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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如水,去不直;秉公道,断是非。一字写千秋,法治定乾坤。“博客不是客”,在法治理想的世界里,我只想做自己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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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9-06 09:10  
致   谢
 
     在湖大攻读法律硕士的三年,是感受法学魅力的三年,是接受老师们无私奉献的三年,是不断求索、不断进步的三年。三年悠悠一晃过,然而,岳麓山下,法学楼教室里老师们一次次的激昂演讲;湘江岸边,与众同学散步时,因法治而引发的滴滴沉思,却让我难以忘怀。感谢湖大的老师们在我求知的路上,一路扶携,一路相送。感谢同学们在共同走过的日子里,一路祝福,一路友情。人生路漫漫,知识与情谊将是我远行途中最好的行囊……
     首先要感谢的是我的指导老师——湖大法学院教授肖海军老师、副教授肖和保老师。在我的论文写作上,二位恩师悉心指导,从帮助选题到亲自为我修改,真是不遗余力。两位老师更是经常过问我的情况,可谓对我既热情又严格。因此,即使身处海南,不能经常当面向老师求教,也丝毫未让我感到二位恩师与我相距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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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7-22 21:50  
     随着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制度的实施,为避免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弱化、虚化、边缘化现象出现,笔者认为,迅速转变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职能已迫在眉睫。当前,最主要的是要解决“三个不适应”的问题:
     一是解决思想观念不适应的问题。再审制度改革,使很多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受案数量大减,有的甚至出现了“无案可办”的现象。因此,有不少人便认为基层法院审监庭已不再具有自身发展空间,甚至认为应取消基层法院审监庭。不少在审监庭工作的基层法官,也产生了一些消极思想。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再审制度改革的初衷和目的应该说并不是要弱化基层法院审监庭的作用。事实上,再审制度改革后,基层法院审监庭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只不过,适应改革的形势,需要我们及时更新认识,树立新的、更为全面的“大审判监督”观念。所谓“大审判监督”,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在实现再审制度的改革后,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不应该仅仅限于事后的、纠错式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所进行的狭义的审判监督,而应该是动态的对整个审判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督促整改的全程监督。第二,再审制度改革后,基层法院审监庭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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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6-15 00:18  
 
 
说法台,喜欢的是一个“法”字!
发表时间:2009-06-07 22:5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召开大会,隆重表彰荣立集体一等功的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人民法院报》)。笔者认为,喀什中院之所以能够创造出一流业绩,赢得党和人民的高度赞誉,关键在于该院始终将“政治建院”放在了首位。
     将“政治建院”放在首位,所以确保了人民法院永远忠于党的事业。喀什中院以自己的行动告诉我们,“政治建院”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党的大局工作。“政治建院”,强调的是政治性,而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党的工作大局就是人民法院最大的政治。正是由于将政治建院放到了首位,所以喀什中院在政治上与党中央始终能保持高度一致;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等重大问题上始终头脑清醒、方向明确、行动正确;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新疆社会稳定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服务科学发展上始终能自觉将法院工作融入到党执政兴国的大局中去谋划、去决策、去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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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5-28 21:5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启示,向社会公开征集人民法庭庭训(见5月28《人民法院报》)。作为一名曾经在法庭工作过多年的普通法官,看到这则启示,笔者心底涌起了一股按捺不住的激动……情不自禁要为最高法院的这一举措叫好。
     为人民法庭确定庭训,对基层法官而言,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人民法庭不仅要审理大量的民事、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还要参与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法制宣传等,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和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人民法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专门为人民法庭公开征集庭训,充分体现出了对人民法庭的关心和对基层法官的爱护,这对工作在全国各地的人民法庭的广大法官而言,无疑将会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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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4-12 08:53  
       近日,王胜俊院长在最高法院党组会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形式,按照科学、传统、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进一步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广泛深入地了解把握社情民意,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各项决策顺应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笔者认为,落实王胜俊院长提出的上述要求,需要做到“四个更加注重”:
       一是要更加注重转变观念。要树立每一名法官都应该是法院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主体,每一名法官都应该成为人民法院与群众进行沟通的桥梁的理念。在提升广大法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的基础上,引导法官从办理具体案件入手,认真倾听群众的诉说,推心置腹地与群众谈心,从与人民群众的接触中,深入了解社会各阶层的生活状况、思想动向,从而使审判工作建立在对社情民意全面了解、深刻体察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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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4-10 13:00  
“曝光隐私型”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海南一中院裁定谢天开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
犯罪行为人以揭发对受害人不利的“隐私”为要挟,强行索要受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不论该“隐私”所涉及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均不影响行为人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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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4-03 07:29  
   审判实践中,不少再审案件的申请人为了使自己的再审申请在最大范围得到支持,往往采取“多头申请”,即就同一案件同时向一个检察院和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由此造成了检察院以及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同时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缺乏明确规定。对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一、建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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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3-21 08:05  
新一轮司法改革面对旧病新症
      
   按中共领导层部署,今年要展开新一轮司法改革。美国《世界日报》3月17日载文《中共新一轮司法改革面对旧病新症》,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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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03-18 21:13  
 秋风:司法体制改革真是改革吗?
 
     姚中秋(秋风),独立学者,主要研究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与普通法宪政主义理论,已出版十余种著译。
  
     提要:现在的改革与二五司法体制改革纲要的改革,是两个取向大相径庭的改革。既然两者是冲突的,我们或许可以说,这两个中间,必然有一个是改革,一个不是改革。现有司法调整方案明确地否定过去若干年司法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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