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自:正义网博客 原作者:匡庐居士
编者按 据有关报道,这几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在所有专业中倒数第一,尤其是今年的就业率更是创历史最低。现在全国法学院校共有634家,在校本科生近40万人,每年就有近10万人的本科生要就业,就业压力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法科学生如果不通过司法考试,就很难找到正规的法律职业,就可能要要和学习四年的法律说声“拜拜”,因此,为了缓解法科学生的就业压力,许多法学院校都非常重视司法考试的培训。但是,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法学教育体制如果不改革,招生规模如果不压缩,长期下去,即使提供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大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也是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工作。日本在这方面的改革,既有成功的一面,也有值得吸取的教训的一面。中国未来法学要良性发展,最根本的还是要改革法学教育体制,砍掉一些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法学院校,适当压缩每年的招生规模。在正义网博客上,偶然发现了这篇文章,特转载于此,让更多的网友了解日本的法学教育,也感谢作者匡庐居士的介绍和评析。
在整个20世纪,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始终以“高门槛,强诱因”为特征,颇有点像、并且越来越像中国帝制时代的科举。从1960年代到1990年代,司考合格者的数量限定在每年500人的规模,合格率始终只有2-3%左右,通往法律实务界的入场券是极具竞争性的。即使到了增调过名额的2000年,日本93所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总数已经达到45000人,也还是只有大约1000人通过司考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这样的状况持续下来,客观上或多或少有利于提高法律人的职业威信和精英意识,有利于在轻法嫌讼的文化氛围里形成依法治国的机制,但也容易造成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隔阂。
法学教育也随之定型,应试色彩很浓,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高级职业培训。法科学子们头悬梁、锥刺股,寒窗苦读的目标似乎只是金榜题名。然而除极少数能跳上司考的龙门外,大多数学员还是要以企业或行政机构任职为归宿的,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宗旨就不能囿于培育职业法律人,还要向社会输送各种知法守法的新型公民,很难朝着专精化以及加强思考力、创造力、决断力的方向发展。在这一体制下,研究生院的课程和教学方式是按照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置的,结果高级职业教育只能在司法考试之后、在附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里进行,并且特别侧重于具体的法庭技术、实务诀窍的传授。如此法学教育,与霍姆斯描绘的那种“采取有威严的方法教授法律,培养伟大的法律家”的LS蓝图相比较,很有些渐行渐远的趋势。
日本海内外的社会格局,在进入21世纪之后,发生了一连串的巨变,相继波及法律系统。在经济全球化以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缓和事前的行政规制、加强事后的司法救济成为制度改革的主导性思路。企业法务以及涉外诉讼的需求急剧增加,当然要对法律人提出新的课题和质量标准。律师事务所向大城市过度集中引起了权利保障的地域性漏洞,甚至出现了一些“零律师”、“独律师”的县镇。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大量出现也开拓了法律服务的新空间。诸如此类的深刻变化导致两种呼声同时响起:要大幅度增加法律人的数量,要大幅度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为此,必须对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围绕怎么改的问题,各界是存在不同看法的。当时的主要选项包括:(1)保持其余制度条件不变,只提高司法合格率以增加法律人的规模,完全通过法律服务市场的淘汰机制去达成新的平衡;(2)仿照医学系模式,把法律本科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3)废除法律本科或者使之改变为人文教养之所,全面引进美国式法学院的建制,等等。经过各方面的协商和妥协,最后采取了所谓“法科大学院(Graduate School of Law)”的设计方案,即保留法律本科,暂时也不废除司法研修所,但在研究生层面另行增设高级职业教育机构,把人才选拔方式从司法考试这一个“点(关卡)”转成专精化教育的“线(过程)”。在这样强化法律职业教育的前提条件下,把每年司法考试的合格者人数从2000年的1000人增加到2010年的3000人,并对应考资格提出特定要求。反过来,按照这样的规模和70-80%的司考合格率,每年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规模需要限制在3800人到4200人左右的规模,因此需要对设置法科大学院的综合大学进行甄别和严格掌控。
只容许全国一流大学开设数量有限的法科大学院的设计方案,在讨论和实践的过程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并逐步被修改。对于各大学而言,能否办法科大学院构成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关系到品牌信誉,在出生人口锐减而校际生源竞争激化的背景下甚至还关系到地方大学的存亡。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果建立法科大学院,就可以改善区域法律服务的状况,防止“零律师”和“独律师”事态的持续和扩大。因此,地方大学和地方政府联手到中央职能部门进行公关游说活动,力争获得开设法科大学院的许可证。另外,竞争自由的理念、校际公平的原则、法学教育开放性的诉求也颇具影响力。反复博弈的结果,法科大学院的实际规模比原先的计划扩大了很多。到2006年,获得授权的大学共有74所,其中国立大学23所、公立大学2所、私立大学49所,招生指标也从预想的4000人左右大幅度增加到5825人,多出46%的编制。
第一次新司法考试是在2006年实施的。揭晓的结果,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合格率仅仅是48%,比预想的80%低了很大一截。2007年,司考合格率又降到40.2%。2008年再降到33%,合格者有2065人,离当初设定的3000人目标值相距颇远。这三次考试都不合格,因而失去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的法科大学院毕业生人数是241人,这个数字今后势必不断增大。预计2009年的司考合格率还要降到大约20%的程度。有些法科大学院合格者始终为零或一、两名,不得不面对关闭或合并的可能性。上述这些事实都表明,法科大学院并没有像所期待的那样有效地确保毕业生的质量,也很容易在社会压力下或多或少违背初衷而逐步向司法考试培训的方向倾斜。
毕业生在缴纳昂贵的学费和刻苦钻研之后却不能找到理想的出路时,就会产生不满,后来者报考法科大学院的意愿也会受到挫伤。为此,2008年9月,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提议减少法科大学院的招生人数(在2009年减少18%,名额分摊到各校)以及合并一些绩效不彰的地方性大学的法科大学院。日本辩护士联合会则建议减少司考合格者人数以确保质量,并把法科大学院的编制压缩到4000人左右。这些举措当然有其合理性,也已经开始付诸行动,但如果操之过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进一步削弱法科大学院的吸引力,引起优秀人才流失的连锁反应。
此外,日本法科大学院还带来了一个问题,这就是在强调应用型教育和实务训练之余,培养研究者的渠道在不同程度上被堵塞,法学理论发展的可持续性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优秀的本科毕业生纷纷进入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宗旨的法学硕士课程已经很难找到素质良好的教育对象了,甚至还出现了除留学生外无人报考的冷清场面。如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在三次参加司法考试都落第之后才转而从事法学研究,也会严重损害学术型人才的声誉,造成理论水准的下降。
概括日本法科大学院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以下几点是特别值得留意的。其一,在法律领域推动高级职业教育改革之际,必须把司法考试的指挥棒效应也纳入视野之中,根据适当的合格率和需求量来确定招生规模,不可贪大求全。也就是说,要推行真正意义上的高级法律职业教育,切忌一哄而上,最好是从较小规模的精英班起步,以适当的速度渐次增长。其二,应该明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厘清本科、学术型研究生班、应用型研究生班之间的关系,尤其要避免把高级职业教育与备考培训班以及实务操作技术的传授等混为一谈。为此,要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其三,在强调法律职业教育的同时,也可以把学术型人才的培养提到新的高度上来重新认识,为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创新预留充分的空间。
基于上述认识,我认为中国进行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最佳模式是“三三制”,可以充分吸收日本法科大学院的优点、避免其短处。所谓“三三制”是指打算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那一部分法学本科生在三年级结束时通过特别素质考试获得连读资格后,开始接受三年的“本硕贯通”的高级法律职业教育。这意味着要以6年时间精心塑造真正合格的职业法律人。教育的基本理念是要让学生具有良好教养、高尚品格、鲜明的正义感・责任感,能够掌握精湛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善于进行法律思考、沟通、说服、谈判以及规范创新。
其余的大多数毕业生预定到企业和政府部门工作,须按照现行制度修完本科四年级的课程并准备公务员考试或者进行就职活动。另外,还有少数希望从事学术事业的本科毕业生则通过选拔考试进入“硕博贯通”的法学研究生课程。在以“本硕贯通”和“硕博贯通”这两种方式分别对研究生层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学术型人才培养进行区别之后,4年制的法学本科教育也应该以提供多层多样的教学内容和不同的职业规划为目标,大幅度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