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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能认为追求终极的理论与实践完全搭不上边……碰上更重要的问题时,你却可能最终发现,不是研究基础知识徒劳无益,而是除了研究基础知识,几乎不可能获得任何有益的东西。”——卡多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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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5-21 08:55  
 
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召开 曹建明强调
 
以改革创新精神繁荣和发展检察理论研究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
 
韩杼滨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鸿忠致辞 胡泽君当选会长 孙谦主持
 
    本报武汉5月20日电(记者肖玮 戴佳 周泽春)中国检察学研究会今天在武汉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讲话。他强调,检察理论建设既是指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先导性工程,也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繁荣和发展检察理论研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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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5-17 08:14  
 
    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面临着一种瞬时文化(Instantaneous Culture),按照《纽约时报》文章的说法,其意味着:“你在Goog1“上查一个东西,不到一秒就找到了答案。各种媒体都琢磨怎么‘互动’,文化的创造者希望及时得到反馈,看到自己的想法是否招人喜欢;报刊、杂志的网站有‘被发送次数最多的文章排名’,图书网站有各种各样的销售排行,微博上有评论最多或转发最多,网络世界上还有Google的PageRank,链接最多、传播最广就有更大的权力”。(《“泛娱乐”的文化生产》,《三联生活周刊》2012年第15期)一言以蔽之,其特征有二:一是追求速度性,无论客观技术,抑或主观企图,对信息的汲取、传播力求最快速度,二是强调可计算性,即以所谓数字量化来评价信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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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5-11 08:50  
 
    【摘 要】 从法的形式理性出发,诉讼监督至少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谁来监督监督者,二是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疑问。但是,在法律共同体的话语结构中,对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诘问不合时宜,在形式理性评价的构建过程中,这种诘问的提出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同时,诉讼监督职能本身并不存在直接违背形式理性要求的因素。因此,形式理性理论所坚持的基本立场——价值无涉的中立立场为正确认识我国的诉讼监督制度提供一个新思路:既要充分认识诉讼监督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又不能妄自菲薄,对诉讼监督制度横加指责。从形式理性的法的角度进行思考,可以对诉讼监督制度的疑问进行合理的解释。
    【关键词】 诉讼监督 形式理性 价值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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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5-02 08:23  
 
    检察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检察理论能够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全面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人民检察》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是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的良好平台,在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繁荣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民检察》1956年创刊以来,始终坚持“交流经验,指导业务”的办刊宗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良好传统,坚持立足检察、面向社会的特色,有效地实现了理论性、实践性、指导性和权威性的有机结合,深受广大检察人员的喜爱,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成为了“中国法律类核心期刊”和“全国百种重点期刊”。我们召开这次座谈会,也是新一届《人民检察》编委会的第一次会议,主要目的是为了庆祝《人民检察》创刊55周年暨出版600期,进一步总结经验、集思广益,共同研究如何把《人民检察》办得更好,充分发挥《人民检察》的检察理论研究与宣传主阵地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工作全局。为此,我讲三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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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4-26 11:42  
 
    本报讯(记者周泽春 通讯员朱晓华)4月22日,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研讨会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召开。会议围绕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进行研讨交流,并就“两个适当分离”,即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适当分离展开理论探讨。
 
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研讨会在湖北召开
 
    正义网湖北4月22日电(记者周泽春 通讯员朱晓华)4月22日,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研讨会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召开。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研究中心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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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4-23 08:22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     
 
    讲到中国特色,实际上,在国家机构和国家司法制度层面,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宪法定位,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当下各国大多都有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但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一府两院”体制,这是极少的,特别是在苏联解体、东欧巨变之后。本文就法学界和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谈一谈看法,就教于各位读者。 
 
    一、关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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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4-13 08:40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多,令人鼓舞,反映和体现了我国民主与法治之进步。在一个国家的法体系中,刑诉法占据重要的地位,它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以及执行权等各种公权力的配置,是否民主、科学,又成为刑事诉讼法制定和改革的一个重点。现代法治和近现代刑事诉讼各种职权的优化组合和监督制约,也成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的大修改中,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典。但是,对诉讼的各个环节如何进行监督,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关系如何,却显得原则、粗糙。尤其是在规范侦查行为,依法进行侦查活动中,侦查监督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检警关系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议的一个热点,导致制约监督不力,冤错案时有发生,侦查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时有出现。从2009年开始,以优化司法职能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展开。几年来,司法改革成果累累,尤其是关于优化司法职权,强化法律监督的成果显著:“两高三部”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把诉讼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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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4-11 12:14  
 
刑事审判监督不宜采“诉监分置”模式     
 
    对刑事审判活动应当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是应当由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通过公诉活动行使,还是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另设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应当怎样构建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权统一行使的合理模式,在理论上还有争议,而且也涉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 
    有些观点(如角色理论)认为公诉人集控诉与审判监督职能于一身,存在角色冲突,难以两者兼顾。公诉人在诉讼活动中对“胜诉”的追求,会导致公诉人更加倾向于“控诉角色”,挤压“监督角色”的职能发挥,甚至可能破坏控辩平等、影响法官中立、影响侦查监督等等。这类观点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改革公诉部门控诉、监督职能合一的“诉监一体模式”,将追诉职能和监督职能进行分割,由检察机关的不同机构或不同人员分别行使,构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诉监分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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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4-01 09:07  
 
    新刑诉法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充分听取了各界声音。总体上看,强化了法律监督,特别是对侦查、执行、特别程序的监督。具体来看,涉及检察机关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九方面:      
    一、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 
    修正后的刑诉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第一次讯问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侦查期间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经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会见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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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3-29 09:08  
 
    1918年11月,19岁的空军侦察员弗里德里希·哈耶克从意大利前线返回了维也纳。他来到父亲曾任教的维也纳大学,开始旁听法律系的课程。在这里,这位法经济学大家开始了自己的学术生涯。      
 
险象环生,重返课堂 
   
    哈耶克是在1917年3月参军的。他对自己充满信心:“只要我愿意,不用费多大劲,我就能跟军官学校中跟我一同受训的人一样出色。尽管我缺乏天资,甚至有点笨手笨脚,但在一群十七八岁的军校学员中,我总能跻身前五六名。”这一年,他的外甥、后来亦成大器的维特根斯坦也参军入伍。这两名奥地利年轻军官,曾在一个火车站短暂相遇,再分别登上开往不同方向的军列——后来哈耶克回忆道:“维特根斯坦真是成了一个英俊、文雅的小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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