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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5-11 09:19  
  
   母亲节到了,我很想写点什么给我的母亲。事实上,虽然我比较爱涂抹点东西,但却从来没有写过有关母亲的诗或散文什么的。因为我发现在涉及“母亲”或“母爱”这两个词的时候,我的语言功底是如此之差,既非“妙笔”,更不能“生花”,似乎任何语言都不能完整地表达出我心中的感受,更深恐我拙劣的文笔会亵渎了那份伟大的感情。所以宁愿什么也不写,仿佛这样,那份感觉才是真实的,完美的。
   可我会在这一天想念母亲。母亲现在在南方,离我很远。但母亲的叮咛离我很近。每次打电话,我叮嘱的话尚未出口,母亲的叮咛便从电话的那头传了过来:不要太累了,要照顾好自己,要好好吃饭……。这些话不知重复了多少遍,每次我都很坚定地让她放心。我早已过了那个把母亲的叮咛当“唠叨”的年龄。是啊,不谙世事的孩子,怎么会知道,在这个世上,只有最爱自己的那个人才会有着这样最低的要求,也只有最爱自己的那个人,才会把提这样的要求变成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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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5-10 21:34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田韶华
   案情:李其欲将房屋简单装修一下,经人介绍请来以装修为业的王某。王某自带工具来李某家干活,不慎使窗边红砖外墙倒塌,将楼下停放的张某家的自行车砸坏。张某要求李某赔偿。而李某认为此事与己无关,应当由王某负责赔偿。遂引起纠纷。
   此案的关键在于李某与王某的关系究间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而如果是承揽关系的话,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在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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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5-08 16:57  
  
   今天是世界微笑日。
   微笑,是人类最美丽的表情之一,她使自己心情愉快,使他人如沐春风。微笑,是一种优雅的生活姿态。她使困难望而却步,使坚冰渐渐消融。微笑,不需要练习,更不需要刻意模仿,只要有那份快乐的感觉,她就会荡漾在你的嘴角,爬上你的眉梢。可是,为什么呢?我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而我们的微笑却越来越吝啬?以至于需要一个特别的节日来提醒我们笑一笑?是因为越来越大的压力?还是因为永不满足的欲望?是因为太过忙碌?还是因为太过冷漠?不管怎样,没有谁是为了痛苦而活着,而那份快乐的感觉,其实一个微笑就能够帮我们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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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5-08 08:04  
隐私权的新发展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15期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讲人: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今天晚上与大家一起讨论关于隐私权的新发展。所谓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所享有的权利。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有关隐私权的规则也是组织现代生活的基本规则,因为它界定了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都不能随意地妨害、打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介入他人的私人领域,也就是说,隐私权确定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和行为的界限。尊重他人的隐私实际上就是尊重他人的生活、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尊重他人生活的安宁和幸福。有人认为,隐私或者隐私权是私人生活的防火墙,我觉得这个提法也是比较形象的,它确实可以说是界定人际生活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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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5-05 00:30  
 
喝喜酒,喜获奖,奖金花落谁家?
 
田韶华
 
   五一期间,不少新人忙着结婚,自然也有不少人忙着参加婚礼。朋友喝酒归来,打电话说起席间所喝喜酒是“开瓶有奖”之类的,有一客人开瓶后,发现瓶盖上显示一等奖
若干元。主人与客人遂为奖金发生争议,婚宴也闹得不欢而散。朋友急欲知道法律对此的规定。我遂试着从民法的角度理论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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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5-04 15:3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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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5-02 11:16  
    新华网消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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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5-01 20:50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田韶华
  
  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分析模式。具体而言,在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判断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不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答案是肯定的,则进一步考察二者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加害行为成为损害法律上的原因时,加害人才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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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4-21 23:01  

 
   今天在《读者》上看到一篇文章,文中提到这个世上有两类智者,一类是速溶咖啡式的,力争百分百地融入社会;一类是石头式的,永不被水溶化,力争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保持一个完整的自我。对这二者的选择和认识,构成了生命中的一大困惑。这个话题挺有意思,不禁多想了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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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4-21 19:55  
 意思表示分析
米健
   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志都是法律关系的起点。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在此意义上讲,“意思表示”是绝大多数私法关系的当然起点,尤其是私法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于是,意思表示理论及其相应制度必然成为所有国家私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使是英美国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只是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而已。〔1〕
    
    
    一、意思表示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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