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不宜采“诉监分置”模式
对刑事审判活动应当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是应当由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通过公诉活动行使,还是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另设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应当怎样构建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权统一行使的合理模式,在理论上还有争议,而且也涉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
有些观点(如角色理论)认为公诉人集控诉与审判监督职能于一身,存在角色冲突,难以两者兼顾。公诉人在诉讼活动中对“胜诉”的追求,会导致公诉人更加倾向于“控诉角色”,挤压“监督角色”的职能发挥,甚至可能破坏控辩平等、影响法官中立、影响侦查监督等等。这类观点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改革公诉部门控诉、监督职能合一的“诉监一体模式”,将追诉职能和监督职能进行分割,由检察机关的不同机构或不同人员分别行使,构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诉监分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