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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更多破解难题的“金钥匙”
发表时间:2010-07-15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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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人民法院报头版以《化解社会矛盾的“金钥匙”》为题,报道了海南法院建立“党委领导,法院理诉,政府解难,多元化解”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依靠党委领导合力化解纠纷取得显著成效的经验做法。读罢该文,笔者不禁为海南法院的做法击掌叫好,同时,也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寻找更多破解各项工作难题的“金钥匙”充满了信心和期待。  
    海南法院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人民法院在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过程中,只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善于利用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提升内力,聚合外力,共同发力,就一定能够开辟出更多能动司法的新途径,找到更多可以破解人民法院工作难题的“金钥匙”。
    在笔者看来,寻找“金钥匙”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将自身工作自始至终置于党的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去推动的过程。正如海南高院董治良院长所言,“法院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坚决依靠党委领导,执行党委的工作路线和决策,既是组织原则,也是对法院工作的日常性要求”。只有把执行党的工作路线和决策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联系起来,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党的工作大局中来思考,才能站在更高的政治高度去谋划和推动法院工作;才能把那些法院依靠自身无法解决而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当做是自己的“问题”;才能肩负起国家审判机关的使命,主动依靠党委,积极寻找“金钥匙”去解决遇到的问题。
    寻找“金钥匙”的过程,又是人民法院在遵循司法工作规律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有所为”与“有所难为”,继而拓宽能动司法渠道,提升司法“硬实力”的过程。人民法院受审判职能的限制,不可能解决社会上的任何矛盾,然而,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治理结构和矛盾化解机制还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法院必须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也必定要肩负起更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正因为司法渠道的救济不是万能的,因此,对于任何一个走进了人民法院大门的当事人,我们除了要从法律程序上为其“了结”纠纷,更重要的是,要想方设法满足其正当的实质性诉求。比如“执行不能”问题,对于那些生活陷入困境的权利人而言,他们尽管也知道法院穷尽了一切法律手段,但是他们等待的依然是其权利的实质兑现,换句话说,老百姓不管法院是不是在法律上已经尽到了职责,他最终需要的是彻底解决他的问题和困难,如果法院不能解决,矛盾仍难走出法院。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需要寻找的正是能够解开法院“有所为”与“有所难为”之间矛盾的“金钥匙”。因此,类似海南法院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特困当事人办理“社保”、解决就业等这种看似“职能外”的、无强制要求的“自选动作”,无疑就是人民法院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积极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一种“履责”行为。从社会管理层面看,这也是人民法院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硬实力”的必然选择,这种注入了能动司法力量的“金钥匙”应当越多越好。
    寻找“金钥匙”的过程,更是人民法院提高“软实力”,完善自我,成就事业,科学发展的过程。科学的司法理念、优良的司法作风以及良好的司法形象,是人民法院“软实力”的重要来源。寻找破解法院工作难题的“金钥匙”,需要人民法院不断转变司法观念和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形象,努力增强自身的“软实力”。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机制的完善,通过制度将“金钥匙固态化”,使好的工作措施得以固定、推广,真正形成长效机制,这样就不止是解决眼下的问题,还能达到用一把“钥匙”开多把“锁”的效果。所以,“金钥匙”的“固态化”可以说本身就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自我完善,是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与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双赢”之举,这种被赋予了特殊使命和意义的“金钥匙”当然也是越多越好。
    然而,寻找“金钥匙”不易。首先需要我们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只有知道了有什么样的“锁”,才知道需要什么样的“钥匙”。因此,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要具备敏锐的政治性和司法洞察力,要积极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掌握社会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认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努力创新工作方法。
    同样,运用“金钥匙”也不易。所以,最后还需要人民法院把党委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实实在在的“为民行动”。同时,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齐心协力,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为人民法院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文首发《海南人大》杂志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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