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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直心虚乃吾友,水淡性泊是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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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茶苑开通了,希望大家常来坐坐.饮一杯清茶,聊一聊民法,品一品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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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3-09 17:53  
 
高速公路不高速,管理部门遭起诉
田韶华
  今天上午,应市电视台的邀请,我就李建军律师诉高速公路管理处退还高速费一案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
  去年11月30日,律师李建军通过高速公路从邢台到石家庄,因为塞车,100公里的路程竟然走了12个小时,他为此状告高速公路方面要求退费,该案日前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同意退还所收李建军全部高速费2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上述费用已当场退还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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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3-07 21:46  
 
我们为什么要纪念这个日子?
                 ----写在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之际
 
田韶华
 
   每年的三八妇女节都会让我们这些女性们小小地高兴一番,单位会发一些小礼品,家里会搞一个小小的庆祝活动,商场更是促销不断,世界仿佛一下子变成了女人的天下。那滋味,怎一个“美”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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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3-03 23:11  
从学生到律师(三)/刘贺
 三、找一个适合自己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开展工作。按照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满三年,可以与他人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五年,可以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所以对于刚入行的律师来说,前三年或五年,必须在“别人”的律师事务所工作。在美国,只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都可以自己或与他人合伙开设律师事务所,没有执业年限的限制。
    既然要在“别人”的律师事务所工作,就要选择一家适合自己的。所谓“适合”自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首先是薪酬。作为一个人,首先要解决生计问题,律师也不例外。律师事务所提供什么样的薪酬,是年轻律师选择律师事务所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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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3-03 22:19  
 
   也说家务劳动的工资化
田韶华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女士的一条提案引得众议纷纭。她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对其从事的家务劳动予以补偿的要求。她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
   笔者以前也曾经写过一篇《谈家务劳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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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1-30 08:5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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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1-20 10:48  
     昨天,《咬文嚼字》公布“2009年十大流行语”,分别为“不差钱”、“躲猫猫”、“低碳”、“被就业”、“裸”、“纠结”、“钓鱼”、“秒杀”、“蜗居”、“蚁族”。
     “不差钱”,一句东北地区的方言,经由2009年春晚小品,产生了轰动效应,后在全国流行开来;“躲猫猫”本是一种儿童游戏,即“捉迷藏”,但2009年2月,因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用之作为一名因盗伐林木被关入的24岁男子死去的“原因”,而被赋予了新的涵义——或隐瞒事实,或逃避监督,或暗箱操作,以不让人了解真情;“被就业”出于2009年7月一位应届大学毕业生的网上发帖爆料,暗讽“虚报高校就业率的行为”,其衍生词包括了所有意志遭遇强迫的情境,如职工“被全勤”,举报人“被自杀”,交择校费的家长“被自愿”;“裸”,在2009年因家属孩子存款都在国外的中国官员——“裸官”而拥有了新的引申义,同类词语还包括不买房、不买车、不戴婚戒、不办婚礼、不度蜜月、只领取结婚证书的“裸婚”等等;“钓鱼”,因为2009年“钓鱼执法”的再度被关注,而成为流行词,指代“违反法律精神,别有用心地诱人上钩”的行为;秒杀,本为网游专用词,指玩家在游戏中瞬间被PK出局或者瞬间将对手击倒,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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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1-18 15:12  
   《侵权责任法》的新变化(二)
 
田韶华
   六、产品责任
   1、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义务,并对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予以了明确的规定。(第46条)
   2、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即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47条)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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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12-30 23:10  
  
  
  
   又是岁末了,每到这个时候,总是感叹时间过得好快啊。想起小时候写作文,总喜欢用“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这样的句子,现在想起来,一个满心都在盼望快快长大的孩子,怎么会对时光的流逝有着如此的感叹。那样的句子在一个少年的笔下和心中,其实就如同浮光掠影般轻盈。而如今的自己,在写下“岁末”这两个字的时候,心里已满是沉重与眷叹。又过去了一年呢,落花流水间,青春渐行渐远,岁月就像一首远去的歌,只留下孤独的旋律,让人感怀,让人想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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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12-27 19:14  
   《侵权责任法》的新变化(一)/田韶华
 
   《侵权责任法》终获通过,这对于每一个民法学人来说,都是一件令人兴奋和鼓舞的事,它意味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与之前的《民法通则》和几个侵权法方面的司法解释相比,这部法律在一些制度方面有一些新的变化。现举其要予以说明。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方面意味着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只限于民事权益,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其不仅仅包括民事权利,同时也包括那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同时,该条还列举了民事权益的范围,值得关注的是其将“监护权”、“婚姻自主权”、“股权”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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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12-27 1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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