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描述:
1956出生,自1982年从事海事审判工作。曾到荷兰读过一年书,并发表了一篇学业英语论文。二十几年来,审判工作之余曾发表过几篇论文和译文,都是海商法方面的。现在从事法官管理工作,但仍爱好海商法。
个人公告:
黄永申的博客已经开通了,欢迎大家常来做客。希望这里能成为我们交流思想的地方。也希望大家能记住我的博客,把她加入收藏夹、或者告诉大家的朋友们。
博客日历
最新评论
  印度古典海商法
发表时间:2009-12-12 19:06  
字体:  打印 关闭 
印度古典海商法*
—《摩奴法》的有关规定
(公元前1500 年至公元 200年)
 
                                             第八章
   1、国王调查诉讼案件,必须与婆罗门僧侣(Brahmanas)[1]和有经验的大臣们(councillors)一起进入法庭,并保持举止典雅。
    2、审理案件时,(国王)可以站着也可以坐着,举其右臂但不夸耀服饰,让他审理商事案件。
    3、根据地方习惯和神圣法律制度的原则,(国王)每天一件件地审理下列十八类案件。
    4、这十八类案件是:(1)欠债纠纷;(2)保管和质押纠纷;(3)因无所有权而发生的买卖纠纷(sale without ownership);(4)合伙纠纷;(5)礼品的恢复占有;
    5、(6)欠付工资纠纷;(7)违约纠纷;(8)撤销买卖纠纷;(9)雇主与雇员纠纷;
    6、(10)地界纠纷;(11)侵犯人身;(12)破坏他人名誉;(13)盗窃;(14)抢夺与抢劫(robbery and violence);(15)通奸;
    7、(16)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17)遗产分割纠纷;(18)赌博与打赌纠纷。这些是这个世界引起法律纠纷的十八种案件。
    8、根据永恒的法律,让他审理人类最经常发生的上述各类案件。
    9、但是,若国王不能亲自调查案件,可以指派经验丰富的婆罗门僧侣审理。
    10、被指派的婆罗门僧侣应当由三名陪审员陪同进入庄严的法庭,可以站着或坐着,全面审理向国王提起诉讼的理由。
    11、若国王指定三名精通《吠咜经》(Veta)[2]的婆罗门僧侣和一名经验丰富的婆罗门僧侣四人共同审理案件,这样的法庭称为“婆罗门僧侣(四人)法庭”。
    12、除非为了恢复正义,法官不要拔出梭镖(dart),否则,他们也会受到非正义梭镖的伤害。
    13、除非不进法庭,进了法庭就要开口讲话;一言不发或满口谎言,都充满罪恶。
    14、若正义受到非正义的践踏,事实受到谎言的遮盖,法官一经发现,这些人也要受到毁灭。
    15、“违反正义,就要受到正义的惩罚;维护正义,就会受到正义的保护。因此,不得违反正义;违法正义,就是毁灭我们自己。”
    16、正义就是法令(a bull)。违反法令,被神视为首陀罗(Sudra)[3];因此,要让他知道违反正义的后果。
    17、同行的唯一朋友,即使死后也是公正的。这是因为,一切事实都回随着他的身体腐烂而消灭。
    18、一个不公正的裁决,其过错(the guilt of an unjust decision)应当四分之一归罪犯,四分之一归撒谎的证人,四分之一归法官,四分之一归国王。
    19、但是,若应受谴责的人已受到谴责,则国王得以免罪,法官得以救赎。所有罪责均应由罪犯(perpetrator of the crime)独自承担。
    20、对那些仅仅靠种姓生存的婆罗门僧侣或者自称为婆罗门僧侣(但身份不能确定)的人,如果国王愿意,可以向他们解释法律,但对首陀罗,则绝对不允许。
    21、一个王朝,若由首陀罗制定法律,这个王朝就像公牛陷入沼泽一样,将会沉没下去。(The kingdom of that monarch, who looks on while a Sudra settles law, will sink (low) , like a bull in a morass.)
   22、一个王朝,若首陀罗人数过多,无神论者横行,赤贫人数成倍增加,那么这个王朝就会饥荒不断,疾病流行,很快彻底败落。
   23、坐上正义的宝座,穿着暖和的衣服,膜拜了世界的神灵,让他镇定自若地审理案件。
   24、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让他根据等级秩序审理诉讼的理由。
   25、根据(人们的)外部表现(external sign),即他们的说话声音、脸色变化、情绪波动和外表、眼神以及肢体动作,让国王发现人们的内心世界。
   26、通过穿衣打扮、面部表情、走路姿态、肢体动作、说话声音和眼神变化,可以了解人的内心。
……….
 
   156、为了盈利而签定车辆(wheeled carriage)运输货物合同,且承诺运达地点或运达时间的,如果未能遵守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则不得收取运费。
   157、对航海专业人员(expert in sea voyages),不管怎么约定的报酬,只要能够根据运输的地点、时间和运输的货物进行计算,该支付报酬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
 
   399、国王专营的出口货物,禁止贸易商经营。贸易商违禁出口的,由国王没收其全部财产。
   400、逃避关税(或收费)、未适时交易(who buys or sells at improper time)或虚报货物数量的,按逃税额的八倍罚款。
   401、所有可上市的货物,根据货物的来源、去向、货物的储存时间、盈利和费用支出情况,由国王确定交易的价格。
   403、必须标注货物的重量和规格,而且每六个月核实一次。
   404、过轮渡时,空马车应当支付一个帕纳(one pana),携带东西的男人支付半个帕纳,一只牲畜和一个妇女支付四分之一帕纳,不携带东西的男人支付八分之一帕纳。
  405、过轮渡时,装有货物的马车应当根据货物的价值支付轮渡费,马车上未装货物的器皿和不带行李的人员可以少量收费。
   406、对包租船舶进行长途运输(a long passage)的,必须根据抵达地点和航行时间的比例收费。该规则只适用于江河运输,不适用于海上运输。
   407、怀孕两个月以上的妇女、苦行僧(ascetic)、森林中的隐士(hermit in forest)和学习《吠陀》经的婆罗门僧侣(Brahmanas),乘坐轮渡均不应付费。
   408、船员由于过错,不管在船上损坏了什么,均应由全体船员共同赔偿,船员之间按份分摊。
   409、上述赔偿规定适用于旅客,但以船员在水上犯有应受惩罚的过失为限;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船员不承担责任。
 
【注释】
*原文为“The Laws of Manu (Manu smriti) (1500 B.C. to 200 A.C.)。有关该法的评论见“相关链接”
[1] 婆罗门僧侣为印度四种种姓中的第一种姓,为最高等级的种姓。根据《摩奴法》,“主用口创造了婆罗门(圣人),用手创造了刹帝利(战士),用腿创造了吠舍(匠人),用脚创造了首陀罗(奴仆)…”。主为了保持他创造的世界,安排用口、手、腿、脚创造的不同种姓担任不同的职责….”。“婆罗门生于最好的部分,出生高贵,掌管《吠陀经》,当然是所有万物之主”。——见(美)约翰.H.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190页。
[2] 印度最古老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
[3] 在印度的四种姓中,首陀罗是等级最低的一种。
 
 
【相关链接】
                        《摩奴法典》: 印度古代法律的珍贵文献
   《魔奴法典》,又称为《摩奴法论》,是古代印度婆罗门教的教律和法规的汇编。传统的说法认为其编者是摩奴,并称其是一位“印度最古老的立法家”。由于原著是古代印度重要的历史典籍,长时期作为规定人们相互间的关系和惩办各种犯罪的法规而起过广泛的作用。原著受到印度国内外学术界的重视,认为它不仅是研究古代印度法律和种姓制度的基本资料,也是研究古代印度社会和文化的珍贵的历史文献。

    摩奴是印度古代的一位神话传说人物。摩奴一词原意为人,传说是太阳神的儿子。据印度史诗《摩诃婆罗多》记载,摩奴在从事严峻的苦行时帮助过一条鱼,在这条鱼被放入海中时,它向摩奴预告:将要发生洪水以毁灭全人类。摩奴听从它的话,造了一条船,洪水到来时,摩奴把船系在鱼的角上在洪水中航行,并平安到达喜马拉雅山顶靠岸。洪水退去后,摩奴这位人类中唯一幸存者经过艰巨的苦行后,着手创造人间万物。因此摩奴被称为人类的始祖。在印度,这部法典被称为由梵天启示给摩奴一世,井由跋梨求仙发表的。原书称“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生于自存神的摩奴特编纂了本法典”(一卷102条)。有关这本法典的演变,《那罗陀法典》序言写道:“摩奴写成梵天法论10万节,共24卷1000章,以授那罗陀。那罗陀是诸神中的智者,把它紧缩为1.2万诗句,供人类使用,授于跋梨求之子苏摩底。苏摩底为了人类的最大便利,又把它紧缩为4000诗句。凡人读到的不过是苏摩底的再缩本……”

     原著同印度其他法论一样,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典,而是婆罗门教祭司根据吠陀经典、历代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律和法规结合为一的作品,据学者们的研究考订,由于原著包括有古代不同时期的内容,一般认为此书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而不是由一位立法家编成的。原书中,第2--6卷时期较早,第7--10卷次之.而第1卷和第11--12卷形成时期最晚。因此,学者们推断,原著大约形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流传到今天的《摩奴法典》共12卷,2685节。第1卷“创造”,记述创世的神话。第2卷“净法、梵志期”。第3卷“婚姻,家长的义务”。第4卷“生计,戒律”。第5卷”斋戒和净法的规定、妇女的义务”。第6卷“林栖和苦行的义务”。这6卷论述了婆罗门教徒的四住期(即梵志或学生期,居家或家长期,林栖或隐土期,比丘或苦行期)的行为规范。第7卷”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第8卷“法官的任务,民法与刑法”。第9卷“民法与刑法、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这3卷叙述了民法、刑法、婚姻制度和继承。第10卷“杂种种性、处困境时”,是关于种姓的法律。第lI卷“苦行与赎罪”,内容是赎罪法。第12卷“轮回、最后解脱”,叙述的是因果报应,轮回转世之说。据统计,其中有关法律的篇幅约占全书的四分之一。

    《摩奴法典》由于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在古代印度社会所发挥的作用甚至远远超过了一般法典。18世纪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也曾把它作为私法加以使用。而其影响范围则远及缅甸、泰国、爪畦和巴厘等地。原著在印度从9--18世纪出现过七、八种梵文注释本。西方和俄国的学者也出版过一些不同的译本,如18世纪末英国威廉·琼斯的英译本,法国迭朗善1832--1836年的法译本,英国毕勒尔1886年英泽本,俄国埃里曼诺维奇1913年俄译本及经伊林校订的1960年俄译本。我国出版过两种中译本,一种是马香雪据陆译奉转译的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1989年收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重印;一种是蒋忠新根据梵文翻译的版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编辑:赵露)

        (本文摘自〈影响世界的100本书》)
网址:http://www.neworiental.org/Default.aspx?TabID=1130&InfoID=93714&SettingModuleID=2333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法律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昵称:      
 请输入验证码 :
换一张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