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描述:
因为喜欢,所以坚持。
个人公告:
民法茶苑开通了,希望大家常来坐坐.饮一杯清茶,聊一聊民法,品一品人生.
版权声明:本博客中的文章除注明转贴者外,版权均属于作者本人,若需转载请与作者联系。
博客日历
最新评论
  善意取得之物存在质量瑕疵,受让人可以主...
发表时间:2011-09-05 22:12  
字体:  打印 关闭 
善意取得之物存在质量瑕疵,受让人可以主张何种权利?/田韶华
     设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该表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交付。丙依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后丙发现手表存在质量问题,则丙可以向乙追究何种责任?
    这个问题若在承认物权行为的法律环境之下,则很容易得出答案:丙可以同乙追究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因为在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情形下,出让人无处分权只影响处分行为的效力,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仍属有效。在存在物之瑕疵的情形下,受让人自然可依有效的合同向出让人主张责任。
    但在我国,这个问题却有些复杂。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在原权利人不予以追认的情形下,合同是无效的。而由于我国不承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这里的“合同”通说认为指的是债权合同。这样,问题就产生了:所有人不追认,买卖合同即无效。一旦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则受让人如何寻求救济?
    从逻辑上讲,丙似乎不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是无法寻求此种救济的。似乎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依合同法第4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如果出卖人在缔约时没有将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告知给买受人,则该隐瞒的行为便同时也构成欺诈或违反告知义务,从而有该条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余地,买受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仅仅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问题在于:受让人只能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无法主张修理、重新履行或减少价金等请求权,这显然限制了受让人的权利。
    事实上,上述问题在以下情形下更会产生困惑:设乙交付手表后,丙不支付价金,则乙可依何种请求权请求丙支付价金?逻辑上的难题依然存在。而当我们从逻辑出发考虑上述问题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事实上,我国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之间本身就是不讲逻辑的。因为虽然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事实上,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履行合同,受让人也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价金。这仍然是一个有效合同的结果。其中的逻辑矛盾显而易见。所以,这个问题应当从法技术的层面予以解决,以实现法律的逻辑自足。即在权利人未予以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系无效,但受让人的善意占有或登记补足了处分权的不足,从而补足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如果该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话,这一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这样,不仅使得让与人对于善意受让人的价金支付请求权具备了合乎逻辑的法律基础,也使得受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或违约责任请求权也具备了逻辑基础。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法律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昵称:      
 请输入验证码 :
换一张
 内容:
                    
 
中国法律信息网 法律博客
声明:本站所载博客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版权所有 1997- 北京中天诺士达(法律之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