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ley. S. Jados著,黄永申译
一、加泰罗尼亚简介
加泰罗尼亚是《康索拉度海法》
[1](The Consulate of the Sea)的诞生地。在其漫长而辉煌的历史长河中,加泰罗尼亚不管是宗教信仰,还是政府机构,也不管是人种民族,还是地理范围,都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变化。加泰罗尼亚位居西班牙东北部,自法国边界的比利牛斯山沿着地中海向南延伸的一片沿海地区。公元801年,这里曾被法兰克王国的查理大帝(公元785-871)占领,并成为其在西班牙的重要殖民地(Spanish Mark)。在法兰克王朝统治下,公元817年在这里设立了巴塞罗那伯爵领(the County of Barcelona)。九世纪时期,巴塞罗那伯爵成为这一地区的领主(chief lords)。公元1137年,瑞曼德伯爵(Count Reymond Berengar)与阿拉贡王国的皮特妮拉(女王)(Petronella)结婚后,巴塞罗那伯爵领和阿拉贡王国合并。
公元十一世纪,由于哈里发辖地(Caliphate of Cordova)(穆斯林)统治的衰落,“基督教光复”(the Christian Regongquista)使得西班牙又获得了生机,在圣殿骑士团和医院骑士团(the Knights Templar and Hospitalers)的帮助下,基督徒军队通过战争在伊比利亚半岛夺回了许多被穆斯林军队占领的领地,但是,这场战争一直持续到十五世纪末才宣告结束。光复后的加泰罗尼亚地区被归并到了卡斯蒂利亚和阿拉贡,形成了西班牙基督教王国(the Christian Kingdom of Spain)。
尽管加泰罗尼亚并入了西班牙王国,但它仍保持着自己的法律体系、自己的语言习惯和自己的立法机构,尤其保持了该地区人民所特有的孤傲、独立的性格。由于莱昂
[2]王国的阿方索九世国王(Alfonso IX of Leon [1188-1230]) 执意与卡斯蒂利亚的博林格丽娅小姐结婚,而双方之间的关系又禁止结婚,所以阿方索九世国王被基督教会解除教籍,加泰罗尼亚重新受罗马教皇的统治。为了重获罗马教皇的好感,阿方索九世国王在那瓦尔王国
[3]桑乔七世(Sancho VII of Navarre, 1150-1194)的鼎力支持下,共同对穆斯林军队展开十字军圣战(crusade),并于1212年7月在纳瓦斯(Navas de Tolosa)战斗
[4]中取得了重大胜利,阿拉贡国王佩德罗二世(Pedro II of Aragon, 1194-1213)受到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Pope Innocent III)的加冕。
加泰罗尼亚自1475年与卡斯蒂利亚和阿拉贡两个王国统一后,就一直主张独立,并多次起义反抗卡斯蒂利亚国王的统治。这种反抗,不仅使加泰罗尼亚人受到了苛刻待遇,该地区的自治受到严重损害,而且最终使该地区彻底并入了西班牙王国。但是,该地区的文化则从来没有被同化过。
在十五世纪之前,阿拉贡王朝的对外扩张主要依靠加泰罗尼亚的商人和冒险家,意大利和希腊的克星、唯利是图的商人罗格.德.福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自腓尼基时代,加泰罗尼亚沿海的一些城市就已经成为当时著名的商贸中心。到了中世纪,这些城市与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形成了激烈的商业竞争。
中世纪的西班牙文化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受到外界的影响,其语言风格、风俗习惯、建筑形态、社会倾向和政治定位都具有外侵文化和外侵统治的特征。古法语是一种罗曼语,但它却是加泰罗尼亚知识分子使用的语言,这一点可以由现存的手稿、诗歌和歌曲得到证明。普罗旺斯语(provencal)是法国西南部的一种罗曼语,但这种语言却极大地影响了加泰罗尼亚语,比如,莱昂和卡斯蒂利亚国王费迪南三世(Ferdinand III)的官方文件使用的就是这种语言,因而,普罗旺斯语也是最早的西班牙本地语。由于普罗旺斯语受到亚奎丹的公爵、法国威廉九世国王及其后代——亚奎丹伊利诺公爵及其儿子英格兰国王理查德一世——的支持,这些民歌手和作家的庇护人都使用这种语言,因此,普罗旺斯语(卡斯蒂利亚语)也最终取代了加泰罗尼亚语。
阿尔比派教徒的十字军圣战(Albigensian Crusade)(1209-1229)和罗马教廷裁判所(Inquisition)的引进吸引了许多法国南部的有识之士来到西班牙和意大利,这样,普罗旺斯语的使用就更加普遍。在十五世纪之前,伊比利亚半岛一直使用多种语言和方言,而在这些语言中,每种方言都明显受到拉丁语的影响。因此,“抗索拉度海法”最好是使用一种所有文人都能够读、都能够懂的语言,因为不管是在加泰罗尼亚地区,还是在欧洲的其他地方,每个受过教育的人都能看懂这部法律汇编。那些受过教育的人,不管他们是在私塾学习的,还是在教会学校学习的,他们之间并没有多少差别。拉丁语就符合这种要求,它是理解各种罗曼语方言的钥匙。
二、欧洲中世纪的国际贸易
欧洲各国之间和各种族之间的商贸交流可以追溯到迦太基的哈米尔卡.巴卡(Hamilcar Barca)时代。第一次布匿战争(the First Punic War)(公元前268-241)之后,哈米尔卡将军在西班牙建立了商业殖民地。他杰出的儿子汉尼拔继承了父亲的商业政策。第二次布匿战争(公元前218-202)后,西班牙成为了罗马的一个行省。西哥特王国Visigoths)
[5]、汪达尔(Vandals)
[6]国王和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公元518-556)为争夺对西班牙控制权而进行的战争,以及公元711年默罕默德占领伊比利亚半岛,构成了这个国家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这些战争,每次都严重地影响了贸易的发展。但是,十一世纪开始的十字军圣战则刺激了该地区的贸易复兴。
基督教徒对黎凡特(Levantine)港口(即叙利亚、埃及、黎巴嫩、土耳其等国的港口)和对地中的海岛屿实施控制之后,为东西方的贸易提供了畅通无阻的海上通道。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比萨开始从这种贸易中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即使波罗的海和北海掠夺船舶的维斯比海盗,也开始转向合法的贸易,因为从事贸易比从事海盗获得的效益还要高,而且风险较小。最早从事贸易而且名声甚佳的加泰罗尼亚人也很快抓住了这次机会,不久,巴塞罗那再次成为欧洲最富有的商业中心之一。
到了十二世纪早起,这种贸易扩展到了法国南部。西班牙的商人穿过比利牛斯山隘口进入法国,并继而走到弗拉芒海岸和德国境内。在法国香槟(Champagne)大平原每年一度的商品交易会,成为各地商界热切期盼的盛会。
在海上,商人们不仅要面对海盗和武装的民船,还会遇到各种海上事故和死亡。航海知识的贫乏,必要助航设施的缺少,没有灯塔、灯标,航行完全依赖天气,而且船舶不能抵御风暴,常常漫无目的的在海上漂泊,直到淡水和食物耗尽死在船上。如果船舶在外国沿海遇难,有的当地习惯允许本地住民抢占救助的货物(包括船舶)。若船舶被风暴吹到不友好的地区或敌对区,这些船员常常会成为奴隶,不能提供释放赎金的,有的可能被处死。虽然护航制度的发展为船舶提供了某种程度的安全,但因需要找军舰护航,所以商品运输的成本也就相应增加了。
在陆上,也同样危险。陆上的贸易通道通常由土匪或者当地依靠劫掠商队的恶霸所雇佣的人员把守。为了获得安全保护,大型商队的商人们通常会找武装护卫队护送。由于道路状况不佳,几乎所有的商品运输都要使用多个牲畜拉运的车辆(packed animals)。许多河流上的必经桥梁,要么已经没有了,要么没有钱维修,但尽管如此,当地拥有桥梁的统治者仍然要征收高额的过桥费。有些桥梁事实上仅仅是供行人使用的便桥,根本不能承受这种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商队只能通过轮渡过河,这样费用则更高。
雨季和冬季不适宜旅行。即使商人们和其家仆及其牲畜能够找到遮风避雨、提供饮食的地方,也根本找不到酒馆或驿站。
商品交易会(最初建立于公元十二世纪)通常由大的商业城市举办,在那里,商人们可以从该地区的某些小头目那里获得一些保护。要做一次生意,即使不发生事故和拖延,一般也要耗费好几个月。许多商队可能永远也回不来了,他们的货物被偷,仆人被杀,商人则被当做奴隶卖掉等待支付赎金。有的国王、主教或贵族主张在其领地上“平安交易”(peace of fair),对所有参加交易的商人,他们会提供全部的安全保护。其提供保护的方式是,由强势的国王或君主签发通行证,对胆敢骚扰商人的,予以严厉惩罚。
每个商业城市都有自己的法律和习惯、自己的法院系统。对于那些虽在该城市进行交易但不属于该市市民的人,一律视为外来人(foreigner)。为了获得保护,商人们需要一部可靠的一般性法典(a code of general law)和公正处理纠纷的法院。后来,这些各种各样的习惯和法令都被写下来以供所有人遵守。由于这些城市从商业交易中获利颇丰,当地政府开始加强对法令的执行力度。他们设立了一种由“贸易领主”(lord of the fair)主持审理的商业法院,专门处理贸易问题或商人违法案件。这种商业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是控制商品的价格和商品的质量,为商人及其财产提供安全保护。这种法院通常被称为“泥腿子法院”(pied poudre court),这是因为只有两脚布满泥尘的商人们才时常光顾这些法院。这些法院并不正规,只要有纠纷需要解决,每天随时可以开庭。这种法院适用的法律也不是由国王颁布的法律,而是商业阶层的习惯法。
这些商业法后来获得了广泛的认可,欧洲的所有港口、交易中心都执行这些法律。尽管这些法律有许多并不是书面的,但各国之间的差别并不大。商贸的发展,不仅创造了许多新的沿海城市,也使许多古老的贸易中心重新焕发了活力。进口的新商品不仅创设了新的市场,也使原来的庄园经济在许多领域开始解体。
随着进口商品的增多,商人们也不再依赖季节性的交易,而是在固定的交易场所每天进行交易。很快,许多国家的经济开始完全依赖对外贸易。由于东方和西方国家的贸易交往,许多遥远地方的商品得以进口,这些商品以奢侈品为主。地中海和亚得里亚海成了欧洲、非洲与亚洲商业交流的理想通道。当然,这种交往同时使得欧洲的大量黄金外流,对国家的新兴经济产生了新的问题。
在十五世纪末期,在新大陆的航线尚未发现之前,东方与欧洲的贸易主要是通过三条固定的路线。第一条也是最北的一条线路,从中国出发经过戈壁滩一直往西,把撒马尔罕和布哈拉等这些大的商贸中心连接起来直到里海(Caspian Sea)地区。再从里海地区三路分开,一路向西南穿过小亚细亚、叙利亚抵达黑海和地中海,另一路向北,绕过里海抵达黑海,第三路一直向北直到俄罗斯的诺夫哥罗德(Novgorod)或者更远。第二条是最南部的路线,即水路。它东起印度富饶的马拉巴尔海岸(Malabar),向西穿过印度洋,经过红海抵达其北部的目的地。从那里卸货后,再由商队运到开罗和亚历山大及其周边地区较小的贸易中心。第三条路线有些偏北,该线路同样起自印度的马拉巴尔海岸,经过陆路运输,然后穿过波斯湾到黑海,再到地中海。地中海的马赛港和大西洋的波尔多港是商品的集散地。从这里,将商品运往法国和德国的其他港口城市和内陆城市,甚至运往斯拉夫语地区。同样,巴塞罗那、威尼斯、比萨、那不勒斯和其他沿海城市则是其他地区商品的集散地。当然,还有许多其他贸易线路,只是不太固定罢了。
海上线路虽然也有危险,但有强大的皇家海军保护,特别是在阿拉伯海上霸权被打败之后,这条线路相对来说还比较安全。尽管绝大多数的贸易行为是私人性质的,但是,一般会受到国家的监督并受到国家的部分控制,这是因为,它对国家经济具有很大的贡献作用。
中国、印度出口到欧洲的商品主要是香水、丝绸、染料、香料、中药和锦绣挂毯等。北欧出口的商品主要是毛皮、马匹、皮革、大麻、牛脂、蜂蜡、木材、食盐、鱼虾和奴隶等等。近东和阿拉伯市场则供应珍贵木材、垫毯、地毯、锦绣挂毯、精美的服装、珠宝和金属制品。这些奢侈品绝大多数被欧洲的城市重新出口,以便获得高额的利润,以此再获取新的财富。为了妥善处理不断增长的商品交易,从而不再使用易货贸易,于是人们开始铸造金币和银币。最早的货币是拜占庭金币(bezant),它是拜占庭商人早期使用的货币,后来成为各国商人的标准货币。其他各国和各商业城市很快也开始制造自己的货币。许多富有的商人不再从事直接贸易,而是充当掮客(broker),把实际贸易留给那些不太成功的商人们去做。
受利益的驱动,每个国家的商人都在从事对外贸易。一些大商行建立了代理行(factoring stations)和批发中心,出现了操控价格和垄断商品的现象。到了十三世纪初,在所有大的商业城市都产生了一个专门分享贸易利润的社会阶层。在这些商业城市中,财富的集中为剩余资本的投资提供了新的机遇,这些剩余资本被投入到新兴工业,为新市场的开拓和扩张生产各种各样的商品。随着新贸易路线的开拓和新生产方法的发明,现代资本主义的萌芽出现了。随着重商主义(commercialism)的出现和商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民族主义也在不断上升,民族自豪感不断增强,经济帝国主义(economic imperialism)为控制特定市场热衷于开展国家之间的竞争。强势国家开始寻求使用军事手段来建立自己的经济势力范围,不让弱小国家参与获利最丰的市场。
贩奴贸易最早起源于默罕默德侵略者对基督徒的买卖,后来基督徒又把这些阿拉伯人作为奴隶进行买卖。这种贸易获益非常丰厚,以致后来发展成为专属贸易,由当地国王颁布诏令独家垄断经营。这种贸易越来越毫无节制,不仅被抓到的基督徒和阿拉伯囚犯可以买卖,而且各个国家的人和各种肤色的人都可以买卖。十七世纪后期之前,这种贩奴贸易不仅一直持续不断,而且经营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宗教信仰对商业阶层似乎已不再发挥作用。最初,由于罗马教皇被其他问题缠身,比如领土扩张、异端邪说、十字军圣战、内部混乱以及神学研究等等问题,而无暇顾及。当商业发展到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时候,不管教会对重商主义的伦理道德如何看待,那些富商巨贾们已都不在乎,罗马教皇再也没有军事能力去维护其理念。
在这个赤裸裸的重商主义时期,挣钱能力最强的典型代表是德国的福格家族(Germen House of Fugger)。约翰.福格(Johann Fugger)曾是奥格斯堡(Augsburg)的一个编织工,1380年开始进行海外贸易,当时其经营规模一般。不到一个世纪,他的后代——杰克波. 福格二世就控制了大量的房地产股票,不仅有了自己的商船船队,而且对大量的金矿、铜矿都拥有股份,并经营着整个欧洲最大、最富有的银行。他能够向马克西米连一世(Emperor Maxmilian I)(1499-1519)
[7]进行巨额贷款以换取商业利益。通过使用这些钱贿赂选民(Electors),马克西米连能够保证自己当选皇帝。做为回报,他则给福格家族加官进爵。福格家族通过建立奇特的通讯系统、在欧洲的各统治家族安插间谍等方式,可以获得其需要的任何商业信息。为了及时获得对政治、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比如战争(不管是胜利的喜讯还是战败的噩耗)、洪水、海难以及其他灾难,他建立了一套通过跑步传递、快船递送、在山上安排信息员和设置信号灯等信息传递系统,由此控制交易、垄断商品市场,甚至通过战争援助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战争结果。就这样,这个家族积累的财富,整个欧洲无人可比。
在所有的外国港口中,比萨、巴塞罗那、威尼斯、热那亚和其他城市的商人们通过支付特别费贿赂当地官员,以获得特别优惠和优先的待遇。阿拉伯的商人们受巨大利益的驱动,则甘愿充当欧洲商人的工具,协助其在巴格达、大马士革、亚历山大和穆斯林的其他地方获取这种特权。绝大多数的外国港口都设有特区,专供欧洲商人使用,并赋予某种程度的治外法权。实行这种做法后,欧洲的商人在这些特区内建立了许多固定的贸易货栈,而这些贸易货栈不受当地官员的干涉。随着商业的繁荣,需要设立专门的商业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商业法规。为了使商法取得某种程度的统一,有必要将这些法规进行编纂、出版和发行,以便使所有从事这种行业的人能够了解。
三、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海商法的编纂最早的大概要属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巴比伦尼亚法律索引》(the Babylonian Index)。公元前2000年,伟大的航海民族——地中海腓尼基人颁布了调整海上商业(sea commerce)的法律。跟随腓尼基人的脚步,希腊人将腓尼基人的法律吸收到自己的法规中。公元四世纪的希腊法庭记录表明,这些法律包括海上借贷(即船货抵押贷款——译者注)、船舶建造、船舶买卖、装货费用、对船载货物的责任以及其他合同问题。另一个商业中心——罗得岛,也采纳了这些腓尼基人的法律,后人错误的将其称为“罗得法”。罗马继希腊之后成为世界商业大国,则采纳、编写、修订了这些早期的法律,并在整个帝国实施。这些早期的腓尼基法可参见柏拉图、西塞罗、李维(Livy)、斯特拉波(Strabo)及其他罗马理论家的著作。
崛起的拜占庭帝国发现了这些被绝大多数的贸易中心地区广为接受的罗马法。现在有人认为,伊苏里亚王朝的创始人,拜占庭皇帝利奥(Leo the Isaurian [714-741])颁布的一部希腊语法典“Nomos Rodion Nautikos”,就是以“罗得法”命名的。但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部伊苏里亚法典与早期的罗得法没有任何关系。
由此可见,在中世纪时期,经过许多世纪延续下来的商业习惯和传统(customs and traditions)、城市的条例和训令(ordinances)、国王的公告和命令(proclamations and decrees)、教皇的宣告和诏书,开始作为调整所有商业行为的法律(ordinances),并最终具有了普世接受和实施的效力。
早在十一世纪就有了商人公会和航运公会组织,这些公会组织可以颁布有关海上商业条令。开始,这些公会是为皇家和皇家任命的处理海上贸易纠纷的地方法官提供咨询服务。后来,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海上纠纷的大量增加,这些公会组织的职能作用也相应扩大,于是,由皇家指定这些公会处理这些纠纷。阿拉贡国王就是其中的一个,他经常以特许或特权的形式赋予商业城市创设机构的权力,允许这些机构处理辖区内的商业问题。至十五世纪末,地中海的绝大多数商贸中心城市都有了专管海事的执政官(Sea Consul),这些专门的裁决机构称为“执政官伯爵”(Consulatus Maris
[8]),授权处理所有商事和非商事海上纠纷。
第一部海商法典颁布于1010年,名为“阿马菲城市惯例”(Customs of the City of Amalfitina),“书写并公布于公元1010年(Our Lord 1010)”。第二部法典于1063年颁布于特拉尼。1509年,菲尔莫市(Fermo)将1063年的特拉尼法典加以修订作为该市的法律颁布实施。在北海和波罗的海地区,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 (Schleswig-Holstein)、里加(Riga)、维斯比、汉堡、吕贝克以及其他汉萨同盟的城市早在九世纪就已采用这些法律,并于十三世纪和十四世纪由汉萨同盟正式颁布。1407年汉萨同盟大会后,开始以“水法”(Waterrecht)的名义颁布。汉萨同盟的这些法律汇编(compilations)一般称之为“维斯比法”(the Laws of Wisby)。在十三世纪,法国路易斯九世国王(1226-1270)颁布了“奥列隆法”(the Laws of Oleron)。英国的“海事黑皮书”(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也可以追溯到十三世纪中期。所有这些法律汇编,都对国际普遍接受的海商法的形成做出了重大贡献。在致力于法典化的过程中,从编纂、出版和普遍接受的程度来看,最好的要属十五世纪的“康索拉度海法”(Consulate of the Sea)。阿祖尼(Azuni)在谈到该法时称,“该法的权威性要高于所有其他海商法”。
[9]仔细研读现代的国际法,我们会发现,对国际法的许多基本问题,这些海商法(包括康索拉度海法)均有所体现。这些早期的海商法所涉及的海战、海上保险、安全通过、禁运货、中立国船上的敌国货物、敌国船舶上的中立国的货物以及许多其他问题等等,至今仍是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四、康索拉度海法
康索拉度海法手抄本的内容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每部分都是地中海地区从十一世纪至十七世纪有关海商方面的法律、皇家公告、城市议会(city councilmen)条例的汇编。
第一部分,共四十三条,描述了海上执政官和上诉法官的选任方法、任职资格以及审理案件的程序。第43条描述了马略卡市(Majorca)代理人(attorneys)的誓词,该誓词由阿拉贡的詹姆斯一世国王(1213-1276)于1275年之前颁布。现在还不知道在何时、由何人将该誓词适用于巴塞罗那和其他城市的代理人。这部法律汇编的最初编纂者佛朗西斯.塞利勒斯(Francis Celelles)删掉了第44条和第45条,可能是因为他对有关亚历山大的规定感到莫名其妙。
第二部分,自第46条至第334条,包含了1343年的有关法律细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第46条至第297条,主要是海上贸易中普遍接受的习惯;第二,第298条至第334条,主要是关于武装民船(privateering)、海上抢劫(piracy)、海军考察、船舶护航、海上保险、汇票和其他各项规定。在法国国家图书馆保存的原始手抄本中,第217条的末尾有这样的话,“本书到此结束。光荣属于耶稣基督,阿门。”塞利勒斯对此做了改动,他在第247条的末尾加了这样的注解:“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讨论的是有关武装组织(armed units)的法律法规。”在第334条末尾,他还加上了这样的注解:“到目前结束编纂为止,本书一直被称为‘康索拉度海法’。”该注解之后,是一系列的公告,这些公告是由几位国王和几个城市的议会颁布的,时间从1075年至1274年。在众多研究者中,最令人信服的学者可能要数帕德休斯(Pardessus),在详细研究了这些文件后,他认为,所有这些公告都是杜撰的,没有任何事实基础。
[10]第二部分以这样的说明作为结尾:“由皮特.泊撒(牧师印刷商)印刷于1494年7月14日,巴塞罗那。”
第三部分,没有条款编序。该部分罗列了阿拉贡国王皮特三世(?)(1276-1285)的皇家公告和巴塞罗那城市议会的条例。这部分其实属于补篇,在原来的手稿中并没有这部分。显然,塞利勒斯在编纂这部手抄本时,增加了一些法规,也保留了许多法规,其中包括1484年巴塞罗那城市议会条例(有关海上保险的条例)。这个议会条例取代了以前的1435、1436、1458和1461年议会条例。这部1494年的手抄本“康索拉度海法”没有专门的标题页,书中也没有解释为什么要删节,估计是已经丢失。
这部法律汇编的最初版本是由一群人用加泰罗语编写的,发表于巴塞罗那。这个最初的版本已经遗失。许多专家认为,“康索拉度海法”的某些材料实际上早在公元1075年之前就已经存在,但它汇编的时间要晚的多。帕德休斯在其手稿“Dels bons stablimens e coustumes de la mar”一文中认为,以手抄本形式汇编的最初时间为1340年。
[11]帕德休斯也许会对一位不知姓名的理论家于1370年用加泰罗语汇编的“康索拉度海法”(Consolat de mar)感到迷惑不解,但也许不会。“康索拉度海法”(Lo Libre de Consolat de Mar)首次出现在巴塞罗那议会的条例中是在1435年,首次以印刷形式出现的版本是在1494年版本。该版本似乎是1502年、1517年、1523年和1592年加泰罗语版的范本。芬维克(Fenwick)在讨论海商法的早期发展时曾写到,“一部非常重要的、规定不同国家商人和船舶所有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海上习惯的汇编,……..尤其是十四世纪的‘康索拉度海法”。
[12] 帕德休斯和阿祖尼对“康索拉度海法”的来源和内容意见相左。
[13]阿祖尼(Azuni)把这个汇编应归功于比萨的一个汇编,那个汇编于1075年曾受到过罗马教皇乔治七世(1073-1085)的赞扬。
[14]帕德休斯否定阿祖尼的观点,认为该汇编是在巴塞罗那、用罗曼语方言、以“康索拉度海法”(consulat de la mar)为题、在十四世纪出版的。
[15]
尽管这部手抄本汇编存在许多缺点,但帕德休斯说,这部汇编“太熟悉、太著名了,(使人)不得不了解其作者的观点。”
[16]凯撒吉斯(Casaregis)认为这部汇编“对国际私法的早期发展做出了不朽的贡献。……它被视为一切从事商业的欧洲人签订一切海上合同的基础和准则,可以称之为“‘普世的康索拉度海法’(Universalis Consulata)”
[17]。伯尼西斯(Bonnecase)认为,“这些条款体现了现代的海上制度,至少体现了这些现代制度的核心内容。”
[18]迪库西(De Cussy)认为,康索拉度海法是法国、弗兰德(Flander)海商法、汉萨同盟条例和维斯比法的基础。
[19]阿诺德(Arnold Vinnius)的观点曾经常被阿祖尼索引用。阿诺德指出,根据最早的意大利、法国和英国法学家(writers)的观点,“这些国家处理海上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大部分是从康索拉度海法移植过来的。”
[20]
在翻译这部原版的手抄本过程中,笔者小心翼翼,以保留该书原文的思想、含义和内容。在原版的手抄本中,船主(patron)、船长(captain)、船舶老大(master of the vessel)和船舶主管(commander)这些词是可以互换的,都指的是“指挥船舶的人”。这常常会使人感到莫名其妙,因为,船主(patron)可以指从船舶所有人那里租来船舶从事贸易的身体强壮的海员(able-bodied seaman),也可以指为了预先约定的工资(fee)或为了预先约定的船舶获益分配比例(share)而受船舶所有人雇佣的人。
Stanley S. Jados
Des Plains, Illinois
August, 1974
* 本文是Stanley. S. Jados所著“the Consulate of the Sea”一书的序言。该文的题目和各节的题目为中文译者所加。本译文在博客发表后,受到了广大网友的热情关注,网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高仰光博士对译文中的人名、地名和某些词的翻译提供了非常好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据此进行了修改。在此,对高博士表示非常感谢,也感谢所有其他网友对本人博客的支持和帮助。
[1]国外有人将该法译为“航海规则”(Rules of Navigation),我国海商法学界一般将该法译为“抗索拉度海法”。但若根据原意,本中文译者认为,似应译为“海事执政官法”似乎更合适。
[2] 莱昂,古地区名,位于西班牙西北部,包括莱昂、瓦利阿多利亚、萨莫拉、奥维耶多、帕伦西亚和萨拉曼卡六个省,九世纪时,曾在此设立莱昂王国。——见靳平安主编《英汉人物地名事件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第405页。
[3] 那瓦尔王国,中世纪伊比利亚半岛北部的封建王国。
[4]纳瓦斯战斗,该战斗发生在1212年7月16日,这次战斗是西班牙基督教复兴的一次重要转折点。阿尔丰沙国王的基督徒军队与那瓦尔撒朝国王、阿拉贡的佩德罗国王和葡萄牙的阿尔丰沙二世国王的军队联合作战,共同对付伊比利亚半岛南部的穆斯林统治者艾尔穆哈德(Berber Muslim Almohad)。艾尔穆哈德的士兵主要来自于艾尔穆哈德帝国统治的非洲地区,如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还有一部分来自伊比利亚半岛南部地区。
[5] 西哥德王国,公元五世纪初,日耳曼人西哥德族攻入意大利,公元419年在当地人的支持下,建立了国家,即西哥德王国(Visigoth Kingdom)。711年为阿拉伯人所灭。
[6] 汪达尔王国,日耳曼人汪达尔族于公元439年建立的王国,公元533-534年为东罗马帝国所灭。
[7] 马克西米连一世,德意志国王(1468-1519),圣罗马帝国皇帝(1499-1519)。抵御法王路易十一世的进攻,后同教皇、西班牙、威尼斯和米兰结成神圣联盟,击败法国。
[8] 英语为“Consular Count”,即执政官伯爵。
[9] D. A. Azuni,
Droit Maritme de l’Europ (Paris, 1805), vol I, p.392
[10] J.M. Pardessus,
Collecton de lois Maritimes anterieures au XVIII siecle (Paris, 1828-1845), vol. V, p. 323
[11] J.M. Pardessus,
Dels bons stablimens e costumes de la mar. (handwritten copy) (Pari, 1837),vol. II, p.37 ff
[12] C.G. Fenwick International Law (New York, 1965), 4
th ed., p. 13n
[13] Pardessus,
Droit Maritime, vol. II, p.323
[14] Azuni, vol. I, pp. 413-439
[15] Pardessus, Colletion, vol. V, p.367
[16] Ibid., vol. II, p. 1
[17] G. Casaregis
Consolate del Mare. Bassano; 1788, p.63. xvi
[18] Bonnecase, M.
Precis de Droit Maritime. Paris: 1932, p.37
[19] Cussy, de F.
Phses et causes Celebres du Droit Maritime de Nations. Lipsk: 1856, vol. I, p.10
[20] Azuni, quoting Vinnius, vol. I, p. 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