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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描述: |
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会员。新浪房产在线答疑律师、乐居-房博士特邀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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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告: |
房产方面的业务:1,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为购房人购房提供法律服务(类型一,主要协助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类型二,为购房人提供购房全程法律服务.)3,涉及房产的诉讼案件代理.邮箱:haijunyang116@163.com 电话:137189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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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新政”引发的房产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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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5-18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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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引发的房产纠纷
国家实施房产新政,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这符合法理上“情势变更”原则。
他们称,如果在居间协议或正式合同上,明确约定了首付额度,其余贷款。由于房产新政对买方造成影响,导致其贷款比例增加或因属第三套房产不能申请贷款,无法履行原合同。买方有权选择买或不买,如果还想买,协议或合同就要重新签订。如果不想买,法律也应该支持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确认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协议上没有具体写明首付额度,或首付数额与新政的规定持平或更高,协议签署时间在新政出台之后等,法院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要求。如果合同上没有写明具体的首付额度,因新政导致首付额度增加,购房人应自行筹款增加首付,交易成本没有增加,不显示公平,不能以此为由提出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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