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描述:
1956出生,自1982年从事海事审判工作。曾到荷兰读过一年书,并发表了一篇学业英语论文。二十几年来,审判工作之余曾发表过几篇论文和译文,都是海商法方面的。现在从事法官管理工作,但仍爱好海商法。
个人公告:
黄永申的博客已经开通了,欢迎大家常来做客。希望这里能成为我们交流思想的地方。也希望大家能记住我的博客,把她加入收藏夹、或者告诉大家的朋友们。
博客日历
最新评论
  古巴比伦的两部海商法
发表时间:2009-12-12 18:49  
字体:  打印 关闭 
译者 黄永申
 
                                    苏美尔海商法*
                                 (约公元前1700年
【译者注】
     历史学家认为,西方文明的摇篮与其说是古希腊、古罗马,还不如说是古代近东,特别是古代两河流域——古巴比伦(即现今的伊拉克一带)。[1]虽然现在这一地区,干热少雨,矿产贫乏,到处是荒凉的沙砾,甚至连建造房屋的石头和木材都没有,但在公元前2000年之前,这里的气候却是水草丰沛、气候湿润,非常适合人类居住。她曾是犹太人和希腊人憧憬的“天堂”。[2]据考古学家考证,圣经中描写的“伊甸园”、“诺亚方舟”等故事就发生在这一地区。
     在这一地区,有两样东西著称于世,一是古代高度发达的、独创的优美文字和精美艺术。二是高度发达的商业及其由此产生的特别发达的商业习惯和习惯法。[3]除此之外,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和举世闻名《汉谟拉比法典》也是出现在这里。因此,这里被誉为四大文明发祥地之一。
     在古巴比伦,贸易和航运事业也很发达。现已出土的公元前4000年左右的最古老的船舶模型[4]和有关票据、提单等许多商业行为的古老文献[5],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根据巴比伦的法律规定,商队承运的托销货物需预付货款,仓库储存货物也要出具收据,还可以雇船进行水上运输。货物承运人承运货物应当出具提单,除了由海盗造成的损失外,承运人对货物的任何损失都要负责。而古希腊法则没有承运人责任的概念,所以希腊人采取的普遍做法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货主或货主的代表随船押运货物。[6]
     巴比伦法对世界法律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商法和海商法。它通过贸易或战争,从美索不达米亚地区传到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然后又传入了希腊,又从希腊传人罗马,从罗马传播到欧洲大陆。[7]由此可见,研究现代的海商法,实有必要研究古代巴比伦海商法。  
    “苏美尔”是古代两河流域的一个地区名称。如果以现在伊拉克的巴格达为中心,其南部称为“巴比伦尼亚”,北部成为“亚述”。南部的巴比伦尼亚以尼普尔为界,其北部为“阿卡德”,南部为“苏美尔”。两河流域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奠基人是苏美尔人,他们在这里建立了世界第一座城市,并成立自己的王国。公元前2007年苏美尔王国被东部的埃兰人消灭,自此苏美尔人退出了历史舞台,但他们的成就被后来的闪族人发扬光大,并把这个地区灿烂的文明逐渐推向顶峰。目前保留下来的《苏美尔法典》是公元前1800年左右创作的,是一幅巴比伦时期苏美尔地区书吏学校学生的习作。
    这里翻译的《苏美尔海商法》是否从《苏美尔法典》中摘录下来,原文并未说明,译者不得而知。有志者,可以研究。
 
 
    
iv 42-v 11若某人租用船舶且对航线已有约定,由于他未按约定的航线致使船舶沉没,在此情况下,视为该人违法,应当赔偿船舶,并用谷物计算支付租金。
 (v 12-20)若某人租用船舶后,毁坏了船上的木质…和木质…,他应当根据(该毁坏物)重量,按半价支付白银。
 (v 21-26) 若租用的船舶沉没,他应当赔偿船舶损失,并按返回港口计算租金。
 (v 27-31) 若上行船舶造成下行船舶沉没,(上行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当赔偿其船舶损失。
v 32-36若下行船舶造成上行船舶沉没,(下行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不负赔偿责任。
v 37-44若某人把船舶交付给某船员(boatman)使用一年,在该期限终了时,他(该船员)应当按谷物计算支付租金。
   ……
(原文来源:Roth, “Law Collections of  Mesopotamia and Asia Minor”,1977, Scholars Press.)
 
注释:
*原文题目为“Sumerian Laws Handbook (circa 1700 B.C.)”.
[1] 张健、袁园编著《巴比伦文明》,北京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30页。
[2] 张健、袁园编著《巴比伦文明》,北京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57-58页
[3] 【美】约翰.H.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第45页。
[4] 张健、袁园编著《巴比伦文明》,北京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5页、第187页。
[5]【美】约翰.H.威格摩尔著,何勤华等译《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69-70页。
[6] 【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的故事》,中国盲文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74,120页。
[7] 【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的故事》,中国盲文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69页。
 
 
汉默拉比法典*
约公元前1780年
 
第234条 若某造船人为某人建造一条六十古尔[1](gur)的船舶,他应当向造船人支付两舍克勒(shekels)的佣金。
第235条 若某造船人为他人建造的船舶不水密,使用当年船舶遭受损害的,船舶建造人应当将船舶拆解重新组装,费用自理,并应当将水密的船舶交付船舶所有人。
第236条 若某人将其船舶出租给船员(sailor)后,因该船员不谨慎致使船舶沉没或搁浅,该船员应当向船舶所有人交付另一条船舶作为赔偿。
第237条 若某人租用了船员及其船舶,并为船舶提供粮食、布匹、食油和红枣(dates)以及船舶配备所需的其他物品,因船员不慎致使船舶发生海难(the boat is wrecked)船上的财物灭失(its contents ruined)的,该船员应当对发生海难的船舶及船上所有的财物进行赔偿。
第238条 若某船员对他人的船舶造成海难后实施了救助,他应当赔付船价的一半。
第239条 雇用船员的,应当每年向该船员支付六古尔的谷物。
第240条 若商船(a merchantman)与渡船发生碰撞造成海难事故,受害的渡船船长应当向上帝(God)寻求正义;造成渡船沉没的商船船长(the master of the merchantman)须向(渡船)船舶所有人赔偿船舶损失和遭受的其他所有损失。
第275条 租赁渡船的,须每天支付三个吉拉(gerahs)的货币。
第276条 租赁货船(freight boat)的,须每天支付两个半吉拉的货币。
第277条 租赁六十古尔船舶的,须每天支付租金六分之一舍克勒。
 
 
 


*原文题目为“Hammurabi’s Code of Law (circa 1780 B.C.)”.
[1] 容积单位,1古尔相当于现在的200升。——张建、袁园编著《巴比伦文明》,北京出版社,P-68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法律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昵称:      
 请输入验证码 :
换一张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