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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出版专著1部,参著多部,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坚持专业化特色,先后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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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合伙人

刑法学博士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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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2-02 20:55  
  
张军:死刑案件质量堪忧 2012-1-12 23:56:56               
 
                             2012年01月09日 17:59 本文来源于 财新网 |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五年的司法实践发现,死刑案件质量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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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8-21 19:59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实现量刑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审理盗窃犯罪案件裁量刑罚的实践经验,制定如下量刑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扒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扒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扒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或者扒窃财物价值600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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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8-20 20:33  
作者:阮传胜律师  时间:2002.12.30  出处:深圳法制报       
阮传胜
编者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时代呼唤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设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一把永远高悬着的弘扬正气、维护正义之利剑。然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正当防卫的权利,防卫的当与不当的界限如何把握,却有一些误解。了解法律,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为此,我们特组织了此期文章。
一、 法津为正义撑腰
——对一起正当防卫案的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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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8-19 21:54  
一: 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 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三: 自己必须理出案情时间表,以对整个案件有全面了解
四: 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
五: 注意在律师函上要写上自己的联系方式执业证号(特别时刑事案件),以便公安.检察.法官联系自己
六: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这是我们一直很小心的。
七: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八:刑事方面,会见时最好2人同去,
不要传递给嫌疑人任何物品有时候一点点的同情心会害死你。
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十: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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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6-16 22:32  
 接待个信访。
 
 母子两过来。男的77年出生,号称大学毕业,自考差一门英语,本科没毕业。 “今天接待的肯定属于第三类。儿子本是30多岁的成人,却象个没长开的男孩。他妈妈是个60多岁的白头发,外表似乎受过教育,开口后连起码的人与人尊重都不知道的老太太,还根本不让那个儿子说话。”
 
直观的感受是:现在的信访人群分三种:其一,确实是受到委屈的,因为政策的连续性或关于政策的其他原因导致,也或者是具体执法人员素质太差,无法获取足够的救济渠道;其二,对政府及司法公信力本身质疑。” 其三,就是“无赖”、“刁民”、“心理疾患者”、“本着跟政府搞,总是有好处的,反正政府及政府的办事人员也不能把握怎么着”这类人。”
 
“说政府的具体一些工作人员如何如何不好,不给他儿子把工作安排好,说过的话不算数,如此云云。老太太说我有抑郁症,你们必须把我儿子的工作安排的好点。儿子每次张口就那个女的厉声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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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4-07 19:43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温如军
 
从明天起,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实施诈骗,将依据刑法“从严处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记者今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发布会上获悉了以上信息。
据悉,近年来,诈骗犯罪案件仍呈多发态势,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近年来,诈骗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危害,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
解释对定罪量刑的标准、犯罪情节的认定,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于明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并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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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4-01 10:25  
 
司法惩治行贿力度不足导致贿赂犯罪高发
 2011年2月,北京西城区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原主任行贿40万元的两家公司各罚金10万元,单位两名负责人分别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1月25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川市交通局原局长受贿一案,判处行贿90万元的包工头施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近年来,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很多民众质疑:司法对行贿者是否过于宽容?
  “当前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明显不够,存在轻刑化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3月6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条款,以有效遏制当前行贿犯罪高发。
办理行贿案不到受贿案的10%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贿赂犯罪愈演愈烈。仅2010年全国纪检系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就达到了1.59万件,直接涉案金额高达42.66亿元。江苏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贿赂类犯罪案件所占比例也逐年攀升,从2003年的55.24%上升为2010年的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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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3-26 22: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法释〔200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 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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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3-25 22:39  
 
梁娟
 
内容提要: 3月23日,药家鑫在法庭痛哭忏悔。当日9时45分,备受社会关注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药家鑫一案审理,除了双方当事人亲友外,许多媒体现场采访,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等400余名大学生旁听了审理。  
     3月23日上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开始审理。来自西北政法大学、西安音乐学院等4所高校的400余名师生、60多名媒体记者和当事人亲属在可容纳500人的旁听席和走道里旁听。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法庭未当日宣判。网络媒体文图直播,网民跟帖评论,对药家鑫的审判再次成为舆论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悔与恨的对话
  23日上午9时45分左右,法官宣布开庭,身着囚服,戴着手铐、脚镣的被告人药家鑫被法警带入法庭,从这一刻开始到庭审结束,他一直低着头,流着泪。在三个多小的庭审中,药家鑫多次失声痛哭,向自己的父母,向被害者及其亲属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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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3-15 15:13  
法律只考虑正常人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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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柏生
  《尤利西斯》是爱尔兰作家乔伊斯的长篇代表作,是西方现代派文学的扛鼎之作。1918年,小说《尤利西斯》开始在美国报刊连载,1920年被告上法庭。法官以此小说有伤风化,会诱惑很多过于敏感的人为由,禁止发行。但到了1933年,法官却为此小说开禁,理由是法律只考虑正常人,不照顾那些时时等待着被诱惑的过于敏感者。
  好一个“法律只考虑正常人”!应当说,这是该法官对法律的一个重要贡献,应当成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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