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法律问题
美国金融危机是一个危险的信号,美国本土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失败成为这次金融危机的导火索。金融衍生品作为规避金融监管的手段,曾经被奉为金融创新工具。当然,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仅是衍生品交易一个促成因素的力量。它同时由于美国是一个高度,甚至过度迷信证券工具的国家。美国的一切资产——甚至垃圾债券都被证券化了。次级债原本是面向信用差、偿债能力低的债务人发行的债券。从价值和变现能力的角度看,它们是不具有投资价值的。但是,经过债券评级机构的虚估、装饰,次级债竟然成为了各大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争相购买、持有和交易的对象。在房地产市场泡沫爆裂的时候,次级债的破坏力也就显露出来了。
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法律问题有三个:(1)美国奉行自由的理念受到挑战。美国宪法将自由列为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这条治国理念贯彻在美国经济领域则成为了“小政府、不干预"的经济法原则。美国政府动用850亿美元拯救AIG(美国国际集团)的举动是对美国这一治国理念的巨大冲击与挑战。(2)私法自治与违约赔偿的问题。到期债务得不到偿还,按照美国奉行的自由市场经济原则,应该由竞争规律决定金融机构的存亡。这不得令人回想起1997年泰国金融危机之初美国唆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出:"不予救援、关闭银行"的决定。结果是大量本可以救活的金融机构纷纷倒闭,使泰国金融危机迅速扩大、蔓延。但是,反观这次美国的反应,不难发现美国自己违反私法自治的精神,且实施“双重金融标准”,拟动用7000亿美元,以全体纳税人的钱,替华尔街上那些最富有的人埋单。换言之,政府动用公众的钱拯救少部分人。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3)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