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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说好撒马利亚人法/田韶华
发表时间:2011-10-2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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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好撒马利亚人法
田韶华
    近日,发生在广东佛山的一起事件刺痛了国人的心。两岁小女童悦悦在马路上被两车先后碾过,而目睹此事的18名路人不约而同选择了冷漠以对见死不救。最后还是一位拾荒的阿姨看到后施以援手。虽然医院全力抢救,但不幸的是,这朵尚未绽放的花朵还是过早地凋谢了。在此,祝这个无辜的孩子一路走好,在天堂里能够平安快乐!
   这件事情引发了迄今为止国人关于见死不救问题的最大讨论。人们在谴责那些冷漠的路人之外,还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即应当借鉴国外的好撒马利亚人法,对那些见死不救的人课以法律责任,甚至入刑。
   那么,什么是好撒马利亚人法呢?好撒马利亚人(Good Samaritan)的说法源于圣经路加福音第十章第二五节里耶稣讲的故事: 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经有犹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不闻不问。惟有一个撒马利亚人路过,不顾隔阂,动动慈心照应他,还把他带进旅店。第二天拿出二钱银子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它,此外所费用的,我回来必还你。”他的行为受到耶稣的称赞。因此称为Good Samaritan。好撒马利亚人显现着对悲惨垂死者的怜悯和同情,将崇高的道德标准表达到极点。
   好撒马利亚人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应当受到法律的鼓励和肯定的,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针对此种行为的法律,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法。虽然其具体规定在各国或各地区均有不同,但其根本原则是一致的,即任何人,如果本着诚信的心态,对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遭受身体伤害的受害者施以紧急的救助而没有从此救助行为中获得报酬或者不期望获得报酬,那么他就对在此过程中因其过失(在加拿大,被规定为重大过失)的行为而导致对被救者的损害免责。这样的规定解除了好心人的后顾之忧,对临危救助、见义勇为的善行毫无疑问起到了助推的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至于旁观者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救助一个处在危难之中的人,由于这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分际,因此,各国对此都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都认为好撒马利亚人的行为一种道德的实践,而不应成为法律强制的对象。因此,原则上并不使旁观者承担积极的救助义务。但也有例外。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的“义务法案”就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违者承担法律责任。《法国刑法》第223条第6项规定,对处于危难之人能为救助,且其救助不危害自己而不为救助者,得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5000欧元的罚金。同时,犯罪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德国刑法第323条也对见死不救者的刑事责任予以了规定。但据学者的研究,在法国和德国,因为见死不救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实务案例甚少。
   各国的好撒马利亚人法给我们的一个启示是,即使法律无法强制人们对处于危难者施以善行,但至少可以通过立法免除救助者在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下造成他人的损害的民事责任,这不仅能鼓励行善人对他人的救助行为,还能进一步促进社会道德的发展。至于是否必须通过法律惩戒见死不救者,笔者认为尚不能一概而论。毕竟,临危救助是最高的道德的要求,如果所有的道德都要入法的话,那么,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将难以区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知道,法律与道德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符合法律的行为,是出于理性;而符合道德的行为,则是出于良知。孟子云: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就是说,恻隐之心,救助之为乃出于人的本性,而并非出于人的理性思考。鼓励大家伸出援助之手,仅仅是希望大家像一个人那样去行为。过于理性的思考,反而会产生出另外的后果。我们近几年面对这个问题产生的诸多困惑,难道不是过于理性思考的结果吗?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问题就其本质是良知和公民素养问题,法律或者能够让一个人暂时地受到惩罚,却无法拯救其失落的灵魂。反思我们这个社会,在经济高速发展、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之下,无法回避的是愈加严重的道德危机。在多元化的价值观之下,一些人丧失了做人的底线,还美名其曰为“理性思考”,而正是这种所谓的“理性”,才造成了似乎人人都应当理解的“冷漠”,造成了小悦悦这本不应当发生的悲剧。
   所以,小悦悦走了,但需要忏悔和反思的,却并不仅仅是那些冷漠的路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在寂静的夜里拷问自己的灵魂和良知。也许一个人的力量不够强大,但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爱,这个世界便不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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