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为:
一,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在的其同住人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对搭售的房屋区别情况看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搭售的房屋与租赁的房屋能分开出售的话,承租人可对承租的房屋要求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搭售的房屋。如果搭售的房屋与租赁的房屋不能分开,承租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一起购买。
房屋所有人出售时应通知承租人,通知不能采取登报,公告的形式,必须书面通知承租人。
通知内容应包括房屋价款,付款方式,期限等出售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