于没有证据。经过特殊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也应公开,依法不公开的只是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我的当事人免予重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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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10 17:06  
    据说性格是天生的,我相信这一说法。有人把性格分为四种,并用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作为符号标记。
    影响和决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命运应当只有事实和法律两个因素,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上影响和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事实、法律、所聘请的律师水平、承办案子的检察官和法官的素质、法治环境等等,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也是影响和决定其命运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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