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描述:
一个法律职业人的认知、思索和见解,除转贴部分与自己相关的文章外,全部为个人原创作品,联系方式qzfywxt@163.com.qq:329769908
个人公告:
王学堂的博客已经开通了,欢迎大家常来做客。希望这里能成为我们交流思想的地方。也希望大家能记住我的博客,把她加入收藏夹、或者告诉大家的朋友们。
博客日历
最新评论
  判决书被复制不只是法官偷懒
发表时间:2007-04-25 12:36  
字体:  打印 关闭 
2007年420华商报有题目《法官偷懒“复制”判决书》
消息说,
4年前,因房基地问题,陕西省镇安县庙沟乡双喜村陈义芝与自己丈夫的姐姐一家发生纠纷。冲突中,陈义芝被撞昏,对方也有人受伤。住院一周之后,陈义芝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同时,老公的姐姐也把亲弟弟告上了法庭。本来是和睦的亲戚,一下却成200312月,镇安县法院针对陈义芝刑事自诉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可被告人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48月,拿着判自己败诉的判决书,陈义芝也上诉至中院,于是同年129日中院又以陈义芝受伤一节不清,再次发回镇安县法院重审。可重审后,当她于2005年拿到(2005)镇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时,头一下蒙了———不仅仅因为败诉的原因,而是这次拿到的判决书与2004年的判决书几乎雷同。
消息还说,长达3000多字的判决书竟有至少90%的字句与一年前的判决书一致,实在令人惊讶!
其实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知道这种雷同实在不值得惊讶!
我们知道,裁判文书是表明法院对其审理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惟一载体,也是法院裁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当前各地法院裁判文书印制格式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法院内部,裁判文书的排版、纸张型号、字体格式基本上是统一的。最高法院1992年制定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作为全国通行的裁判文书样式,对统一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很多方面,从形式上讲,裁判文书的雷同是不可避免的。哪个法官想标新立异,他的饭碗可能都难保。
从实体上讲,这是一个刑事自诉案件,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尽管二审因事实不清而发回,作为法律职业人,我们应当清楚,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当是惟一的。因为这个事实也是靠证据来证明的,而我们知道,这种亲属打架的案子,除了双方当事人的证言就是凶器,别的证据很少。所以,二次判决书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亦不例外。
记者认为,两次审理,两个合议庭均进行了不同的庭审记录,调查方法也不一样,因此,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出现相同的文字叙述。这是外行人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该规定第十六条还规定,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这就是说,在一般意义上是由审判长签发文书的。当然,事实上是:现在许多法院都规定判决书由分管副院长签发,有些还要院长签发;而审判长只能签发调解书,至于独任审判员,则只能签发撤诉裁定书了,这种内部规定先不说与最高法院的规定精神上是否有冲突,单单就实际功效,就值得商量。许多副院长为此大为叫苦连天,光这样天天为你们(我们这些小法官)改错别字了;而审判人员也大为光火,(你把审批权限抓紧紧的),我们还有点权力没有?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上司可言,这不是我说的,是一个叫马克思的人说的,但法官现在的权力之小相信为法官者都知道。而同一个分管院长签发,由于其各人喜好,他对公文的要求基本上是统一的,否则他就可能不签。因此,我认为还是要强化合议庭职责。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记者还说,按道理,即便是发回重审的同一案件,在不同时间,由不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时,都不可能出现后一判决书与前一判决书大量措辞一致的情形。
其实这又是一个误解。当前,法院的裁判文书都是电脑打印,为了方便,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许多裁判文书会用替换的方式制作。而如果说一个案件,像本案,一般来说,新的承办人往往也会在原来基础上修改,除非两者事实相差很大。
而刑事裁判文书,一般在说理上是比较少的,在事实、证据、说理、法律适用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导致90%相同并不罕见。
其实,本案的真正原因并非在裁判文书的字词相同,而是因为对法律的不满所致。
数年官司打下来,原本开有家具店的陈义芝夫妇生活陷入窘迫。“打官司花去了我们5万多元。”陈义芝打官司是为了出一口气,因为“毕竟都是亲戚,来人说一句,道个歉,什么气也就没了”。不过,拿到2005年的判决书,她所有的愤怒全都转移到了法院一面。
 这就是我们当前法院的困境,本来,是居中裁判,结果却招致不满。
我们发现,这份报道中没有说理镇安法院的最后一份判决结果是什么,难道说这个地方的老百姓素质高到重程序高于重结果的地步了吗?
还记得几年前那个所谓的“人民币法院”事件吗?不过是输入法惯用语所致,结果被人别有用心的解释为“为人民币服务”的法院,其实,这个炒作意义到底多大呢?
陈义芝说:“我不懂法律,但我也知道法官不同、作的判决书咋能那么像?就像麦种,种到不同的地里,也有高有低呀。”
其实,我们可以从法制史看出,随着现代文明和公文程式化发展的需要,作为公文之一的裁判文书会越来越没有个人特色,而更多的是整齐划一,越来越规范。我种过麦子,知道也有个别出乎其类拔其翠的,但大部分却是像波浪一样平的,叫麦浪。不知这位农妇何来此比喻。
总结一下自己的观点,判决书复制绝对不只是法官偷懒这么一个简单的原因。
其实,本案的判决正确与否不是由此表现的,这才是问题所在。可惜,我们的记者注重外表远远高于内容,我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从报道中实在看不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错误与否。
这样的新闻,5W都不全,没有法律研究价值。
 
 
 
法官偷懒“复制”判决书(图)
2007-04-20 华商网 - 华商报

两份判决书,90%内容字句一样
本报记者 王警 摄

  镇安县法院一份判决书居然90%的文字与一年前的判决书相同———由不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怎么可能在数千言的判决书上达到文字表述的“惊人一致”?在这“一致”的背后,究竟说明了什么?

  镇安县庙沟乡双喜村陈义芝的两场官司都打输了,可当她拿着前后两份判决书看时,就有点糊涂了:前后两份判决内容绝大部分相同。第二次官司开庭时,他们和对方激烈质证争得热火朝天,一概没写,前一份判决书改头换面就成了新判决?

    陈义芝说:“这堂堂法院的判决书咋就长得一个脸呢?看来这个官司是白打了,法官根本没听!”

  前后两份判决书90%字句一样

    4年前,因房基地问题,陈义芝与自己丈夫的姐姐一家发生纠纷。冲突中,陈义芝被撞昏,对方也有人受伤。住院一周之后,陈义芝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同时,老公的姐姐也把亲弟弟告上了法庭。

    本来是和睦的亲戚,一下却成了剑拔弩张的仇人。2003年12月,镇安县法院针对陈义芝刑事自诉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可被告人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4年8月,拿着判自己败诉的判决书,陈义芝也上诉至中院,于是同年12月9日中院又以陈义芝受伤一节不清,再次发回镇安县法院重审。可重审后,当她于2005年拿到(2005)镇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时,头一下蒙了———不仅仅因为败诉的原因,而是这次拿到的判决书与2004年的判决书几乎雷同。

    对比(2005)镇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与(2004)镇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除了个别部分发生了对调,2005年的刑事判决书几乎成了2004年刑事判决书的“翻版”。如自诉人一栏:“农民”原在“…双喜村三组”之前,在2005年判决书中,被放在“三组”之后。被告人一栏,原“双喜村三组”的住址被换成“住址同上”……

    长达3000多字的判决书竟有至少90%的字句与一年前的判决书一致,实在令人惊讶!

  县委政法委书记表态,尽快调查

  陈义芝是个有些固执的农村妇女,虽然与亲戚为了桩小事打了4年多的官司,但她捏着2005年的刑事判决书,眼里却满是愤懑和迷惘。她说:

    “我不懂法律,但我也知道法官不同、作的判决书咋能那么像?就像麦种,种到不同的地里,也有高有低呀。”

    陈义芝打官司是为了出一口气,因为“毕竟都是亲戚,来人说一句,道个歉,什么气也就没了”。不过,拿到2005年的判决书,她所有的愤怒全都转移到了法院一面。

    作出2004年判决书的合议庭成员是郑××、熊××、王×三位法官;而作出2005年判决书的合议庭成员是韦××、潘××、王××。按道理,即便是发回重审的同一案件,在不同时间,由不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时,都不可能出现后一判决书与前一判决书大量措辞一致的情形。但记者了解到,两次审理,两个合议庭均进行了不同的庭审记录,调查方法也不一样,因此,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出现相同的文字叙述。

    陈义芝的代理律师李思成介绍,在第二次发回重审后,他对涉及案件的证据都进行了梳理,对诉讼对方的证据提出了新的质疑,按理,这些即便不采纳,也应该在2005年判决书的质证、审理内容中有所体现,可是文字中竟然没有提及。

    数年官司打下来,原本开有家具店的陈义芝夫妇生活陷入窘迫。“打官司花去了我们5万多元。”陈义芝说,原指望花钱打官司能得到一个公道,出口气,但拿到的判决书让她彻底灰心了。

    就判决书一事,镇安县法院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很重视,但却始终不接受采访。而县委政法委书记李桂珍接到反映后指出,将尽快调查此事,一旦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最高法院将规范判决书文本制作

    “判决书属司法文书,是法官智力劳动的成果,虽然在我国的著作权法里没有包括司法文书,但法官做出的劳动成果无疑应得到尊重!”西北政法大学著名民法教授肖福禄指出,时下法院制作判决书,多采用一种或几种格式,一般都是进行套用。但即便这样,不同法官作出的判决当然是不同的智力成果,作出措辞大量一致的判决,完全是一种偷懒的行为。

    “法官的思维方式在判决书形成中起着主要作用。从审理个案到庭审提纲,再到判决书,思维水平不高的法官要制作出高质量的判决书,是不可能的。”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家兴指出,“盗版”判决书除了反映出法官在工作上偷懒、敬业精神不够外,还跟其对司法审判重视不够有关。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成立了包括审监庭在内的有关部门组成的诉讼文书研究小组,对包括再审裁判文书制作进行统一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指出,实践中有些再审裁判文书没有突出再审争议焦点,事实认定缺乏必要的证据分析,不少判决书没有针对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或者抗诉的理由进行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当详不详,该简不简,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本报记者 潘京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法律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昵称:      
 请输入验证码 :
换一张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