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法官应该具有的心态
刚刚在刑法课堂上给学生讲授我国的死刑制度,提到了我国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由于佘祥林案件等冤案的出现,才最终促使最高法院下定决心收回死刑复核权,这对于死刑的控制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之后,全国每年减少死刑的案件估计没有上千,也有几百,这可以挽救了多少人的生命,可以使多少家庭不会因执行死刑而破裂,这是一件多么功德无量的事情。当然,这也反过来说明这样一个事实,以前省高院在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存在着多少草率,冤杀了多少人,这些人包括根本无罪(如佘祥林、赵作海等人)和可能有罪但可能处在可杀可不杀的临界点,按照现在最高法院的核准标准,可能不至于被核准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但却被省高院核准死刑了,这是否属于误判呢?如果也是误判的话,那么,中国的死刑冤案还不知道有多少呢?
在课堂上,我一再告诫我的学生,一位死刑复核的法官,应该以最终没有核准死刑为快乐,应该尽量为不核准死刑找正当性的法律和事实根据,而不能以核准死刑为人生的快乐,不能为了核准死刑而四处寻找死刑适用的根据。相反,死刑复核程序也是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因此,在死刑核准中,应该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应该比普通的刑事案件适用更加严格的证据标准,一位死刑复核的法官只有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之后,才能核准死刑。而要排除这种合理的怀疑,应该首先以不核准死刑为自己的心态,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尽量去查找不能适用死刑的合理根据,一旦发现有合理怀疑的证据之后,就不能核准死刑。
我一位同学在最高法院工作,偶有参与死刑案件的复核。有一次他很得意地打电话告诉我说,在核准一起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死刑案件中,他通过自己的解释,将该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不解释为故意犯罪,从而不核准死刑。当他的解释受到领导的肯定之后,他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觉得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从而感到非常的开心。我听到之后,我非常赞同他的做法和心态,作为掌握中国公民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就应该有这种心态,这才是一种悲天悯地人文关怀,才是一位合格法官应该具有的素养和情怀,我们的死刑复核法官千万不能以自己又核准了多少死刑作为自己人身的奋斗目标,当他又核准一起死刑案件的时候就觉得有成就感。相反,死刑复核法官应该以自己不核准多少死刑案件而觉得有成就感,如果每个法官在核准死刑的时候都有这种心态,那么,中国控制死刑就会很有效果。
当然,我不是说,每个法官在对待每个死刑复核案件的时候,都不予核准,或者说,对于那些该杀的人也不予核准。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应当予以核准。因此,我的意思是说,死刑复核法官在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应该以怀疑心态来进行复核工作。当一个复核法官接到一起死刑复核案件的时候,应该先假定这个人不用死,这个案件不能予以核准,这也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疑死从无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反应,然后在这个心态的支配下,围绕着案件的所有疑点,认真地查找、审核该案件的所有证据疑点。只有在排除了这一切证据疑点之后,才能予以核准。
下面,根据学者的介绍,给大家透露两组数字,不知道算不算泄露国家秘密?呵呵。
根据大赦国际的统计,1998年全世界有37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625人的死刑,其中,中国至少占1067人。2002年,全世界共有31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526人的死刑,其中中国至少占1060人。大赦国际同时声称:由于中国死刑信息不公开,因此,真正的死刑执行数字肯定要大大高于他们所实际掌握的数字。大家知道,中国一年核准死刑的数字属于我国的一个绝密,估计知道具体数字的人少之又少,那么,人家大赦国际是怎么知道这个数字的呢?据介绍,他们对中国判处死刑人数的掌握是通过对国内各大报纸杂志的报道进行统计得出的。但不管怎么样,这个统计肯定是有遗漏的,真正的数字肯定大大地高于这个数字。(参见刘仁文:《刑法的结构与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0页。)
前一段时间,在《南方周末》上,看到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给当局建议,要求当局要公开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而且,这个公开肯定利大于弊。
我非常拥护陈老先生的建议,因为死刑数字不公布,根本无法对死刑效果和威慑力进行实证性的研究,导致一些研究死刑的文章都要申请国家保密,搞得死刑很有神秘色彩,这不符合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