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抽出时间将我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见反映至全国人大网上修改系统。
增加两条:一、看守所从公安管理体系中脱离出来。改由司法部门主管。二、被告人开庭前有权从辩护律师处知悉全部证据材料。
修改的条文如下(序号为刑诉法修改序号):
一、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修改为: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律师到场。
三、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六、增加以下内容: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在场。
七、“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增加以下内容:如果看守所不在上述期间内安排会见,应当对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