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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戚谦: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与生效
发表时间:2011-11-1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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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作者:戚谦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几个关键环节,掌握合同实务技巧,郑州戚谦律师现就合同法律实务系列疑难问题逐一解读,以飨大家。
 
▲郑州戚谦律师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技巧·合同效力系列之二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与生效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1、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需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以明示方式作出,且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产生效力。特别指出两点:①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其对合同的追认;②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其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同意。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为无权代理的最为基本、一般性的规定,遵循了原则和例外(包括追认和表见代理)的逻辑关系。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其中,超越代理权包括被代理人授权不明造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有民法理论认为,法人、经济组织对行为人授予全权或授权不清的场合,视为有授权,不算无权代理。(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230页。),其也无需适用表见代理。该理论值得充分注意。
 
2、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1)追认的特征与形式
    追认权属形成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附随其所附之基本权利一起让与;原则上不可附期限或条件;不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林城二:《民法总则(上)》,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通说认为,追认通知可由权利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相对人作出。
    (2)催告追认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被代理人以行为追认无权代理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必须全部追认。若仅追认部分,则不构成追认,属新的要约,能否构成新的合同,则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行为。此时,行为人订立的无权代理合同仍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3、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戚谦,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专家,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商都法律网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师;服务专线: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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