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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万雄:刑事辩护中的“太过”与“不及”
发表时间:2012-02-0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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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经常见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明显有罪,但辩护人却十分勉强地做无罪辩护,并强烈要求法庭当庭释放被告人;二是被告人明显无罪或者指控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但辩护人却做罪轻辩护,并祈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发落。
    前一种情形属于“太过”,后一种情形属于“不及”,辩护人“太过”或“不及”的辩护策略对被告人都是有害无益的。
    《黄帝内经》上说,未至而至,此谓太过, 至而不至,此渭不及 。 至而至者和,至而不至,来气不及也,未至而至,来气有余也。
太过者暴,不及者徐,暴者为病甚,徐者为病持。
    《黄帝内经》指出,疾病发生发展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体机能的太过与不及。因而,中医治病就是调节这种太过与不及,使之趋于平衡。    
   《黄帝内经》讲的世界,不是三维的,不光有长、宽、高,它还有时间和气的维度。气在特定的时间按一定的量到达特定的地点,无太过不及,才可形成理想的能量场。太快,盛;太慢,虚,中医的目标是对盛与虚进行调和。
   辩护太过,盛,“病甚”也;辩护不及,虚,“病持”也。恰当辩护就是要建立一个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能量场(或者说气场)。               
    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辩护,动机堂而皇之,看起来也热闹非凡,其本质与不及无异。过犹不及,事情做得过头,就跟做得不够一样,都是不合适的。
不及胜于过之,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讲的。哀求式的辩护比“太过”的辩护对被告人的伤害更大。
    中国不远的历史上曾经有一个伟大的政治人物提出“矫枉必须过正”。这种提法,也不是完全没有他的合理性。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让法院对你的当事人定更轻的罪名处以更轻的刑罚,你采取“矫枉过正”的策略进行辩护也并未不妥。
    本文所要强调的核心观点是,《黄帝内经》中强调的“太过”与“不及”的观点对刑事辩护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刑事辩护之道与中医治病之理还是有别的,总结几十年的辩护经验,笔者认为,大多数刑事案件选择“稍过”、“少过”、“略过”、“微过”的辩护策略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可能更充分。
 
王万雄律师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于武汉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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