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我牺牲(self-denial)的问题
§1.无利益的行为的不可能性;§2.自我牺牲中的利益;§3.利己主义(self-regarding)与非利己主义的行为的对比;§4.自我牺牲与不自私;§5.研究计划:人类目的的体系;§6.自作主张(self-assertion)的不同形式。
§1.无利益的行为的不可能性。上文的论证表明,为他人的行为并未超出利己主义的能力之外。不过,这是以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为基础的,即在为他人的行为中,存在着一种为自己的胶着的行为。
这一假设认为我们生命的无数行为包含着利益,但是,谁敢说这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呢?当母亲为了她的孩子而牺牲自己时,难道她自己有什么要求吗?或者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来到身患瘟疫的病人身边的仁慈姐妹(the Sister of Mercy),她为的是挽救另一个人的生命,难道她自己有什么要求吗?那些认为人类行为除了利己主义,没有其他动机的人会在人类生活中发现,与他的立场相对的难以解释的谜题。他对于他自己不能做出这一自我牺牲行为的承认,必须迫使利己主义者承认,在世界上,除了利己主义,还存在其他的人类行为的动机。
该表达方式指明了这些作为自我牺牲而进行的行为的情操;行为人在他的行为中完全是为了他人,而不是为了自己。这一行为的可能性并不是与前面证明的带有目的律的意志法则(the law of will)相矛盾的。自我牺牲也包含着某些对于未来的渴望,但是,它是一种伸展出来为了他人,而不是为了自己的渴望。还有,问题在于“为了他人”这一短语!那些从未考虑过这件事的人不会理解我们为什么要在人类意志之最为困难的问题中来考察。什么是更为简单的呢?这一个将会证明:经验向我们展示了日常的自我牺牲。只有利己主义者——在他们狭隘的灵魂中,为他人牺牲的想法是没有存在余地的——才可能质疑它们。然而,日常生活经验也向我们展现了,一块石头掉落下来。但是,看到一个现象和理解它是两件不同的事;在科学地理解一块石头的掉落之前,已经有数千年过去了。对于心理学家而言,一项无私的行为,一项为了他人而做出的行为,包含的是与对物理学家而言,一块石头的掉落同样的问题,不但如此,而且是更为困难的问题。对他来说,这一事实的妙处丝毫不少于水体突然被耸立为山峰。一位近来的哲学家[1]宣称,同情心是个神秘的事实——但是,与实践的自我牺牲相比较,究竟要多低仍然是一种同情心,一种单纯的感觉;一项以我们自己为牺牲,为了他人而做出的行为!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哲学家都以这种方式看待这个问题。就所有时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康德的意见而言,这一问题提出了最为重要的难题。他的义务概念中包含着绝对的自我牺牲(self-renunciation)的假设;人们必须履行与他自己没有任何关联的义务,即并不是为了主观的目的、动机,而是为了客观的目的或动机(第21页,注)。康德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他的整个伦理学都以此为基础[2]——使得需要奠基于在没有利益的情况自己运动的意志之上;其运动纯粹是“由一个一般意志——并不考虑由此被预期的任何结果——的形式原则”所引起的(第20页)。意志是“排除了所有可能由遵守任何法则所产生的激励机制的,因此除了遵守一般的行为法则意外,它不包含任何东西,它只是作为原则必须服务于意志”(第22页)。该命令排除了“所有作为动机的利益附加”(第60页)。[3]道德律肯定“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主观)中,也不能在世界环境(客观)中去寻求。最重要的事物必须从人类知识,亦即人类学中借得”(第5、6页)。
因此,单纯的概念是为了推动人们去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实际上,康德并未明确地反对所有的“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ality)(第211页):“怜悯的情感和仁慈的同情……对于正常的思想者甚至是令人厌烦的”(第257页);“人类的伦理立场是尊重道德律的(第212页)。有同情人心的人不一定由于同情心的唤起而怜悯穷人;有责任心的人不一定为了内心的安宁而履行他的义务;他的唯一动机肯定只是遵守法则的形式概念的一个方面。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绝对命令可以以完成所有的荣光的方式出现。
如果真的可以![4]你倒不如希望通过一场运动理论的演讲来移动一辆满载的货车,就像人类意志通过绝对命令那样。如果意志是一种逻辑的力量,那么它就必须产生出一个概念的力量,但是,它是一种非常实际的存在,你不能通过纯粹的逻辑推论而使其运动,你必须用实际的压力使其运动起来。这种使人类意志运动起来的力量便是利益。
让我们考察一下,这种情况是否与自我牺牲是不同的;根据康德对它的要求,意志是否能在没有利益的情况下,使其自身运动起来。
我为我的孩子、我的朋友、一个共同的目的而做出牺牲,但是我不会为波斯的国王(the Shah of Persia),不会为印度的一座寺庙之建造而做出牺牲。我的自我牺牲的动机并不是盲目形成的,并不是找到每一个目的都是同样可以接受的;因为它在不同目的之间进行评价和区别。如果我为它们做了准备,它们都必须与我有某种确定的关联。新教徒(the Protestant)不会向庇护联盟(the Pius Association)捐献,天主教徒也不会向古斯塔夫·阿道夫联盟(the Gustavus Adolphus Association)捐献;我不会对一个完全陌生的人做出我会对一个亲密的朋友所做的事。
众所周知,这一概念术语是由这一表述阐明的,为了感兴趣,就要参与一件事。这还不是更为精确地确定,这一感兴趣是在哪方面构成的,它是以什么为基础的这些问题的所在。这只有在我们的研究结束时(第十二章)才能够做到;目前让我们接受由此被术语所表达的概念,对此我们可以假设为这是所有人的共同理解。
对一个目的——或者简单地说,利益——感兴趣,对于每一行为都是不可或缺的条件,没有利益的行为和没有目的的行为一样是荒谬的;它在心理上是不可能的。[5]利益或许从未如此微不足道,但是某些利益必须总是如此,如果目的有着超越意志的力量的话。
[1] Schopenhauer, "Die beiden Grundprobleme der Ethik" (2d ed. Leipzig, 1860), p. 209, 229. 它是“某种理性难以给出即时解释的事物,并且它的原因难以被经验所发现”。它是“伦理学的重大谜团,它的本相和界石处于形而上学的沉思敢于单独进行的事物之外”。他所做出的一种形而上学的解释的尝试在260-275页。我觉得我应该能够以一种简单的方式获得同样的结果。61
[2] 参见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本书中所引文字来自于Rosenkranz编辑的《康德全集》第VIII卷。
[3] 同样的观点被费希特(Fichte)在他的《伦理学体系》(System der Sittenlehre)中,以更为尖锐的方式提出。来自他的选篇,参见叔本华(Schopenhauer)的《基本问题》(Grundprobleme)第181页。“我只是个手段,只是道德法则的工具,根本不是目的…… 肉体必须被养育,其健康必须被保护,这不是为了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一个人能够成为促进理性目的的有效工具。”
[4] 康德自己如此信心不足,以至于他承认,“人类理性是全然不能解释,不带其他动机的纯粹理性是如何……能够为它自身而实践的。”
[5] 叔本华《基本问题》,第165页,“一项没有利益的意志行为就是没有动机的意志,因此是没有原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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