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描述:
法律界的赫耳墨斯,往来于天人之间的使者,将法治的理想诠释到现实,让学术之花结出实践的硕果。
个人公告:
法治时代关注刑事诉讼改革,关注刑事案件的辩护,关注法治,关注民权。 不与民权同生,则与民权同悲,这或许是律师的职业命运,律师同仁当共勉。
(王红杰律师,现供职于广东罗森律师所 广州 广东.
邮箱:fruitofligh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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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2-26 21:06  
 
 
        人民代表、立法委员应当是专职化全职化
 
    广州。今天坐178路公交车,车上一个人的袋子引起了我的注意(见图)。蓝色的环保袋上面印着白色的图案和文字,图案在右边,是一棵向日葵,向日葵的盘子里印着一行繁体字:“全心全意服务您”。还有些文字在左边和下边,分别是:李莲议员办事处,电话地址等。查了一下,土瓜湾炮仗街应该是香港的地方。这个环保袋想必是李莲议员的宣传袋,好让街坊有事时可以找到自己。这真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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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2-26 12:25  
    机关事业单位:从圣职到饭碗的坠落
 
    一本古书上说:明亮之星、早晨之子啊!你何竟从天坠落?小时候我见过流星坠落,现在,我目睹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坠落,从圣职到饭碗的坠落!机关事业单位,本来是自我牺牲的神圣的职业,是要奉献自己服务大众的神圣职业,现如今却从天堕落,成了一些人眼中的铁饭碗,成了一些人手中的发财之道!本来是克己奉公的岗位,却成了满足自我私欲的捷径!
    据说现在大学生求职,公务员是最热门的方向。真是可怜!做公务员只是求得一个饭碗!买官卖官的故事屡屡见诸传媒传于市井,有些人干脆宣称: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这等人,我佩服他的坦率!然而,你这坠落之子啊!还记得当初神圣的模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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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2-25 22:27  
          再评吴亚泰案:量刑畸重亦属错案,司法不公应当纠正
 
    在一次刑罚适用及其价值取向的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刘家琛副院长曾尖锐地指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于一、二审法院之间的一种相互矛盾的恶性循环及其重刑主义:一方面,一审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宁重毋轻,因为判决后被告人要上诉,要是判轻了,二审法院无法加重,要加重就得发回重审,因而不如判重一点,这样二审法院就可以改,如此,一审判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普通偏重;另一方面,二审法院的普遍态度和观念却是,只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原审量刑轻一点或重一点,就不要改了。刘家琛副院长认为这是我国刑事审判中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最普遍的一个问题,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一思想意识与客观现象是错误的,因为一是违背法律,二是影响社会的公正评价,三是多判一人一年就会造成10名儿童不能免费入学的实际严重后果,四是不利于培养法官在量刑问题上养成严谨、 科学、对法律负责的良好作风。因此,就刑事判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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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2-17 21:22  
              陈水扁力抗特侦组,黄松有命悬百慕大
 
    陈水扁被台北地方法院羁押满一个月后,经法庭裁定无需继续羁押,无保释放,于是我等大陆辟民惊诧了!这边厢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被双规后渺无音讯,大陆辟民却泰然处之。非著名律师不得不惊诧了!人家是久处兰房不闻其香,我等辟民难道真的是久处茅厕不闻其臭?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理论上目的是防止嫌疑人逃跑、防止嫌疑犯串供,防止嫌疑犯继续犯罪,世界文明各国,包括我国,莫不如此。但是实际上操作起来,差距就大了。
    在我国,审讯前的羁押是常态,不羁押是例外;在其他国家(朝鲜等国家例外)不羁押是常态,羁押是例外。
    在我国,羁押由侦查单位、检控单位做出决定,甚至非司法机关的纪委也可以做出决定,在其他国家(朝鲜等例外),只有法庭裁决才可以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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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2-16 12:19  
         权大还是法大?看公式!
 
    权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问的主要是问党权、行政权力大,还是法律大?这不是在问民权大还是法律大?
    根据我们的历史,党成立于1921年,军队1927年建立,国家1949年建立,法律1980年代之后才逐渐完善,人民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根据我们的政治学,党创建军队,所以党指挥枪;枪杆子里出政权,军队打下天下,国家才建立起来;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所以法律在国家之后;人民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所以人民权利在法律之后。所以公式就是:
            党>军队>国家>法律>人民权利>人
    根据这个公式,你看看谁大?当然是党大,法律是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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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2-16 10:54  
             地方召会不是邪教—— 我为地方召会做辩护
                                 非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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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2-10 19:18  
         贵阳孟超案:搞错了噱头?
 
    案情交代: 2007年9月27日,孟超在自己18岁生日的第二天,用一把尖刀刺死了何小历,受害人背部被刺两刀、胸腹部被刺三刀,当场死亡 。悲剧起因据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书交代:“本案的被害人何小厉、被告人孟超先后与班主任王永丽发生畸形恋情,在王永丽的多次倾诉中,孟超得知情敌何小厉经常纠缠王永丽,为了让王永丽摆脱纠缠,他制定了一个除掉何小厉的杀人计划。”一审公诉人、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讯问王永丽时,王永丽承认了她与何小厉、孟超有恋爱关系。
    2008年11月7日,孟超收到了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裁定书。现在不知最高院核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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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2-05 10:06  
               非著名律师的法治宣言
 
     据说历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如今这任人打扮的命运也临到“法治”的头上。法治对于其他人来说或许只是美好的托词,对于律师来说却是血淋淋的现实:虚假的法治让律师变成鬼。律师没有财政保障,律师以法律为业,当法治扭曲时,律师行业必定是扭曲的。所以作为律师,就算不是为了社会、公义,就算仅仅为了自己,也应该为真正的法治而奔走呼号!或者说,律师、法治和公正是休戚相关的,当时代葬送法治和公义时,律师就是第一个陪葬品。于是作为非著名律师,发布以下法治宣言,倡导真正的法治!
 
    第一、   法治不是口号。口号也是行动的呼召
    第二、   法治不是“现实”,法治是理想,是规范,法治是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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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1-14 21:00  
                  某甲船务代理案
 
      某乙曾与某甲做过生意,获得某甲的信任。后来一次,某乙以40万的价格承揽了一个运输业务,并以50万的价格转让给某乙。(注意:某乙这转手就亏了10万)某乙信以为真,就将这个生意以45万的价格交给船公司做。船公司运输完毕交付货物后,货主将运费交给某乙,某乙领取后逃匿,后来某甲报案。某甲和某乙之间只有电话口头联络,没有书面来往;某乙是以虚构的公司和某甲、货物公司联系的。
 
 
    问题: 1. 某乙是否构成诈骗?理由?证据如何搜集?
             2. 船公司可否直接起诉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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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1-14 20:52  
 
    某甲驾驶小汽车与对方造成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某甲除了购买强制保险十万外,还购买了商业保险二十万。
    现在问题是:受害方是否有权要求某甲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交通肇事逃逸死亡一人的量刑幅度?
    被问起当场,我的确搞不清楚。回来查查看:
     大概:交通肇事,三年至七年徒刑;
            逃逸,商业保险如果有明确 的免责条款,则不赔;强制险要赔。
    其实,他如果不跑,责任认定可以是次要责任,就不需要坐牢也有保险公司垫着赔偿;这一跑,,人要坐监,恐怕还得自掏腰包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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