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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旭,湖南邵阳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侧重于国际民事诉讼法、反补贴法、比较法的研究。爱汉服网(http://www.ihanfu.com)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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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WTO框架下动植物检疫制度的价值冲突
发表时间:2007-10-10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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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发表于《中国卫生法制》207年第2期
黄文旭*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摘要: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技术性贸易壁垒取代关税和传统非关税贸易壁垒,成为一种新兴的贸易限制措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就是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体现的是安全价值,而贸易自由则为自由价值。在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发生冲突之时,我们必须偏向于安全价值,以确保人类的安全与健康。
关键词:动植物检疫;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价值
前段时间,一个陌生的疾病名称不胫而走——广州管圆线虫病。媒体、公众、有关部门的目光,共同聚焦在该病的罪魁祸首——福寿螺上。据报道,北京的23名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正是由于食用了未经充分煮熟的福寿螺才染病的。福寿螺成为中国人餐桌上的美味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也许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种生物并非中国土生土长,而是特意从国外引进的,在中国落地生根后,已成为重要的入侵有害生物之一。[1]
    从福寿螺事件中可以看出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性,可以看出我国在动植物检疫制度上还存在中很多的不足,因而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我国国民的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本文将对动植物检疫制度引起的自由与安全之冲突进行讨论。
一、WTO框架下动植物检疫措施的法律渊源
SPS措施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简称。SPS协定将SPS措施限定为4种情况:保护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由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保护人类的生命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疫病的侵害;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免受害虫、疾病或致病有机体传入的侵害;保护一个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引起的危害。WTO框架下的动植物检疫措施的法律渊源有:
(一)GATT1994第20条(b)项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各成员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引言第8段:“期望对适用GATT 1994关于使用SPS措施的规定,特别是第20条(b)项的规定详述具体规则。”因此,可以说GATT1994第20条(b)项是有关动植物检疫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则是该项规定的具体化。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1.4条:“对于不属于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项下的权利。”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技术法规的一种,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三)《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SPS协定是对GATT1994第20条(b)项的具体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参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而制定的,它既是单独的协议,又是《农业协议》的第八部分。SPS协议由前言、正文14条共42款和3个附件组成。SPS协定第2条第4款规定,符合其规定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被视为符合各成员根据GATT1994有关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定所承担的义务,特别是第20条(b)项的规定”。SPS协定确定了八项原则:即尊重各国主权、符合科学依据、必要性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协调原则、等同原则、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2]
(四)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SPS协定第3条第2项规定,符合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被视为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视为与本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SPS协定力倡成员方在实施检疫措施时采用国际标准。其在序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方使用协调的、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作的有关国际或区域组织。SPS协定在第三条第一款更明确规定,各成员方的检疫措施应基于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如果其他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与这三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不同或发生冲突,以这三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为准,除非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这三个国际组织的标准没有给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以足够的保护。
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存在价值
SPS措施的实施具有广泛的、多方面的存在价值。首先,在社会方面,通过预防危险性疫情的传播和其他各种影响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不安全因素的发生,有力地保护了各国人民及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证了正常的生活、生产条件,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发展;其次,在经济方面,尽管SPS措施实施本身也需投入很高的经济代价,但与疫情传播将引至的灾难性损失相比,其效果与付出却不可同日而语。无数的历史教训证明,各种传染病、虫害传入容易消灭难,而加强检验检疫防患于未然,不仅能够有效地抵御各种疫情的传播,而且符合最大经济效益原则;再次,在生态方面,SPS措施是维护境内良好的生态环境,保证防止由于外来疫情的侵入而出现正常的生态失衡,并由此导致疫情大流行的严重后果的有效措施。按照自然界的规律,动植物(包括昆虫、微生物等所有生物种类)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保持某种平衡,如一旦有外来的病、虫种类传到新的地理区域,特别是对于现代化的农牧场,那里集中种植、饲养着单一的、数量巨大的动植物群体,由于新的寄主作物、家畜、家禽缺乏抵抗性,加之当地又没有外来病虫种类的天敌,其结果会形成毁灭性的疫情流行灾害。在此意义上,SPS措施也是一项保证生态环境优化所必须的防范性措施。
动植物检疫的目的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相一致的。采取动植物检疫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受外来有害生物的侵人和危害,同时避免因有害生物随货物传出而使贸易遭受损失,从而起到保护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减少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涵义就是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因此,可以看出,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存在是世界经济达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3]
三、动植物检疫措施所带来的安全与自由的冲突
虽然动植物检疫措施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但实际上很多国家已将动植物检疫措施作为阻碍进口的一种措施,进而使动植物检疫措施成了一种运用得越来越多的非关税壁垒。如一些进口国利用风险分析,在程序上延长农产品准入的时间,或者以开展风险分析为借口,不断地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变相延长解禁的时间甚至停止进口。有些国家则提出名目繁多的检验检疫项目,制定苛刻的检验检疫标准。[4]这些措施都对农产品的贸易造成了阻碍。而且利用动植物检疫措施变相阻碍农产品贸易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他们对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异化和滥用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阻挡在国门之外。而且,动植物检疫措施之贸易保护主义的真实意图往往掩盖在其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正当外衣背后,较之关税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承担给出了相反的意见,实际上是倾向于安全价值。在该案中,欧共体认为应由美国证明使用有关促进生长的激素对人类的健康来说是安全和没有风险的,而美国则认为应由欧共体来证明健康风险的存在并对此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专家组的意见是,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有关的措施高于国际保护标准时更应如此。申诉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员方违反《SPS协议》的初步(prima-facie)证明, 这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实施措施的成员方那里。专家组认为协议的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第5条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条第2款都支持这一观点。然而,上诉机构却推翻了专家小组的结论。上诉机构认为,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保证“措施的实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这与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并无联系,一个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不遵守国际标准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它必须承担普遍的或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后果。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引发了一个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体制下成员方对SPS措施提出申诉的难度将要比关贸总协定时期大为增加,因为申诉方在案件开始时就必须承担重要的或者说实质性的举证责任。因此,在WTO 的实践中,至少在举证责任这个问题上,贸易与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维护成员方的公共卫生安全主权的方向上倾斜。[5]
目前学术界对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研究都是实证主义的,鲜有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对其价值进行研究。不仅对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研究是这样,整个WTO范围内的学术研究都是这样。也许WTO实务工作者对WTO的规则进行解释、澄清就已足够。然而法学研究者不应止于此,不应只对规则进行解释,而应以对整个人类的关怀之心来讨论、分析法的价值。法学研究者应该对动植物检疫措施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有关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争论实际上是安全与自由的冲突。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王贵国先生认为,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具有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的作用。保护水平愈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就愈高,对贸易的可能障碍和限制亦会愈严重。而建立国际秩序的作用是在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减少贸易障碍间取得相对的平衡。[6]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体现的是安全价值,而贸易自由则为自由价值。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这种安全与自由的冲突无法避免,而很多人认为在WTO的框架下贸易自由的价值是第一位的,WTO的宗旨就是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我偏向于安全价值。作为预防危险性疫情手段的SPS措施是人类、动植物,乃至整个生态环境存续与良性发展的基本保证,当然也必然是国际贸易顺利发展、长久持续的前提条件和不尽源泉。我们不能想象,连基本生命与健康安全都难以维系的社会,不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会有什么贸易的繁荣。[7]就算贸易繁荣、财富增长了,又由谁来享用呢。
此外,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只有满足了安全需要之后才会出现自我实现的需要,即贸易自由的需要。因此,在动植物检疫措施涉及安全与自由的冲突时,必须保证人类的生命与健康安全。
四、我国应采取的态度与对策
(一)应认识到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安全价值与合法性。有学者认为,SPS措施的实施没有顾及到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状况、科技水平和贸易处境,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延缓了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反过来又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环保进程,进而阻碍整个世界的环保进程。[8]众所周知,人的生命、健康以及整个自然环境都是不可逆的,一旦遭到破坏便很难挽回甚至无法挽回。因此,我国政府、学界、企业界不应以发展中国家需要经济发展为借口而对高标准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进行异口同声的批判。虽然有关的国际标准大多是发达国家参与制定的,而发展中国家参与较少,因而这些国际标准很少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但这些国际标准实质上是有利于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环境的,WTO成员也有权采取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目的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只要这种措施不带有歧视性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我们只有对动植物检疫措施采取正确的态度,认识到其安全价值和合法性,对有关国际标准和WTO规则进行深入研究,才能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出口并保护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在出口方面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我国应及时将有关成员新近发布的SPS措施翻译成中文并向社会公告,以使我国有关方面按照其规定进行生产、加工、检验检疫,确保我国产品顺利出口。同时,我们还也应加大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正确理解和掌握WTO规则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从而确保对国外SPS措施的分析、判断和应变能力。我国有关企业应该经常关注“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了解各国有关SPS措施的最新咨询,以指导企业的生产。我国的很多产品经不起日益严格的检验检疫,如我国出口的食品中,屡屡被查出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严重不合格,或者含有其他有害物质成分。这一切问题都出在自己身上。因此,我国的有关企业要苦练内功,以质量求出口,努力打破进口国SPS措施所形成的壁垒。在我国的农产品达到国际标准之后,如果发现某国采取了不符合WTO规则的SPS措施,我国就应该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我国的出口利益。
(三)在进口方面我国应采取的对策。进口的农产品卫生与否与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作物病虫害防治关系密切。因此,我国应该根据有关国际标准,采取SPS措施,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阻挡在国门之外。这样,既保护了我国人民、动植物的安全以及生态环境,也保护了本国市场。当然,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我国人民、动植物的安全,而不是保护本国市场,正如本文所体现的安全价值高于一切的主旨。
参考文献:
[1]“入侵生物再起祸端”,国门时报网站2006年9月4日,http://www.cngm.org,2006年9月24日访问。
[2]漆彤.《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相关争端解决案例评析[J].法学评论,2003(1).
[3]陈建东.动植物检疫与可持续发展[J].中国检验检疫,2001(3).
 [4]袁克、周明华、王平.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SPS措施[J].植物检疫,2004(6).
[5]李辉.贸易与健康: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共卫生安全视角,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1864,2006年9月25日访问。
[6]王贵国.国际贸易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7]肖冰.《SPS协定》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8]欧福永、熊之才.WTO与环保有关的贸易条款评析[J].当代法学,2004(1).
The value conflic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WTO
HUANG Wen-xu
(Law School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China)
Abstract:Along with the process of free trade,the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has  replaced the tariff barrier and classical non-tarrif barrier and become a new trade ristriction measure.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s a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The purpose of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s to protect human,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To protect human,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incarnates safety value and free trade incarnates free value.When there is conflict between safety value and free value we must prefer safety valu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 and health of human.
Key words: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SPS;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value


*作者简介:黄文旭(1982—),男,湖南邵阳县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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