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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庆生,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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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三尺讲台,以法治为依归;遨游于网络之间,用“干勾”做网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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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哈《法理学》翻译之五十九:对狄骥法律理论的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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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2-16 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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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狄骥:
(一)狄骥的方法是一种科学的实证主义,因此,他的理论是奠基于事实根据,而不是意识形态之上的。通过他的方法应用,他发现了作为事实的社会连带。从这一事实,他导出三种行为规则:其一,人们不应该阻止社会连带目标之完成,并应该合作以达成这一目标;其二,人们应该避免相悖于社会连带目标的行为;其三,人们应该尽其可能地增进社会连带。如此,他声称能够从事实(实然)导出价值(应然)。这是个谬论。像前面分析过的,一个人不能从一个前提根据推导出一个应然结论。当他主张法庭应该废除那些不会增进公共服务的条款时,他再一次犯了这个错误。这些应然结论是由省略三段论的(enthymematically)隐藏的应然前提推导出来的。
(二)因而,他的结论是武断的表述,而不是合乎逻辑的推论。代替由科学实证主义所宣称的令人重视的事实,他已经用他自己的理论所偏好的教条代替了前他先前理论的教条。特别是,他用集体主义、客观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教条代替了个人主义、主观主义和理想主义的教条。这样做的时候,他整理了所有事实中具有最低程度的可识别性的协助者,即历史,在其中事实可以用来支持这些教条性集合中的任何一个。
(三)在狄骥的理论中,法律是由社会协作的客观条件所规定的。然而,法律与这一客观条件相适应或许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理想的目标,但是事实上,法律是由与其理解力、倾向性和先见(prejudices)相一致的人所制定的,他们经常对于这一趋向于善好的客观条件或者无知,或者无视。
(四)狄骥赋予法官以废除与社会连带相抵触的法规的权力,这可能是危险的。赋予法庭如此宽泛的权力,除了强制适用社会连带以外没有其他的限制,这很容易导致司法专制,并挫败由改革立法所致的进步。实际上,这毋宁是在制约平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理念下的情况,而不是在社会连带的激进原则之下。
(五)当狄骥非常正确地指出,随着社会越来越复杂,社会任务和需要也在增加的事实时,他低估了为了适应这些需要,作为工具的政治权力的增长。他不可能完全无视这一中央权威力量的增长,因为他没有提出一个法律规范存在的证据,在于对抗某一冲击社会连带的人的活跃组织的增长。然而,这一中央权力的增长并非对抗社会连带之失败的可靠保证。
(六)狄骥从法律中排除了伦理,取而代之的是注入了公共服务。据此,他声称已经避免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然而,在设想他自己的社会连带之法律时,他已经建立起了另一个也是唯心主义的概念,其形而上学性完全是与康德的自由唯心主义或自然法哲学家的箴言不相上下的。
(七)最后,狄骥的社会连带——也类似于唯心的和自然的法学方法论——能够被充入某人所希望的任何内容,其范围包括从自由到对自由的****、从社会进步到社会反作用等所有方式。如同弗雷德曼(Friedmann)所指出的,狄骥的功能与任务的概念已经被苏维埃法理学用来排除个人权利、消灭私法,以及吸收所有法律为行政管理;他的反革命的(anti-revolutionary)的辛迪加主义(syndicalism)已经被法西斯法理学用来与马克思主义的概念相斗争,用来击败工会中的工人组织,并用来强行建立一个全能的(all-powerful)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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