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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庆生,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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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三尺讲台,以法治为依归;遨游于网络之间,用“干勾”做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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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4-11 16:47  
    
 
第二章  规范性约束
 
以霍菲尔德为起点的评论者已经注意到,在主张和权利之间有着特殊的联系。霍菲尔德认为,权利就是主张,并且其他对于“权利”一词的任何用法都是不确切的。但是,自霍菲尔德以来的评论者已经拒绝了这一权利和主张之间的严格的等同。[参见利昂(Lyons,1970)和威尔曼(1985)以及其他。]他们认为,存在着对应于其他霍菲尔德式关系的权利。豁免、自由和权力是被认为最有可能的侯选项。所以,区分四种权利已经变得很是常见:请求(主张)权、豁免权、自由权和权力权。如上所述,这一四重区分使我们能够区分有着重要差异的权利类型。另一方面,该区分留下了一个未予解答的关键问题:为什么这些不同的事物都是权利呢?[1]
 
一、请求权与豁免权
 
假设房东有每月第一天从他的房客那里收取250美元的权利。这是一项请求权。假设一个公民有不得让总统将她的焚烧国旗的自由改变为不得焚烧国旗的义务的权利,这是一项豁免权。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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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4-07 22:03  
      
《法律的形式基础》编者序言[1]
JOSEPH H. DRAKE[2] 著  于庆生 译
 
    一、作者与译者
 
乔治奥·德尔·韦基奥(Giorgio Del Vecchio)(1878年8月26日出生于博洛尼亚)曾在热那亚、罗马和柏林的大学进行学习,并在热那亚大学获得了他的法哲学博士学位。1903年,他被提名为费拉拉大学法哲学学科的教授,在那里,他以“思想史中的权利与人格”(Right and Human Personality in the History of Thought)课程开始了他的教学活动。他占据该教席一直到1906年年底,并在1905至1906年间作为博洛尼亚大学的讲师进行了授课。1906年,他被提名为萨萨里大学法哲学教授,并在那里一直停留到1909年年底。在其他著作中,属于这个时期的是关于《战争现象与和平理念》(The Phenomenon of War and the 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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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4-07 22:03  
      
《法律的形式基础》编者序言[1]
JOSEPH H. DRAKE[2] 著  于庆生 译
 
    一、作者与译者
 
乔治奥·德尔·韦基奥(Giorgio Del Vecchio)(1878年8月26日出生于博洛尼亚)曾在热那亚、罗马和柏林的大学进行学习,并在热那亚大学获得了他的法哲学博士学位。1903年,他被提名为费拉拉大学法哲学学科的教授,在那里,他以“思想史中的权利与人格”(Right and Human Personality in the History of Thought)课程开始了他的教学活动。他占据该教席一直到1906年年底,并在1905至1906年间作为博洛尼亚大学的讲师进行了授课。1906年,他被提名为萨萨里大学法哲学教授,并在那里一直停留到1909年年底。在其他著作中,属于这个时期的是关于《战争现象与和平理念》(The Phenomenon of War and the 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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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4-05 10:18  
    
 
五、与霍菲尔德的一致之处
 
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与霍菲尔德之间的这一冗长的不一致清单可能会使得人们认为,两者之间的重叠之处是最小化的。其实不然。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与霍菲尔德的有着很多一致之处,并且,它在基本问题上与霍菲尔德是一致的。
第一,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保留了霍菲尔德最为基本的理解:为了消除“权利”术语之严重含混不清——这一含混不清对于清晰地思考这个问题是极其有害的——,人们必须在他所描述的八项关系之间做出仔细地区分。与霍菲尔德一样,新霍菲尔德式术语是不打算精确地反映“主张”、“义务”、“自由”等概念在英语中的实际用法的。(有些时候,霍菲尔德似乎要坚持反映实际的法律用法。但是,如他所认为的,他自己给出的没有使用但应该使用这些术语的冗长的法学家名单验证了这一观点。)霍菲尔德和新霍菲尔德式分析都寻求通过规定一组术语之技术性的和特定化的意义,来改善实际的英语用法。权利概念在新霍菲尔德式术语(以及那些将在第三章进行介绍的)中得到了最佳的分析。如同马修·克莱默(克莱默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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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4-05 10:18  
    
 
五、与霍菲尔德的一致之处
 
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与霍菲尔德之间的这一冗长的不一致清单可能会使得人们认为,两者之间的重叠之处是最小化的。其实不然。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与霍菲尔德的有着很多一致之处,并且,它在基本问题上与霍菲尔德是一致的。
第一,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保留了霍菲尔德最为基本的理解:为了消除“权利”术语之严重含混不清——这一含混不清对于清晰地思考这个问题是极其有害的——,人们必须在他所描述的八项关系之间做出仔细地区分。与霍菲尔德一样,新霍菲尔德式术语是不打算精确地反映“主张”、“义务”、“自由”等概念在英语中的实际用法的。(有些时候,霍菲尔德似乎要坚持反映实际的法律用法。但是,如他所认为的,他自己给出的没有使用但应该使用这些术语的冗长的法学家名单验证了这一观点。)霍菲尔德和新霍菲尔德式分析都寻求通过规定一组术语之技术性的和特定化的意义,来改善实际的英语用法。权利概念在新霍菲尔德式术语(以及那些将在第三章进行介绍的)中得到了最佳的分析。如同马修·克莱默(克莱默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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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4-02 11:37  
    
 
四、与霍菲尔德的不一致
 
在这一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与霍菲尔德的分析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同之处。此处提出的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也不同于由其他法学家和道德哲学家所提出的。在理论上,指出这些区别对于得出以下章节中的论点并不是必要的。不过,在实践中,通过霍菲尔德自己的著作的透镜来理解上文的分析,这是自然的。因此,揭示出霍菲尔德的分析与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之间的区别是有所助益的。让我们从某些区别的快速清单开始,这一清单对于任何知道霍菲尔德的人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霍菲尔德更喜欢“特权”(privilege)一词,而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使用的则是“自由”一词。当代研究权利理论的大多数作者更喜欢“自由”一词。霍菲尔德自己认为,“自由”是“特权”的一种可能的替代品。第二,霍菲尔德并没有像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中那样使用“规则体系”(rule system)这个词。第三,霍菲尔德并没有以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中的那种方式使用“关于”(with respect to)一词。第四,霍菲尔德并没有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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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4-02 11:37  
    
 
四、与霍菲尔德的不一致
 
在这一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与霍菲尔德的分析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同之处。此处提出的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也不同于由其他法学家和道德哲学家所提出的。在理论上,指出这些区别对于得出以下章节中的论点并不是必要的。不过,在实践中,通过霍菲尔德自己的著作的透镜来理解上文的分析,这是自然的。因此,揭示出霍菲尔德的分析与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之间的区别是有所助益的。让我们从某些区别的快速清单开始,这一清单对于任何知道霍菲尔德的人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霍菲尔德更喜欢“特权”(privilege)一词,而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使用的则是“自由”一词。当代研究权利理论的大多数作者更喜欢“自由”一词。霍菲尔德自己认为,“自由”是“特权”的一种可能的替代品。第二,霍菲尔德并没有像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中那样使用“规则体系”(rule system)这个词。第三,霍菲尔德并没有以新霍菲尔德式分析中的那种方式使用“关于”(with respect to)一词。第四,霍菲尔德并没有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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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3-30 15:22  
    
 
为了完整地描述第二次序关系,下列所有都必须被填充:
对于Y,X有一项[基本关系]表示Z
改变
对于Q,P有一项[初始关系]表示R做A

对于Q,P有一项[结果关系]表示R做A
通过做T。
“X”、“Y”、“Z”、“P”、“Q”和“R”是人,“A”是一项行为,“T”是引发性行为。一项关系的内容,“Z做A”对于所有八项关系都是共同的。在第二次序关系中,被做出的行为是改变或不改变关系的行为。如果这一完整描述的任何部分改变了,那么一个新的关系就出现了。这是霍菲尔德式关系可以被“相互套叠”的一种方式。一个相互套叠的关系是一个作为另一个关系的一部分的关系。所有初始关系和结果关系都是相互套叠的关系。
在第二次序关系之上,存在着概念上的限制。如果
对于Y,X有权力表明Z
改变
对于Q,P有一项[原初关系]表示R做A

对于Q,P有一项[结果关系]表示R做A
通过做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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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3-30 15:22  
    
 
为了完整地描述第二次序关系,下列所有都必须被填充:
对于Y,X有一项[基本关系]表示Z
改变
对于Q,P有一项[初始关系]表示R做A

对于Q,P有一项[结果关系]表示R做A
通过做T。
“X”、“Y”、“Z”、“P”、“Q”和“R”是人,“A”是一项行为,“T”是引发性行为。一项关系的内容,“Z做A”对于所有八项关系都是共同的。在第二次序关系中,被做出的行为是改变或不改变关系的行为。如果这一完整描述的任何部分改变了,那么一个新的关系就出现了。这是霍菲尔德式关系可以被“相互套叠”的一种方式。一个相互套叠的关系是一个作为另一个关系的一部分的关系。所有初始关系和结果关系都是相互套叠的关系。
在第二次序关系之上,存在着概念上的限制。如果
对于Y,X有权力表明Z
改变
对于Q,P有一项[原初关系]表示R做A

对于Q,P有一项[结果关系]表示R做A
通过做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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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3-27 10:15  
    
 
三、霍菲尔德式关系的结构
 
霍菲尔德式关系有着特殊的结构。如同我们将在以下各章中所看到的,未能准确指明这一结构可能会导致我们进入一条死胡同。所有霍菲尔德式关系的完整描述有着以下的形式:关于Y,X有着一项Z做行为A的“关系”。X是关系的主体,Y是关系的对象,Z是关系内容的主体。
对于主体、对象和关系的内容,有着概念上的限制。如果对于Y,X有Z做行为A的主张,那么,因为主张和义务是相关的,对于X,Y有Z做行为A的义务。在这些情况下,Y和Z肯定是同一个人。如果Y负有一项义务,那么它一定是Y做行为A的义务。某人不可能负有一项另一个人做某事的义务。一项义务的对象肯定与义务内容的对象是同一的。一项主张的主体肯定与主张内容的主体是同一的。
如果对于Y,X有Z做行为A的自由,那么,因为自由和无主张是相关的,对于X,Y则有Z做行为A的无主张。在这些情况下,X和Z肯定是同一个人。如果X有一项自由,那么它一定是X做行为A的自由。某人不可能有一项另一个人做某事的自由。一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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