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律师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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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律师
个人描述:
刘辉,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联谊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网、《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
个人公告:
刘辉律师在企业风险管理、侵权责任赔偿、刑事犯罪辩护和司法鉴定代理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
邮箱:liuhuilawyer@yeah.net
电话:1369354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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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庭审直击:龚刚模法庭上称主动检举律师李庄
发表时间:2010-01-06 12:02
华龙网1月5日14时讯(数字记者徐兴渝) 今日上午9:30分,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上,龚刚模称自己主动检举前辩护律师李庄属实,但不承认杀人、贩毒、非法买卖枪支等多项罪名。此外,龚刚模在庭审时,并未对自己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进行辩解。
“不属实!”法庭上,龚刚模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贩卖、运输毒品,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罪行进行了辩解,并说这些都不是事实。
“我犯了的罪,也承认了,还检举了自己的前辩护律师李庄。”龚刚模说,犯了的罪他愿意承认,但是这些没有做过的事他不会承认。
在审理过程中,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成了众人关注的焦点。当第一公诉人戴萍向龚刚模了解“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是否属实”时,龚刚模当庭大声回答:“属实。”而未辩称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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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李庄案中的斗争哲学
发表时间:2010-01-06 11:59
自始至今,我们可以看到李庄案呈现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集中兵力,公检法司多兵种联合作战,密切配合(确切的说是后三者密切配合前者),亲密合作,确保斗争的最后胜利;(二)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集中优势兵力先消灭最顽固的敌人。(三)打拉结合,即使是“黑社会老大”,现在也成了团结的对象,是统一战线中的必不可少的朋友。比如中青报报道,龚钢模在听到李庄的翻身秘诀后,几天茶饭不思,惴惴不安,经组织谈心才羞涩的说出这个阴谋,在这里,黑老大似乎成了犯了错误的大男孩;(四)分清主次,矛盾有主次之分,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已不是与黑社会,而是与黑律师,嫌犯、黑社会则成了暂时的朋友,至少是可利用的对象,黑律师才是最顽固的敌人;(五)开展地下斗争,孤立分化瓦解,监视监控监听,什么律师通信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统统滚蛋;(六)舆论先行,实践证明,谎言说了一千次就是真理,为正义的事情说谎是必要的,是光荣的。通过中青报以及其他媒体的宣传,我们了解到李庄一向飞扬跋扈,目中无人,到重庆则是为虎作伥,捞人捞钱,收巨额代理费,住高级酒店,嫖高级妓女。至于什么刑讯逼供,程序正当,事实真理,老百姓谁关心?(七)先发制人,把敌人的行动扼杀在萌芽状态,不等他做好伪证,不等他犯罪,就把他制服;(八)兵贵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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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炒作《李庄案》
发表时间:2010-01-06 11:55
领衔主演:李庄 主演:郑琳 陈有西 幺宁
影片导演:全体国民
影片类型:悬疑片 惊悚片 爆笑片 公映地区:全球
档期:无穷
这个新年,您大片看过瘾了吗?答否的话这里向您重点推荐超豪华阵容的超级大片《李庄案》,这部比《建国》更真实,比《围城》更精彩,比《三枪》更令人拍案惊奇的决对大片!这曲票价为零元的大片里有无间道,有黑社会,有黑金,有民意汹汹,有跳梁小丑,有堂吉诃德,有道德法庭;在这里完全可以体味到何谓刺激惊险,何谓何谓厚黑,何谓“某须有”。来吧,你就是该片的导演,你就是该片的演员;来吧,如果你曾经在法律大门前迷茫过;来吧,不用愤青、不用拍砖;来吧,你要做的就是静下心来,安座在电脑桌前,耐心看李庄案各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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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李庄案拷问重庆打黑
发表时间:2010-01-06 11:13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这句话不论是对于达官权贵,还是对于平民百姓都会有堤湖灌顶之功效。当在现实中无计可施时,回头问询一下历史,很多时侯会豁然开朗。
李庄很"幸运",被选中为历史的焦点.李庄案很特殊,被推到了时代的风口浪尖.
有人在悲天悯人,李庄案是明显的法制倒退.
有人在拭目以待,到底是李庄赢,阻碍重庆打黑;还是重庆打黑组赢,斩落一切阻碍打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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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看刑诉法中的人权问题
发表时间:2010-01-05 14:51
李庄案,其实是重庆公权力,在打黑运动中遇到律师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博弈。重庆为了扫清障碍来个釜底抽薪,指控李庄涉嫌辩护人作伪证(刑法306条),其目的是为了政绩,名义是为了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刑诉法中的涉及的人权,必须是追诉认(涉嫌犯罪人、被告人)的人权问题,重庆警方所谓打击犯罪,保护人民,那是刑诉法外的“目的论”人权问题。许多论者以及网友不明的是,以保护人民为名打击犯罪,往往侵犯人民,因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今天不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权,那么当我们自己被追诉时,又有谁来保护我们自己的人权?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权,其实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人权。李庄案凸显公权力的不愿被约束的颟顸,以及公民权利的渺小。
李庄案被某些媒体妖魔化后,经过陈有西律师等人的辩护,真相已越来越呈现给人们,那就是:为了打黑,必须把那些敢于为被追诉人辩护的律师以警示,对于那些像李庄一样的律师,必须入罪以震慑。维护李庄的权利,其实就是为维护刑辩律师的权利。从某种意义来说,也是为维护法治而战的经典案例。李庄案,可能成为法治中国的一个拐点。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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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事件刍议
发表时间:2010-01-05 14:48
首先,要申明的一点是,本人只是一名专业从事民商事业务的律师,从未办理过一起刑事案件,也未打算将来有一天会办理刑事案件。本人虽受过一流法学院的教育,但自认无办理刑事案件的本领,故不想去趟这个水。
因李庄事件,而知李庄其人。《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借此事件染指整个律师界及律师制度,本人不得不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和律师制度进行反思。
本人认为:《宪法》第125条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既可以看成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渊源,也概括了律师的本质。即律师的辩护权取授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律师的生命也来源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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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庄事件,看中国法治之路
发表时间:2010-01-05 14:46
被称为“律师蒙难年”的1995年虽已过去了14年,但我认为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并未得到基本改善。
1995年被人们称为“律师蒙难年”,那一年,湖南的彭杰被错误关押259天,山西的马海旺被抠掉了眼珠,河北的任上飞被扣作人质,河南的冯志德被迫逃亡……这些来自社会的风险给律师带来了巨大压力。随后生效实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并未为律师执业创造新的空间,却同时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风险,特别是《刑法》第306条被人喻为是“刑事律师头顶高悬之剑”,其结果是律师办刑事案件越来越难,风险越来越大,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人数越来越少,有的律师干脆不办理刑事案件。
有人曾戏谑道:“如果你要搞法律,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自己就到看守所报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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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不起“屁股”的法律共同体——二评李庄案
发表时间:2010-01-05 14:17
李庄案的庭审在新年之前终于告一段落,现在重庆乃至中央的各级领导恐怕正在紧张地协调着各方利益,最后的司法判决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协调出来。在写上一篇文章
(
《废除“306大棒”,还律师辩护一片蓝天》
)时我说过,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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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的名义——另眼看“李庄案”
发表时间:2010-01-05 14:14
如果说以前的许霆案、邓玉娇案、阿克毛案让我们抑或是那些法学专家有了更多的写作素材的话,而当下的李庄案则让我们寻找到了另外到的一个素材,当那些只就案件本身评论的文章充斥各种媒体之时,当由一个个体的案件由那些专家学者提升为“法治”之时,或是以法治的名义来解读个案之时,我终于明白了,法治只是当下有关学者在面对有判案件所经常使用的一种习惯用语,在他们的眼里或是嘴里,“法治”一词本身并没有什么实际上的意义,只是一种口号,只是一种可以喊得出来的话,最多是能够引起人们共鸣的两个字而已。
关于此案的评论实在是太多了,此处不想再多提,浪费大家的时间,也浪费我的时间。这种评论,读多了实在的恶心,当然,写多了更是连作者自己都呕吐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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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律师:李庄一审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0-01-05 14:12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受李庄家属委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担任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审理。开庭前,我们从法院取得了公诉机关99份证据中的15份言词证据。我们三次会见李庄。本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无奈神速的自本案立案侦查到开庭仅有18天的诉讼进程已无暇顾及取证工作。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最能还原本案事实的存放于侦查机关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我们也曾递交了申请提押龚刚模及证人(被控方控制)出庭作证,但在庭前均遭拒绝。
通过今天的庭审,已然确定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基本事实: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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