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自治中的公物管理
一、公的设施
(一)公的设施的内涵
根据自治法第244条的规定,地方公共团体的公的设施,是指具有增进福利目的、供于居民利用的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的设施,是地方自治法特有的概念。其内涵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公的设施是供居民利用的设施。并非所有因公的目的设置的设施都是公的设施,只有供于居民利用的才是公的设施。
二是公的设施是供本地方公共团体居民利用的设施。公的设施必须是供在本地方公共团体区域内有住所的人利用的设施,不包括主要供本地域外的人利用的观光住宿设施、购物设施等。
三是公的设施是具有增进居民福利目的的设施。将设施供于居民利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居民福利,不包括赛车场、跑马场等地方公共团体财政的必要措施,也不包括存放所之类的维持社会公共秩序而设置的设施。
四是公共设施是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的物的设施。公的设施必须是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的,而不是国家或其它法人设置的,公的设施是以物为中心的概念,而不是以人为中心的概念。
(二)公的设施的设置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