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描述:
因为喜欢,所以坚持。
个人公告:
民法茶苑开通了,希望大家常来坐坐.饮一杯清茶,聊一聊民法,品一品人生.
版权声明:本博客中的文章除注明转贴者外,版权均属于作者本人,若需转载请与作者联系。
博客日历
我的文章分类
最新评论
最新留言
--最新文章--                                                   浏览全部文章
[推荐文章] 许宗力:是非观念常驻于心——写给法学生的一封信............2009-11-05
[推荐文章] 李开复:给中国学生的第一封信——从诚信谈起................2008-11-14
[推荐文章] 李开复:给中国学生的第二封信——从优秀到卓越..............2008-11-11
[推荐文章] 李开复:给中国学生的第三封信——成功、自信、快乐..........2008-11-07
[推荐文章] 李开复:给中国学生的第四封信——大学四年应该这么度过......2008-11-05
[推荐文章] 李开复:给中国学生的第五封信——你有选择的权利............2008-11-02
[推荐文章] 李开复:给中国学生的第六封信——选择的智慧................2008-10-31
[推荐文章] 李开复:给中国学生的第七封信——21世纪最需要的7种.........2008-10-30
发表时间:2011-12-18 15:13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述
  
  2011年11月13日至15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福建省厦门市隆重召开。来自全国法学院校、科研机构、法律实务部门的120多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林中梁、福建省法学会副秘书长谢美琴、厦门大学副校长赖虹凯等领导到会并致贺辞。
  本次年会的议程分为开幕式、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论坛、小组专题讨论以及闭幕式。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做“2010年度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工作报告”并主持召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讨论通过了《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章程》,选举产生了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担任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担任常务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12-04 15:17  
找工作的收获/鸿白
 
  从十一假期结束至今,期间虽未过月,但也经历的大大小小的数场招聘会,尽管并未与其中任何一家签约,甚至有的连简历都没有投递,但是收获还是不小的。
  收获一:我找的不仅是挣钱的工作
  第一次参加并投递简历的是大连的一家信托企业,投递完简历经过简单的一面,觉得自己进入下一轮的可能性还是挺大的,可是结果却是让自己有点失望,第一轮即被淘汰,失望之余我也开始思索:自己究竟找的是什么?如果仅仅将目标定位于一个挣钱的工作,或许不仅仅是出发点肤浅的问题,随着工作的深入,如果仅仅是为了钱而工作,最终得到或许不会是满足,而是无尽的遗憾,因为金钱不该是工作的出发点,一个人应该有着更高远的追求,我想自己应该牢记那个关于砌墙和造大楼的故事,同样砌墙,当被问及自己在做什么的时候,一个回答是砌墙,另一个回答是造大楼。
  收获二: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需要很长很长时间的探索AND时间管理法则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12-03 17:55  
关于2011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2题/田韶华
   今年司考第三卷的第2题如下: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该题司法部公布的标准答案为D
 [解析]该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1)监护人的职责;(2)民事行为能生效要件;(3)遗体的法律地位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10-25 11:53  
Jack同学问:无效的合同和合同无效这两个概念应该怎么区分?
答:我认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在于无效的原因方面。无效合同是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是绝对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其认定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换言之,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而合同的无效,是合同因某原因而导致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原因除了合同法第52条列举的理由外,还包括合同因被撤销而无效、因未被追认而无效。如《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质言之,被撤销的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其并非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未被追认的合同,虽然也自始无效,但其并非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
祝学业进步!
发表时间:2011-10-22 12:51  
 
闲思录/若水
1、有的时候,失去了才能获得,有的时候,失去本身就是获得。所以,不要太害怕失去。
2、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自己只是将光折射给学生的那面镜子,而不是光本身。而更优秀的老师恐怕应当像苏格拉底说的那样,是一个接生婆,把学生自己的思想引导出来。
3、人在年轻的时候,特别是在大学时代,是应当有一点浪漫主义,理想主义的。否则,从少年时期直接进入中年,人生还有什么意义?
4、很多时候,我们为了一个目标而出发,但走着走着就偏离了方向,以至于忘记了自己为什么要出发。但停下来却已经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5、古人遍游名山,为的是访仙寻道,今人一样也去游名山,不知为了什么?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10-21 16:03  
 
也说好撒马利亚人法
田韶华
    近日,发生在广东佛山的一起事件刺痛了国人的心。两岁小女童悦悦在马路上被两车先后碾过,而目睹此事的18名路人不约而同选择了冷漠以对见死不救。最后还是一位拾荒的阿姨看到后施以援手。虽然医院全力抢救,但不幸的是,这朵尚未绽放的花朵还是过早地凋谢了。在此,祝这个无辜的孩子一路走好,在天堂里能够平安快乐!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10-18 17:34  
   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
田韶华
   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7年8月16日,田力(化名)驾驶克莱斯勒轿车在武汉市机场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本人及乘车人员姜天(化名)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田力负事故全责,姜天无责。姜天的母亲赵女士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于2008年8月19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该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田力的法定继承人田平、李风(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3843.6元。但法院以法律关系不同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10-06 19:40  
    四、(本题19分)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10-06 19:21  
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及答案
 
试 卷 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09-05 22:12  
善意取得之物存在质量瑕疵,受让人可以主张何种权利?/田韶华
     设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该表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交付。丙依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后丙发现手表存在质量问题,则丙可以向乙追究何种责任?
    这个问题若在承认物权行为的法律环境之下,则很容易得出答案:丙可以同乙追究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因为在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情形下,出让人无处分权只影响处分行为的效力,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仍属有效。在存在物之瑕疵的情形下,受让人自然可依有效的合同向出让人主张责任。
    但在我国,这个问题却有些复杂。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在原权利人不予以追认的情形下,合同是无效的。而由于我国不承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这里的“合同”通说认为指的是债权合同。这样,问题就产生了:所有人不追认,买卖合同即无效。一旦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则受让人如何寻求救济?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中国法律信息网 法律博客
声明:本站所载博客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版权所有 1997- 北京中天诺士达(法律之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