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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著有《中国式律师营销》、《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等著作。手机:13501331448,邮箱:dj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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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诗人律师。渴望律师的睿智与干练,期待诗人的浪漫与飘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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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9-08 09:47  
                    
                 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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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6-13 08:42  
                   段建国
   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习惯,自己会关注一些刑事大案要案的报道。近日《法制晚报》发表了一篇署名王聪的报道,题目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18个假金矿,被骗7000余万》,诱人的标题勾起了阅读欲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何要购买这么多金矿?为何18个金矿都是假的?为何被骗的金额高达7000余万巨款?
   原来,从事房地产的某置业公司转行要做能源资源开发,被人“忽悠”购买了18个“金矿”的探矿权,被诈骗7000余万元,遂报案到北京朝阳警方。北京朝阳警方发布消息称,成功打掉了以转让探矿权为名的诈骗团伙,且犯罪嫌疑人袁某、邹某、王某、高某已被北京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经核实案件有18起,追回的赃款物折合人民币5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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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5-12 15:41  
     
中国律师网  2011-05-09 14:44:43  段建国
 
    田文昌、李贵方、汤忠赞、张建伟、许兰亭、杨矿生、王思鲁七位大腕写序作跋,鼎力推荐该书。北京市优秀刑辩律师段建国,结合自己23年律师职业生涯的经验与教训,通过剖析21个各具特色的经典案例,演绎出63个发人深思的执业启示,开卷有益。该书加叙加议,集技巧性、知识性与趣味性于一身,读起来优美、轻松、舒缓,犹如品味了味道鲜美的心理鸡汤,也开创了全新的法律图书写作模式。(封面、目录和内容可能会有个别调整,以法律出版社最终出版为准。)
  名家推荐语:
  田文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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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4-15 08:31  
   1、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有三种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              
                                        ——江平
   2、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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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4-13 08:30  
——《中国式律师营销》读后记
    近几年来,有关律师营销的书籍时有出版,但其中有的并非律师所著。段建国律师作为执业二十多年的老律师,他的《中国式律师营销》一书给我不少启发,而且让我不免反观深圳律师在律师营销方面的得与失。
    深圳律师,在中国律师发展史上有过多个第一,但是,近几年来,与全国其他发达省、市的律师相比,与深圳朝气蓬勃的商业营销气氛相比,营销的层次和效果明显的滞后了。
一、高收入律师偏重传统营销模式,不屑于现代营销理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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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4-08 09:23  
段建国  
   记者曹婧的文章《让律师有尊严地工作》激起了律师的内心自豪感,受到了较大关注。
   律师要有尊严的工作,有尊严的活着,最好是像贵族般的富豪们一样,这是绝大多数律师的美好理想。但是,在中国若律师自恃血统高贵,就可以高高在上,不愿意与平民为伍,那就会碰壁,甚至会死得很惨。
   由于律师是洋血统,再加上媒体抬举,律师的形象多是西装革履夹着皮包的白领,于是乎许多律师包括我就会自命清高起来,见了富商大腕似乎找到了久违的亲哥弟兄,见到了父老乡亲却似乎形同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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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3-21 15:27  
       中国律师网  2011-03-21 10:12:30  段建国 
     张亮撰写的文章《于宁:不能让律师“找米下锅”》,一经《中国律师网》转载,就受到了极大关注。
  这篇文章之所以引人注目,可能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于宁不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还是全国政协委员。作为律师行业的掌舵人,又有着参政议政的权利,他关心律师的民生,律师自然格外关注。二是“找米下锅”涉及律师营销这个敏感问题,关乎律师个体的切身利益。不让律师“找米下锅”,难道让律师“等米下锅”或者坐以待毙?这会让律师很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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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3-17 17:32  
    与改革开放的发展同步,自律师制度得以重建和发展三十余年来,中国律师的人数和水平都得到迅猛发展,但是,关于律师、律师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却十分缺乏。可以说,从基本制度设计到具体操作规范与技能,至今还没有系统、成熟的研究成果,甚至在许多问题上还没有达成共识。例如,关于律师最基本的职责定位问题,至今为止在全社会乃至律师群体内部都未能达成共识,而成为困扰律师执业的首要问题。又如,关于律师执业技能训练问题,至今还是处在一种边干边学,各显其能的探索阶段。三十余年来,我们的律师业务培训主要还停留在讲课式的知识传授和继续教育的模式中,而这种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律师业务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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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1-18 09:25  
段建国
 
   于2011年1月8日、9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在北京二十一世纪饭店成功举行。完善刑事辩护立法,提高刑事辩护能力,是这次年会的主题。大会有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张军,他给大家作了重要讲话。张军副院长的讲话娓娓道来、发人深思。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就是律师办案的武器。张军副院长讲到,过去的2010年,高法自己或者协同其他部门,先后颁布了多部重要的刑事司法解释,其中《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可谓是高法送给律师的一个“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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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12-03 11:08  
 杨矿生
   文强案是重庆打黑斗争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件,也是我辩护生涯当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文强案虽然结束了,但是该案引发的有关法律和社会问题的思考并没有结束,《南方人物周刊》的采访文章《给文强当律师》发表后,在律师业界也引发了较大的质疑和争议。
   文强案的辩护,对我来说是一个本不想再提的沉重话题,因为我深信,作为刑辩律师,尽管某些做法和观点互有差异,但是,我们有着相同的职业伦理和执业理念,我们对刑事辩护的艰辛有着共同的感受,律师相互之间的批评和探讨,都表达着对刑事辩护的执着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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