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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已有明令,何须再作强调
发表时间:2007-10-02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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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已有明令,何须再作强调
      
文/卜平
 
   十一黄金周前,劳动保障部就节日期间加班问题又一次强调,劳动法对加班工资支付有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1日至3日是法定休假日,这3天里用人单位若安排加班,须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3倍的日工资;4日至7日是倒休的休息日,若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须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2倍的日工资。
 
   说到这个问题,真让人有点哭笑不得啊!从《劳动法》实施以来,每到五一、国庆、春节大假前,有关部门总是把节日加班薪酬问题提出来,要求各用人单位遵照执行。可是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结果又如何?用人单位充耳不闻,依然是置若罔闻,加班员工欢欣鼓舞,却照样是无可奈何。法律确实有明确规定,可遵法执行怎样?不依法照办的又当如何?不错,作为《劳动法》执行监督机关,逢年过节翻出以前的文件强调一番,看似在保障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员工的利益,到头来却没有任何实际效果。按理说,《劳动法》是国家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任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责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现实中,《劳动法》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并不像法律规定的那样乐观,别说法定节假日,就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正常的工作时间都保证不了。看看建筑工地上没白天、黑夜辛勤劳作的农民工,长时间超负荷工作,除了暴风骤雨期间能得到一丝喘息,什么时候能享受到一天的休息?辛苦干一年,到年终岁尾有时候连起码的工资都拿不到,还想百分之二百、三百的工资?简直就是异想天开。
 
   当然,《劳动法》在政府机关与少数国有企业得以落实执行。而大多数企业根本就不把《劳动法》当法律,私企自不必说,一些国有企业也,工作时间、职工工资、加班费用不过是经营者一句话的事情。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他们把国家法律不当回事情呢?其实道理很简单,看看众多的城市下岗失业工人和那些为工作奔波的大学毕业生,再看看春运奔涌的民工大潮,无需多言就已经很清楚了。劳动力与就业机会的严重失衡使企业不需要顾及人力资源,强烈的优越感再加上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更使得企业有恃无恐,劳动者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只剩下忍气吞声的份。当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权力。可毕竟他们端着的饭碗不是劳动者能够决定拿得起和放得下,为了生计,只能选择逆来顺受。什么工作权益,加班工资,法律规定明确,在他们眼里不过是雾里看花。
 
   如今,我们倡导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我们的法律并非是不健全,任何领域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得国家法律形同虚设,对一些人没有丝毫的约束力。就像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法律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劳动保障部本无必要年年重申,岁岁提醒,再说这也不是他们的份内工作。劳动保障部负责监管《劳动法》的执行,不论是民举不举,对违法行为都要去追究。黄金周里,人们集中出行造成人口流动大,这也让小偷有了可乘之机。对掏包等犯罪活动,唯一的办法就是坚决打击。如果在黄金周之前,公安局再特意对小偷强调一下,法定节假日掏包等犯罪是违法行为,这岂不是笑话?而劳动监督部门年前节后反反复复地重申同一个问题,反映出什么问题,已经是不言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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