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描述:
刑法典是刑法学人的圣经,刑法保障人类的自由,只有规范理解刑法,才能激扬生命,实现自由。(冯军语)
个人公告:
由于本博客网站存在着烦人的审核制度,本博客不准备更新,请各位网友登陆我的新博客:清源论法,网址:http://qingyuanshan.fyfz.cn/
博客日历
最新评论
  “对事不对人”与“打狗看主人”
发表时间:2010-06-06 21:31  
字体:  打印 关闭 
                     “对事不对人”与“打狗看主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这样两句话:一句话是“对事不对人”,另外一句与这句话相对应的是“打狗也要看主人”。前一句说的是,我们在讨论某件事情的时候,要就事论事,探讨的是事情怎么样,完全是针对某一件事情展开的,而不能就事论人,就某件事情上升到人的层面。后一句话说的,在打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首先看看是谁家的狗,不能在没有分清是谁家狗的情况下,就抡起大棒乱打,这不仅会伤害狗的身体,还会伤害主人的感情,损害主人的面子和尊严。可见,这两句话是相互对立的,如果要贯彻“对事不对人”的为人处世的原则,必然的结果是“打狗不要看主人”,否则,我们如果“对事就是对人”,那么,“打狗必然要看主人”;反之,只有“打狗不看主人”了,才能真正做到“对事不对人”,两者存在着相互排斥的对立关系,而这,也许体现出中西方规则文化和为人处世原则的基本差别。人家之所以能够实行法治,就是在他们看来,“对事不对人”,而不是“打狗要看主人”。
 
    事实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事不对人”仅仅一种理想状态,因为“对事不可能不对人”,毕竟所有的事情都是人做的,当你说某件事情不行,实际上,你是在说,做这件事情的人不行,肯定是要针对人的。而“打狗要看主人”才是我们的生活常态,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现实。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要做到“对事不对人”,实际是很难的,因为这不仅需要“对事”中那个主体的心态、技巧和艺术,还要“对人”中对象的胸怀、素养和见识。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一个条件,对事肯定会上升到对人的层面,肯定会引起对人中那个人的愤怒和不满,就会演化成事背后两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例如,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每发生一个案件,都难以做到真正的依法办事,每发现一起腐败案件,都难以彻查到底,因为在我们中国人看来,事是人做,你依法查办这件事,实际上是查处事背后的人,这时候,与这事有关的所有人都会跳出来,进行各种各样的阻扰,从而影响法律的贯彻实施,也影响法治在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作用。例如,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的权力,对于那些因为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检察院天然地具有监督和纠正的权力与义务,而事实上,检察院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打狗要看主人”,你在监督的时候,你也要看看这个案件是办理的,你如果在没有分清是谁办理的情况下,想怀着“对事不对人”的心态去监督和纠正,你可能就会犯下错误,尽管在法律上没有错,但在这些领导或者办理案件的人眼里,你就是犯错误。
 
    再比如,在我们大学毕业论文(本科、硕士或者博士)答辩中,作为匿名评审人,在阅读文章的时候,有时候也难以做到“对论文”,不对作者或者不对论文的指导老师,都难免要打听一下这篇论文的作者是谁,其指导老师又是谁,这就难免会影响论文匿名评审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论文的答辩中,论文答辩老师在论文质量的评定和分数的评定上,也往往难以做到“对事不对人”,因为论文是人写的,是人指导的,如果我们当真严格起来,对论文进行严格审查,这不仅会伤害论文作者的感情,还会伤害论文指导教师的感情,说不定还会引发教师与教师之间的感情冲突。毕竟当你真的指出问题的时候,其他老师就会说,你这是在针对他,说他指导不负责任,使得他觉得没有面子。这个时候,“对事”就会演变上升为“对人”。因此,我们要真正做到“对事不对人”几乎是很困难的,这需要两个主体之间具有相同的价值观念和胸怀,双方都要真正做到“对事不对人”,“对事就是对事”,双方确确实实是在“就事论事”,而不是“借事来对人”。而这其实是一种天真的想法而已,根本无法付诸实践。因为,你要牢记,事都是人做的,对事就是对人,不存在“对事不对人”的生活现实。
 
    因此,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真正的为人处世的哲学理念其实是“打狗要看主人”,或者说,“打狗要看主人”是一种实然状态,在我们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潜规则是“打狗要看主人”,而不是“对事不对人”。因为“对事不对人”仅仅是一种应然期待,仅仅是一种理想的境界,而不是生活的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只狗不小心咬了你,即使你非常的愤怒,也要事先看看这只狗的主人是谁?分析这只狗为什么会咬你?你是否事先狗的人主人联系过?如果天真地认为,只要狗咬了你,你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对狗大打出手,你就会得罪主人,伤害主人的感情,就会演化成你与主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为狗的主人就会说,你这是在故意毁坏财物。
 
    总之,在我看来,“对事不对人”是法治原则在我们日常生活的体现,其核心在于依照已有的规则,就事情展开讨论,就事情明辨是非,就事情展开评价,这可能也是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公民为人处世的一个原则和精神,也应该是我们努力追究的一种生活方式。而“打狗要看主人”,其本质就是讲究人情关系,是人治精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贯彻和体现,也是我们将来应该尽量克服和避免的一种生活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从“打狗要看主人”到“对事不对人”,是我们实现人治到法治的一个重要转变,如果不能确立起这个转变,如果我们还一直停留在“打狗要看主人”的生活哲学上,我们就会把“对事”等同于“对人”,我们的法治就会举步维艰,难以实现。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法律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昵称:      
 请输入验证码 :
换一张
 内容:
                    
 
中国法律信息网 法律博客
声明:本站所载博客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版权所有 1997- 北京中天诺士达(法律之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