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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明真的就不明来源吗?
发表时间:2007-09-2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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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明真的就不明来源吗?
      
文/卜平
 
   樊庆恩,曾任深圳市环保局项目审批处副处长、处长,在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58万元、港币100万元。截至2006年10月,樊庆恩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12962432.25元,港币1420805.43元,美元12316.31元,英镑267.88元(包括境内外银行存款、现金、房产、投资、股票、车辆等)。樊庆恩家庭现有财产加上历年支出、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与受贿款外,尚有人民币6486466.47元、港币420805.43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深圳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庆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樊庆恩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因樊庆恩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受贿犯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制作了警示教育片《莫拿自由换金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此外,樊庆恩的家属亦退清了涉案的全部受贿款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款项,酌情应予以从轻处罚。日前,盐田区法院对樊庆恩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樊庆恩有期徒刑10年。  
 
   依照法院判决,没收了樊庆恩个人财产10万元,其受贿款人民币58万元、港币100万元没收上缴国库;追缴了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差额款项人民币6486466.47元、港币420805.43元。但从本案审理及量刑判决有许多令人疑惑之处。
 
   首先按照国家《刑法》规定,受贿与贪污同罪。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樊庆恩受贿58万人民币,100万元港币的犯罪事实,即便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配合制作警示教育片,只获刑10年,显然难以让人信服。何况还有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近700万元。《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樊庆恩在境外的存款,没有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另外,樊庆恩自首情节的认定含混,情节与事实明显不符。但不论如何,如此重大的经济犯罪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樊庆恩应当感到庆幸。
 
   其次,关于樊庆恩这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差额款项人民币6486466.47元、港币420805.43元。可以肯定的是,这近700万元的巨款的来源绝非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获得的,否则樊庆恩岂有不提交证据的道理。既然这近700万巨款不是合法收入,那就一定是非法收入。在樊庆恩的个人及家庭财产总共的12962432.25元人民币中,除去可认定是受贿得来的58万人民币,100万港币,现有财产再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连历年的家庭支出都能够计算得清清楚楚,为什么近700万巨款就不能说明来源,到底是不能说明,还是不想说明?假如倒过来说,樊庆恩受贿近700万,有100多万不能说明来源这倒还有点可信度。那么是樊庆恩避重就轻?还是审理过程中忽略了这个问题?或许是人为地将近700万元归类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难道来源不明真的就不明来源吗?
 
   樊庆恩案发前担任的是深圳市环保局项目审批处副处长、处长之职,掌管着全市有关项目里涉及到环保问题的决定权,也可以说他对深圳市的空气环境、水质的污染程度能起到决定作用。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地爱和恨,谁也不会傻到把白花花的银子随便送人。所以,向樊庆恩行贿都是有求于他,看中的也就是他手中的审批权,实际上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樊庆恩大笔一挥,钞票进了自己的腰包,就可能给深圳市成千上万吨的工业污水和有害气体。比如说(仅仅是举例说明问题),某人要开办一个造纸厂,污水治理与达标排放就必须经过环保局的审核、验收、审批,而要做到污水达标排放,没有设备等于是一句空话,而上设备又要花钱,设备运行维护都得需要经济投入,随之生产成本势必增加,产品的竞争力下降,经济利益就无法得到保证。假如造纸厂有完备的污水处理设备,他们也无需向环保部门主管人员行贿,之所以行贿,就是因为在环保方面达不到开工的要求,通过私下交易蒙混过关,这才是目的。樊庆恩审批的项目,绝不会与环保问题无关,只要查看一下有关材料,一个一个地过筛子,怎么就会出现这近700万来源不明的事情。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想查不想查,是故意的不明来源造就来源不明。
 
   该案侦破、审理过程中明显存在问题,把近700万巨款以来源不明不了了之,着重提出樊庆恩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量刑定罪终结。使得许多行贿者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樊庆恩的犯罪事实来看,这绝非是收取58万元人民币、港币100万元的受贿罪,和 486466.47人民币元、420805.43港币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简单。行贿者与受贿者沆瀣一气同流合污给国家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同时也让老百姓深受其害。由此可见,樊庆恩的罪行完全构得上罪大恶极,判处死刑都不为过,真不知道深圳盐田法院一审判决这10年有期徒刑的法律依据再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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