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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的指引下,我只依心之所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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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茶苑开通了,希望大家常来坐坐.饮一杯清茶,聊一聊民法,品一品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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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6-17 00:22  
 
  
  下午和往常一样去上课。
 天有些阴,走到教室的时候,已经开始下雨了。从窗口望去,雨中的校园,朦胧而安静,有一种诗意的美丽。
  而上课前的教室里总是有些嘈杂,学生们有的刚进教室,有的正在找座位,有的在看书,有的在听英语,有的则在大声或小声地谈笑……。我站在讲台上,望着这熟悉的场景,微微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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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6-16 00:02  
请不要误读“后悔权”
田韶华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修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消法的修改内容之一是,为使消费者免受信息不对等的伤害,对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和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赋予买房、汽车等,赋予消费者一定时期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消费者享有“后悔权”,即有权解除合同。此言一出,即引起轩然大波,虽不乏支持者,但质疑声也同样强劲有力。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后悔权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商品房领域,允许消费者无条件退房,不仅会扰乱房市,而且也会为开发商假买假卖创造机会,为炒房人大肆炒房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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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6-01 23:36  
   今天是儿童节,上课的时候,开玩笑地问了学生们一句:你们还过这个节日吗?没想到下面齐刷刷地回答:“过!”倒让我一下子没回过味来。不过,仔细一想,也没什么可惊奇的。成年人的压力这么大,谁不愿意重温儿时的快乐,谁不怀念儿时的无忧无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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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5-30 01:01  
谈买卖合同标的物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负担
 
田韶华
 
   有关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但由于《合同法》的规定不是很明确,致使人们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上出现诸多分歧,特别是在标的物涉及运输时,更是存在诸多困惑。现对这一问题予以分析。买卖合同标的物涉及运输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合同约定了标的物交付地,卖方有运输标的物至交付地的义务
  在依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债的性质或其他情形,卖方有送货上门的义务时(如大型家具或大型家电买卖、邮购买卖等),风险负担的确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即在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担。交付之后,由买方负担。具体来说,标的物是种类物的,卖方仍有给付同种类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卖方免给付标的物义务,买方免给付价金义务,但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卖方应向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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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5-25 17: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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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5-25 16: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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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5-25 16: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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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5-22 16:26  
 
当尘埃散尽/若水
 
当尘埃散尽
那些隐藏在时间深处的声音
开始变得清晰
它们在黑夜里一点点向我靠近
如此轻盈又如此厚重
温润着我的目光又分裂着我的内心
我不知道该与之热烈地交谈 ,还是
像很多年一样保持孤傲的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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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5-21 22:16  
谈私法自治理念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渗透
田韶华  
     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焦点问题在于:法官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裁判民事案件?对此,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学界通说认为,诉讼时效届满,虽然当事人仍然享有起诉权和实体权,但却不能请求法院依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民事权利,这意味着只要诉讼时效届满就导致胜诉权消灭的结果。因此,即使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也可以主动适用。否则,就违反了民通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司法界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条意味着法庭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完成,并无须当事人主张。上述观点规定体现了在诉讼时效的适用这一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采取的是法官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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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5-10 08:22  
  
李自健油画作品
 
   在2009年第9期的《读者》上读到这篇文章,很感动。为了那份母爱,更为了那颗从坚硬、逆反到柔软的年轻的心。恰好在网上找到这篇文章,遂转贴于此,今天是母亲节,愿天下母亲快乐,更愿所有年轻的心灵从此不与爱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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