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国
于2011年1月8日、9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在北京二十一世纪饭店成功举行。完善刑事辩护立法,提高刑事辩护能力,是这次年会的主题。大会有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张军,他给大家作了重要讲话。张军副院长的讲话娓娓道来、发人深思。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就是律师办案的武器。张军副院长讲到,过去的2010年,高法自己或者协同其他部门,先后颁布了多部重要的刑事司法解释,其中《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可谓是高法送给律师的一个“大礼包”。
以上四个司法解释,对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会有很大的规范指导作用,同时,如果律师能够学好用好,就会对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作出律师应有的贡献。
作为主管刑事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副院长对以上四个涉及刑事的规范性文件,真的是如数家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以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更多的规定了从“宽”。如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另外,对老年人犯罪第一次作出了相应从宽的规定。
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谓与时俱进,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重要创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两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属于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这四个规范性文件,给律师履行法定辩护职责提供了较大空间,问题是律师是否认真研究学习了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会用这些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律师是否打开了高法的这个“大礼包”,是关键是要害。
死刑复核权已经收回归高法,高法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每年使不少不宜判决死刑的案件被发回重审。但是,张军副院长不无遗憾的说,许多案件证据存在的严重缺陷,事实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并不都是律师发现的。律师对DNA鉴定发现严重问题,提出书面质疑的,几乎没有。有的案件竟然是高法在死刑复核时才发现存在不应判决死刑的理由,而律师却未能及时发现。对律师而言,这不能不说是很大的遗憾。这段话在人大律师学院的成立大会上,我似乎也听到张军副院长既尖锐又善意的提醒。
不认真学习研究这些规范性文件,显然无法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个规范性文件,不仅是给司法机关制定的,更是律师办案的有力武器。律师一定要与时俱进,要学好法用好法,这才是好律师应有的修为。律师朋友,对高法的“大礼包”您是否仔细查看了?您是否会使用?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辩护网》、《中国无罪辩护网》首席律师,电话:13501331448,邮箱:djglawyer@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