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国
律师将复制的证据让被告人查阅,既是一个控辩双方争执不下的敏感问题,也是律师最头疼的问题。若这个棘手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无疑会对辩护制度造成极大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赋予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权利,以及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权利,问题是在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要求查阅律师复制的证据, 或者提出辨认该证据,律师可不可以将复制法院卷宗中的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看?为了取得辩护效果,律师是否可以主动拿出从法院复制的证据材料让被告人查阅准备辩护意见?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律师办案的棘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