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描述: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擅长房地产、合同、公司纠纷案件。联系电话:13121068109 邮箱liwei8791@yahoo.com.cn
个人公告:
李维律师的博客已经开通了,欢迎大家常来做客。希望这里能成为我们交流思想的地方。也希望大家能记住我的博客,把她加入收藏夹、或者告诉大家的朋友们。联系电话:13121068109 邮箱liwei8791@yahoo.com.cn
博客日历
我的文章分类
最新评论
最新留言
--最新文章--                                                   浏览全部文章
发表时间:2012-04-30 11:30  
        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条例背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出台,已经成为督促政府公开信息,建设公开政府、廉政政府的一条管道。尽管许多部门仍然遮遮掩掩,据说去年仅四个部委公开了“三公”信息。但毕竟背着违法的骂名,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来解决。但反观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财产的经营者、管护者,如何监督其有效的发挥国有财产的效益,避免浪费,减少犯罪是个大课题。近年来,国有企业公开报道出来的让人触目惊心的事实让人感到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更为有效的约束,信息公开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一、国有企业的腐败程度甚至超过了政府部门官员的腐败,但危害性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石油、铁路、金融、电信部门等垄断行业的腐败尤其突出。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2-01-19 23:31  
    出乎意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判决,而是在开庭之后八个月之久才进行宣判。一般的来说,全国像吴英这样的集资犯罪者众多,跑路的也是比比皆是。昨天包头集资二十多亿的案件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处罚,同样造成损失几个亿,同样是虚构事实,但最重的也仅为有期徒刑。同案为什么不能同判,吴英罪该必死吗?经济犯罪取消死刑是必然的,在几年之后,当诈骗一类的犯罪均取消死刑时,我们如何面对吴英已经消逝的年轻的生命。
发表时间:2012-01-03 12:37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房屋不允许自由流转。但为什么农村房屋不允许自由流转,应不应该允许其自由流转,一直在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物权法》起草时,农村房屋是否应当自由流转的问题就是《物权法》十大焦点问题之一。在《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162条第一款曾规定:“农村房屋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农村房屋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农村房屋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农村房屋。”但该条规定并未出现在最终定稿的《物权法》中,公布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立法者把这个关乎十亿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最后还是回避了,但对农村房屋是否应当自由流转的拷问始终没有结束,对于禁止农村房屋自由流转是有害于农民还是有利于农民的拷问没有结束。本文拟从法律本身和农民利益角度来阐述农村房屋应当自由流转。
     一、农村房屋买卖不能自由流转的法律分析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10-30 20:23  
     2011年10月21日至22日,我参加了以食品安全为视觉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国际论坛第一次会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永军教授、张俊浩教授、姚新华教授,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席志国及法国学者Alexandre Danièle, Nord Nicolas, SyméonKaragiannis参加了研讨。 会上,我作了《开放的行政监管体系与我国食品安全》的主题论文发言,赢得了与会人员的好评。附论文原文。
     
       开放的行政监管体系与我国食品安全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10-05 13:14  
    最近,刑诉法的修改正在征求意见,这一关涉每一个公民的大法引起了各界的普遍关注,而最近电视剧《新水浒传》的热播,也成了文化界的一件大事,这两件大事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由于水浒传的热播,我不禁对于儿时读过的水浒传又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从网上下载了看了几十章,不看不知道,一看觉得水浒传对刑诉法的修改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从水浒传来看,刑讯逼供是合法的,特别是前面的章节里大量提到了梁山好汉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在水浒传的第62回记载了玉麒麟卢俊义被刑讯逼供情形,该回书写道:张孔目厅上禀说道:“这个顽皮赖骨,不打如何肯招?”梁中书道:“说的是!”喝叫一声:“打!”左右公人把卢俊义捆翻在地,不由分说,打的皮开肉绽,鲜血迸流,昏晕去了三四次。卢俊义打熬不过,仰天叹曰:“是我命中合当横死,我今屈招了罢。”张孔目当下取了招状,讨一面一百斤死囚枷钉了,押去大牢里监禁。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09-19 21:53  
     凤凰网载,陕西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勘探合同一案中,陕西省人民政府在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一审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该网载:“根据本报记者掌握的函件内容,陕西省政府请求最高法院推翻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政函称,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
     作为一个法律人,看到这则消息,不禁感叹今天的中国确实是个不缺乏新闻的国度,以前笔者有见过的,曾经看到唐山市的某个区给当地法院发函要求法院“公正判决”。那时以为作为一个区一级的政府部门,不懂法的毕竟有,炮制这样的文件也算在合法之外的合理之内。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09-06 07:00  
今晚,抽出时间将我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见反映至全国人大网上修改系统。
增加两条:一、看守所从公安管理体系中脱离出来。改由司法部门主管。二、被告人开庭前有权从辩护律师处知悉全部证据材料。
修改的条文如下(序号为刑诉法修改序号):
一、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修改为: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律师到场。
三、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六、增加以下内容: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在场。
七、“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增加以下内容:如果看守所不在上述期间内安排会见,应当对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05-15 11:24  
 
 
    今日新京报载,丰台区六里桥如家酒店遭遇丰台区人民法院强拆。强拆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根据报载的先予执行的主要依据是源于一个合同纠纷,如家酒店从中国联合航空公司租赁酒店用楼,经营期限十年,在履行了四年时该楼被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花费数千万元购买,并要求如家酒店腾退房屋未果后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还在审理当中人民法院即下发先予执行裁定,将该楼居住旅客清出,将楼强制拆除。
    看了这个新闻,不禁一震。震动原因有三:一是一个合同纠纷的案件至于要先予执行?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吗?二是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十年的房屋,刚刚履行了四年,后来购买的北京精图科工贸集团要受中国联合航空公司合同的约束,继续履行该合同,怎么就要求如家搬离?三是明明是强拆,怎么就挂上了先予执行的外衣?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04-26 23:06  
 
    药家鑫案一审已经尘埃落定,比起判决的刑事结果来说,四点五万元的民事赔偿引发了更多的争议。一条命就值这个钱吗?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现在全国各地赔偿标准不一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一般死一个人比如说在交通肇事导致人员死亡的一般都有几十万元的赔偿。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11-04-21 11:32  
  曾经的会见难,让律师大呼刑事诉讼法不能完全得到落实。一些法学家也呼吁执法部门应当成为执法的典型,这是全社会形成法治意识的前提,如果连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对法律没有信仰,更何谈普通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但在这个问题还未解决的时候,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律师的在场权和侦查机关违法不予会见的处罚性规定还未落实的情况下,新的更大问题来了!那就是近几年的立案难问题。为什么是新的更大问题?因为不让会见的时间短,毕竟刑事程序的时间相对较快,会见只是迟早的事。但不予立案有的是遥遥无期,让当事人、让律师更感无奈与愤懑。     当前,人民法院不依法立案主要集中在事关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上,特别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土地纠纷方面更为突出。比如发生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一起行政案件就比较典型。2009年,刘某等百余人与某区某镇合作社签订了《某某庄园土地承包合同》,购买了大棚,但某镇政府却强制拆除了他们购买的大棚,在大棚被拆除后,刘某等人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确认某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指出刘某等人可以要求某镇政府赔偿,但某镇人民政府却拒绝赔偿,在此情况下,刘某等人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要求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受理条件,即使不符合受理条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