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同学问:无效的合同和合同无效这两个概念应该怎么区分?
答:我认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在于无效的原因方面。无效合同是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是绝对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其认定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换言之,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而合同的无效,是合同因某原因而导致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原因除了合同法第52条列举的理由外,还包括合同因被撤销而无效、因未被追认而无效。如《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质言之,被撤销的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其并非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未被追认的合同,虽然也自始无效,但其并非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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